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推理小说”
2005年10月18日,太康县公安局以王业文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11月16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把案件报送周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5年12月1日,周口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太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个月后,太康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06年1月13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这份起诉书中,检察院载明的事实如下:“被告人王业文因故与被害人王明杰发生争执,伺机报复。2005年8月14日夜里,被告人王业文扛自家竹梯爬到王明杰所住平房顶上用菜刀将王明杰砍死。”
2006年3月31日,王业文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周口中院开庭审理。
时隔大半年,王晶终于在法庭上见到了父亲:“老了好多,头发全白了,背也驼得更厉害了。”
王业文在法庭上否认了所有有罪供述,并指出自己在太康县公安局遭遇了刑讯逼供,不准上厕所,被逼着在房间里连走一天一夜。
王特别提到民警谢康文问了他两个问题,一个是你家上面有人吗,另一个是你家有钱吗,王业文均说“没有”。谢康文说,“那肯定是你干的”。
2006年4月28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接受了王业文的辩护律师“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的辩护意见,认定王业文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73092.26元。
王家陷入了悲恸,老实巴交的王新受不了村里人的指指戳戳,负气外出打工,每年只在秋收和过年时回家。
家里唯一的文化人、王业文的四女儿王晶背负起了为父申冤的重任。
王业文上诉后,王晶意识到关键“是找个好律师”。其时,正值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开庭审理,王晶立即赶赴北京,请求被害人李胜利的代理律师李肖霖为父亲提供法律援助,李肖霖将案件委托同事马力宏律师代理。
2007年8月3日,王业文故意伤害案二审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王业文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本案一审认定王业文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并且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排他地认定王有罪。其中,法院认定的16条依据中,12条是口供;其余3条的各种勘验结果都只是和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一致,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人就是王业文,况且,上诉人王业文的有罪供述一方面和各种勘验结果矛盾,另一方面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承认的;而另一条由王业文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同号的犯人证明王业文曾对他们说过自己杀邻居的证言,既是传来证据又是与上诉人有罪供述的同源证据,严重缺乏证据效力。
开庭后不久,河南省高院要求王业文的辩护人补充辩护意见,提出这份“常规”的辩护词并“没有写出新问题”。
王晶再次找到李肖霖。李肖霖认为,这是此案引起河南省高院关注的一个重要信号。其后近一个月间,李肖霖和马力宏又多方调查当地公安机关和群众,于2007年9月初向河南省高院提交了一份补充辩词。
这份被李肖霖自己戏称为“推理小说”的辩词,除举证强调王业文不具备行凶的身体条件外,更大的矛头指向了警方认定的王业文的作案动机和被警方当年“忽略”的案外隐情。
据太康县警方当年的调查,王业文作案的动机系因20年前与被害人王明杰的岳父发生过节,以及案发前,王业文因盖房想向西挪而再次与王明杰岳父发生争执,遂产生报复心理。
但来自多名邻居提供的证言显示,自王业文生病后,其与王明杰岳父之间早已冰释前嫌,凶案发生当年,王明杰家盖房在先,王业文家盖房在后,两家均对对方提供了帮助,而王业文盖房想向西挪是事实,但其西侧并非王明杰家,双方并未因此发生任何过节。
更不符合逻辑的是,既有20年的深仇大恨,王业文选择报复的对象却并非被害人岳父本人,而是岳父极不喜欢的女婿,甚至,当晚与王明杰同睡的孩子毫发未损,“为什么不将孩子一同杀死,让有仇恨的对方陷入更大的痛苦当中?而且,杀孩子远比杀大人来得更加容易?如何能够解释这样精确地报复特定的、没有过节的家庭成员的事实?”更多的疑惑需要答案。
案发当晚,王明杰与已多年不说话的岳父一起喝酒(高度醉酒),后爬到前屋屋顶睡觉,这一特殊、偶然的情节如何被患有严重夜盲、夜间很少出门的王业文准确获知?
为什么和被害人同时睡在房顶上的儿子竟然在凶手行凶的时候没有察觉自己的父亲被人用刀杀伤,而是被父亲喊叫叫醒?
警方在凶案现场提取的拖鞋鞋印已经鉴定,并非王业文所有,警方竟然没有追踪调查此项重要物证来源。如果凶手是王业文,一个蓄谋20年的报复者最终竟然选择穿拖鞋行凶,令人匪夷所思。
王明杰家养有一条白天拴住、晚上放开的凶悍大狗,发生凶杀大案时狗为何没有吠叫?王业文由于身体缘故,很少到邻居家串门,不可能让狗熟悉到不产生任何反应的地步。
凶手选择的下手部位是从腹部开始到达阴茎。这种杀人方式极其特殊,“更可能是一种因情报复的杀人方式”。而且,凶手是对被害人的非致命处下手,被害人因此就一定不可能当场立即丧失反抗能力并且当即死亡,而要有一个失血性休克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会与凶手有发现、反抗、搏斗,至少要有语言的交流,但这个过程却在本案完全没有出现,为什么?
上门女婿的身后恩怨
2007年9月3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王业文涉嫌故意伤害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周口市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法院内部知情人士的消息,让王家人看到了黎明前的曙光——王业文案很可能在河南省高院的监督与压力下重审改判无罪。替。但是,喜悦渐渐被等待的煎熬代
此后近2年间,王案停滞不前。王家托人打听到的消息是,公检法机关正在寻找一个最能平衡各方关系的处理方案。
2009年5月27日,发回重审的案件终于在周口中院公开开庭一审。王业文的辩护律师李肖霖、马力宏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由于此案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客观证据可以证明该案件和被告人有任何关系,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法院立即宣告被告人无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年龄已大,身体极差,并已被关押四年,在暂时不能得出审判结论的情况下,强烈建议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让其回到家中休养身体。
但之后,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王业文仍被关押在看守所中。
2010年8月19日,苦盼判决结果的王家等来了一份令他们始料未及的裁定,由于周口市检察院以此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周口中院裁定准许这一申请,同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人的赔偿诉求。
更令人不解的是,检察院撤诉后,并没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被告人王业文,而是重新将案卷发回公安机关。此后不久,该案引起河南省政法委的关注。
2010年9月3日,无奈的王业文家人向太康县警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010年9月16日,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之栋向本刊记者证实了“上级政法机关正在调查此案”的说法,但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是否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下一步将采取怎样的法律措施”等问题,他强调一切都要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作出后才能表态。
王业文案辗转5年间,太康县当年负责此案的警察均已调离原职,当记者问及将如何处理此案中涉嫌违纪的谢康文等人员时,王之栋表示“不知道这个人”。王晶打听到的情况是,王业文被抓后不久,谢康文因违纪被人告发,后不知下落。
9月17日,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宣传处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王业文案目前已退回太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王业文是否有罪要视公安局补充侦查的结果而定”。
在看守所内外守望了5年的王家人并没有等来一家团聚。“这个黑锅要背到什么时候?”谢翠兰忍不住哭诉。
在小王店村,王业文一家成了一个特殊的存在,人们不相信王业文能杀得了人,但“如果不是他,怎么一直没有放出来呢”?
案件“成就”了王业文与王明杰两家真正的恩怨。“我爸刚被带走的时候,王明杰的岳父母见了我家人还主动打招呼,压根不相信我爸能做得了这事”,王晶说。
但如今,一墙之隔的两家人形同陌路。
王明杰当年是小王店村的上门女婿,因为“脑子好使”,很快使全家成了村里的“有钱人”——王常年在南方打工,从普通工人干到包工头,在村里盖了最好的房子。
事实上,王明杰当年与岳父母一家关系不和在小王店村人人皆知。王出门打工,经常把妻子留在家中,却带上未婚的小姨子,村里人议论纷纷,王明杰的岳父为此非常恼恨,与王明杰已经到了连话也不说的地步。
2005年春天,王明杰并没有像往年一样南下打工,他翻修了家里的房子。但房子还没盖好,王明杰的妻子便独自外出打工了。
很多村人证实,王明杰被杀的第二天,王妻赶回家中,她“一滴眼泪没掉”,并冷静地说,早料到会有这么一天。
王明杰家人并不否认王在外留下很多恩怨,因为拖欠底下工人工资,王曾和许多工人发生矛盾。在警方的调查笔录中,有村人证实,王被杀前两三天,曾有人开车来到小王店村,打听“村里最好的房子在哪里”,而更早的时候,王明杰的岳父在家门口睡觉时,曾被人打伤。当时很多人猜测,是王明杰得罪人使然。
如今,王明杰的妻子已经再婚,王家的房子又做了加盖,更显“气派”。
相较而言,更关注王明杰身后留下的一连串问号的是王业文一家,谢翠兰为此天天祷告神灵,期待着上天为饱经劫难的一家画上一个团圆的句号。
(注:2010年10月1日,在本报道截稿之时,王晶给本刊记者发来短信:“我爸爸取保回家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下半月期)
冤案的撤诉怪圈
本刊记者/吕娟
1999年,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农民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同村人赵振晌继而被判死缓入狱。在被监禁11年后,赵振晌“复活”。河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该案原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2007年麦收季节,河南省鹿邑县5农民被柘城县警方以涉嫌抢劫轮奸为名逮捕。随后,警方藏匿证明5人无罪的DNA鉴定,导致5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15年。2010年9月,真凶落网,但5农民并未被宣告无罪释放。警方强调目前该案仍在补充侦查阶段,5农民只是取保候审。
2001年,广西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一起命案,被法院判处死缓。2007年,真凶覃汉宝自首,但此后3年,王子发案并没有昭雪。后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王案被东兰县警方撤销案件,王子发没有等来宣告自己无罪的“明明白白的说法”。
对比上述案件,除赵作海最终获得来自法院的无罪宣告外,其余案件在被证错案后,均走入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怪圈。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公检法机关的此种做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其实质在于相关机构逃避错案追究的责任。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顾永忠。
《法律与生活》:对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撤回起诉,我国刑诉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顾永忠:这种做法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规定公诉机关可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理由要求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有一个月的时间限制,超过一个月,法院会视为撤诉。检察院撤诉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但是,在最高检、最高法(以下简称“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却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撤诉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351条中,对撤回起诉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在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种情形下,公诉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法律与生活》:从立法上看,“两高”对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进行规定,初衷是什么?
顾永忠: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赋予公诉机关诉与不诉的自由,尽量避免错案。关于“两高”解释赋予检察院撤诉权利的问题,我曾经专门就此写过论文,提出这实际上是“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撤回公诉制度。而且,这项解释事实上意味着,即使一个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但只要判决尚未宣告,检察机关就有权撤回起诉,法院则不再、也不能宣告无罪判决,这将造成法院此前进行的一切审判活动归于无效,使审判权在公诉权面前完全处于从属或服从的地位。
很遗憾,这项司法解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甚至严重扭曲。
《法律与生活》:检察院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的三种情况,是否都意味着“抓错了人”和应该立即放人?
顾永忠:是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指根本没有发生指控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是指犯罪事实确有发生,但并非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应当起诉。这些都是原本不应该起诉,起诉后也应由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
《法律与生活》:原本应由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经由检察院撤诉,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顾永忠: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已成为检察机关处理提起公诉案件的一种常规手段,很多是假《规则》第351条之名,实行完全背离第351条的规定之实而进行的撤诉。
首先,宣判前检察机关撤诉,势必造成案件的反复、程序的回转。在此情形下,哪怕撤回起诉后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也已经拖延了结案时间,人为造成了“迟到的公正”,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实际上已被严重扭曲,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大多是法院准备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这种撤诉往往是检法两家“互相配合”或者“讨价还价”的产物,成为检察机关避免错案追究和维护“脸面”的托辞或护身符。而一旦撤回起诉也并不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而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有的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的设法再收集证据准备或实际上又重新起诉,有的对在押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有的作出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还有的长期羁押,不作处理。
对于《规则》所讲的三种情况,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可以撤诉,但撤诉后应当对被告人做法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如果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应当由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应再撤诉。因为这样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唯一的好处是保全了检察机关的“面子”,避免了错案的责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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