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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规定未经许可上访者将被扣除粮食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7日12:40  红网-法制周报

  触犯村规者粮食补贴将被扣光   专家呼吁制止“村规大于国法”现象

  浙江台州现“史上最牛”村民守则

  《法制周报》特约记者 孔令泉

  10月8日上午,在浙江市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小板桥村老年活动室里,75岁的村民朱根宝指着电视机左侧墙壁告诉记者,5个月前,村里刚出台的《村民守则》贴在这里。有人把它挂到网上,“雷”倒网友一片,称之史上最牛的《村民守则》。

  这个把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与村民的粮食补助款挂钩的村规民约,几乎条条都有重罚。触犯者全家粮食补助款将被扣光。

  最“雷”人的是《村民守则》第9条:“无正当理由、未经村两委许可的上访行为,扣除粮食补偿款1至10年,情节严重的,一切后果自负。”

  动辄罚款的《村民守则》

  尽管《村民守则》只有9条,不过一张纸,但条条有针对性。其中,在计划生育方面,《村民守则》第2条规定,对不按时接受环情、孕情检测的,实施惩罚措施。一次不来的,扣除全家半年粮食补偿款;二次不来的,扣除全家一年粮食补偿款,由此类推,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严罚。第3条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政策处理外,村里还要扣其全家3年粮食补助款,对应迁未迁、户口还在本村的,以该户户主为责任人,扣其整户半年粮食补助款。

  小板桥村党支部书记洪金富向记者解释了相关条款,“计划生育其他村也有这个规定;我们村以前因为出租户没有入住登记,发生过一起凶杀案,(这样规定)是对村民安全考虑;村里外来人口比较多,乱扔垃圾,如果被上级检查时发现点名了,村里就会被追究。

  《村民守则》也阐明了出台理由,“主要是配合世博会维稳,村两委与区、街道领导商量后,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通过。”洪金富说。

  背后的民怨

  “这个《村民守则》说白了就是怕村民上访搞出来的。”小板桥村民洪清明说,洪的说法代表着小板桥村的一种声音。洪称,小板桥村是台州当地违法占地较严重的一个村子,但无人管,当地村民敢怒不敢言。

  “说了要遭报复的。”小板桥村清账小组成员朱达林压低嗓音对记者说。

  小板桥村现任村主任和书记系2008年当选。村主任洪夏生是做托运站起家。

  洪也是村民意见较集中的村干部。

  洪上任不久,在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的情况下,他以每亩约1.5万元的价格租下村留地17.5亩,租期20年,办起了装饰城。村民质疑洪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导致巨额集体资产损失。

  很多村民尚不知道这个20年土地租期今年已被调整到30年。村支书洪金富称,这是经过村民代表和党员会议通过的。

  分管国土工作的洪家街道副主任张臻辉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他说,政府已作出规定,只承认10年租期,只发10年的土地使用证。因为政府发现很多地方开发土地是无序的。

  这个1004人的村贫富差距悬殊,知情人透露,村主任洪夏生处在小板桥村财富的金字塔尖,仅他的装饰城一年收入数千万元。

  失去土地的村民现在主要生活来源是村里的租金收入分配,被称为粮食补助款,每个村民每年1500元。这也是缺劳动力的村民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

  年龄60岁以上的村民除此以外还有村老年协会发的每月100元以及国家补贴每月60元,再加上重阳节和春节的慰问金,每名老人一年的生活费约4000元。

  “这还不能生病,这点生活费只够吃饭。”在老年活动室的一位白发婆婆轻声道。

  律师称《村民守则》荒唐而违法

  这个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村民守则》出台的过程,记录在该村一名大学生村官的一个笔记本上。《村民守则》只是会议的其中一项内容,被简单的用“会议通过了《村民守则》”这一行字记录下来,没有会议参加人员名单,也没有任何人签名。

  “当时是举手通过。”这名大学生村官解释说。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健律师指出,依据《村民组织法》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能制定村规民约,村两委无权制定村规民约。

  吕健认为,该《村民守则》有多处不合法。《村民守则》多处规定要扣村民的粮食补助款、要罚500元、要扣老人协会的相关补助款,这些内容,都属于行政处罚当中“罚款”的内容。

  而要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必须要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村规民约并非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因此,无权规定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其次,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更荒唐的是村民守则对信访设置门槛,我国《信访条例》强调要为信访人提供便利,使信访渠道畅通,而从未规定村民上访要经村两委许可。这样的规定是双重违法,错上加错。”

  谁来制止“村规大于国法”

  洪家街道37个行政村都有村规民约。近年来,农村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来实行村民自治在浙江省已经普及,全国许多地方也在推行。但村规民约在推进村级民主维护农村稳定的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甚至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现象。

  浙江温州沙头镇干部周星全在调查全镇村规民约中发现,一些村的村规民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而是由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几个人私下商量,成了个人“约众”的手段。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比如有违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擅自扩大村两委的权力,土地承包方案违法等等。

  但对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到底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去审查,去查处,去纠正,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但现实中,乡镇政府基本上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一些村规民约根本就没有报请备案。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指出,对于村民自治中,存在多数人以民主的形式侵害“农嫁女”法定权益的现象,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撤销。 (因本人要求,朱根宝、洪清明、朱达林为化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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