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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宅拆迁继承引发纠纷 75名后人各抒己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18:29  法制与新闻

  ■ 社会记录 ■

  一座历经一个半世纪的清代老宅院,因为城市改造即将被拆迁,面对数百万元的拆迁补偿费,一大批老宅后人突然冒出争抢房产的继承权。面对史上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继承类型最全的这一特别继承案件,法院该如何判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理,用民俗习惯和现代法理相结合的方法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百年老宅拆迁继承引发纠纷

  孟亚生/文

  拆迁补偿费该给谁

  2009年8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一纸诉状,名叫谈中福、谈欣的父女二人将李文思等35位李氏家族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分享坐落于南京市下关区热河路103巷内800多平方米“李氏家族百年老宅”的继承权,同时请求法院对老宅继承分配方案作出判决。

  接到诉状后,法院立即围绕老宅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

  调查得知,老宅为安徽滁州来安县人李均泰所建。清朝咸丰六年,即1856年,李均泰只身一人从来安县水口镇来到古城南京经商。因他诚信经营,头脑灵活,经过一番打拼,很快成为“下关首富”,产业分布在现南京下关火车站、惠民桥、永宁街、热河路和中央门紫竹林一带。1864年,李均泰置办地契,在现南京市下关区热河路103巷内大兴土木,修建李氏豪宅。

  调查法官走进老宅发现,老宅呈正方形,每边长30米左右,在南边和北边,共开了四个小门,宅院内被平均分为四个部分,犹如一个“田字格”,院内的青石板地面、房屋的雕花窗棂,虽经多次翻修,但古风犹存。在老宅西北角的屋顶下,木椽子上雕着精美的二龙戏珠图案,两条龙栩栩如生,动感十足,阁楼的栏杆上遍布吉祥木雕图案,溢彩鎏金,尽管岁月流逝,却无法拭去老宅当年的奢华与气派。

  李均泰生有五子,分别为李云鑫、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和李云生。此后的百多年间,李家子孙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辉煌一时,家族中出了不少知名人士。次子李殿甲生前为武举人,曾去蒙古征战,得到过清朝皇帝的赏赐;四子李锦文是南京名医,为著名的鼓楼医院前身“马林医院”的创办人之一;当代著名南京籍演员陶泽如则是李均泰长子李云鑫的曾外孙。

  李家老宅,150年来传承了整整6代人,其间从来没有分过家,仅在1935年因为地契被火烧掉,李殿甲向民国政府重新申请了土地所有权登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应李家人的申请,制作了一个以李家第三代中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思、李文涛、李文馨代表各自的父辈继承老宅产权以及第四代中的李正瑞为共有人的房契,不过房契当时并未发放。李正瑞是长房长孙李文治的大儿子,因为李文治当时已经去世,故作为长孙代表继承产权。1958年,老宅因“社会主义改造”被收归国有。2009年6月,南京市下关区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向李家后人退还了这座老宅,核定产权为800平方米,言明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2009年上半年,南京旧城改造规划实施,这处百年老宅面临拆迁。据了解,同样地段的拆迁安置价格约8000元/平米上下,照此,这处老宅的补偿费将高达六七百万元。

  “这笔补偿费究竟该归谁?”对于巨额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李均泰的后人先后召开过七八次全家族的会议,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对五房李云生的后人、孙女婿谈忠福及其女儿谈欣的继承权,家族内部争议很大,因为李家人认为谈欣的母亲也就是谈忠福的妻子李正凯并非嫡出,而是李家养女。养女能否继承祖上遗产,众人看法不一,不少人持否定意见。见此,谈忠福、谈欣父女将李文思等35位李氏家族成员起诉到下关区法院,请求法院的公正裁决。

  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审查了该家族的谱系,奔赴湖南、湖北、河南等地进行查证工作,发现李均泰的后人有130人之多,除去已去世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还有40多人。于是,这40多人也被一起追加为被告,使得被告总数达70多人。

  2010年1月21日,法院专门召集家族成员召开协调会,就家族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进行了确认。此后,主审法官又多方找到民国时期、1956年土地改革时期的李家老宅档案,最终确定权属明确的应继承房产面积为737平方米。

  75名老宅后人各抒己见

  2010年4月3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75名有继承权的李家后人从山东、湖北、海南等地纷纷赶到南京,出庭参与诉讼。

  庭上,围绕如何继承、分配老宅房产份额,大家争论不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分配方案。有的提出按照对家族贡献大小来分配,也有的提出按照年龄的大小来分配。最后归结起来,主要的方案有三种:一种是按照该房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所住的有据可查的70余人平均分配,但这种方案遭到了一部分人的反对,因为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运动,其造成的事实在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和争议性,所以这一方案基本被否决;另一种意见是,平均分成75份,李家现有的75名有继承权的后人每人一份,这得到了不少人的响应,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平均主义分配方法看似公平,其实最不公平,因为5房的后人有多有少,少的本应多分,多的本应少分,不能“和稀泥”;第三种是实行“5+1”的分法,也就是按照“五房”+“长房长孙”的分法,各占六分之一。所谓“五房”,就是把这些当事人按照血缘关系,分别归到李均泰五个儿子的谱系中,各家派代表领一份,回去以后在各房内部自行重新分配。而之所以要把长房长孙单列出来,是因为其对家族贡献较大。

  经过激烈的讨论,大多数人比较倾向于“5+1”的分配模式。但是,这一模式之下也存有矛盾,有人认为,长房长孙多分一份的观念是封建特权,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认为还是依照5房分配比较合理。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被告内部思想一时也无法统一,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确定“5+1”分配方案

  2010年9月16日,南京市下关区法院经过酝酿和反复讨论,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通过咨询知名民俗学专家和民法专家,决定采纳“5+1”的分配方案,即“五房”+“长房长孙”的分法。

  这样的分配方案受到了质疑,面对质疑,审判法官解释说,宣判之前,合议庭专门咨询了民俗专家,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不少地区在遗产继承时确实有长孙多得一份财产的习俗,也有法院的裁判先例。因为长房长孙在封建社会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往往被认为是家族的接班人或后继者而被重点培养,会得到更多的照顾和更好的教育。而且之前开庭时,本案75位当事人中,多数人表示,按照传统长孙应享有继承权。法官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历次的房产权属登记中,李氏家族的长孙都作为单独的分支列出。1935年,李殿甲作为土地所有权共有人的代表在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曾表示,本产为祖遗,因继承遗产而形成了6个共有人的状况,分别是李文昭、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李文馨、李正瑞。可见,在当时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就认可了李正瑞作为长房长孙代表人可以多得一份。到了1953年,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涛、李文思、李文馨、李正瑞递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南京市人民政府制作了换契。由此可以看出,1953年的房地产登记是延续1936年的土地所有权登记状况进行的,仍然认可李正瑞为长孙的大儿子,作为长孙代表继承产权。

  长房长孙多得一份后,是否可以不再继承长房的份额呢?法官解释说“不可以”。因为李正瑞的父辈连他父亲在内共有3个人,这3个人均分了他爷爷李云鑫的份额,李正瑞父亲已经过世,所以其父亲的1/3份额,就由他继承,这叫代位继承。这就是为什么长房长孙在得到了1/6之后,还能再分得整个长房1/3份额的原因。

  法官说,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此案中,由于很多继承人都是李氏第五甚至第六代子孙,其间经过了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概念,因此计算继承份额十分复杂。如著名演员陶泽如,他属于李氏长房的一支,其外公李文昭为李均泰长子李云鑫的二儿子。根据“5+1”分配方案,李云鑫名下获得房产的1/6。李云鑫有三个儿子,继承到李文昭名下的房产则变为1/18。李文昭育有两子两女,这就意味着陶泽如的母亲只能获得1/72的房产。陶泽如父母已经去世,留有兄弟姐妹六人,故陶泽如分得的房产为1/432。

  陶泽如这个还算简单,最复杂的应是三房李云海第二子李文涛的孙子李林博。李云海死亡时,其长子李文桢早已死亡且无子女,故李云海遗留的财产应由其次子李文涛、三子李文鹏继承,各占1/2即享有1/12的房屋所有权。李文涛继承李云海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是在1950年取得的,属于李文涛与妻子沈素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李文涛与沈素英各享有1/24的房屋所有权。李文涛于1988年去世,其财产由沈素英和9个子女继承,其子李飞声和妻子代桂菊共同获得1/240的房产,沈素英获得11/240的房产。李飞声死亡后,其遗留财产由其妻代桂菊与其子李林博继承,各占1/2即享有1/960的房屋所有权。代桂菊共享1/480+1/960=1/320的房屋所有权。沈素英于2007年死亡,其遗留的财产中李飞声之子李林博代位继承其中的1/9即11/2160的房屋所有权。李林博共享有1/960+11/2160=53/8640的房屋所有权。

  为避免当事人在今后的拆迁补偿分配中产生矛盾,法院经过细致计算,在判决书中明确了75名继承人的应得份额。此案原告谈忠福、谈欣是五房李云生的后人,李云生生有一子李文馨和一女李文琴,谈忠福的妻子李正凯是李云生的儿子李文馨的养女,因李正凯已经去世,所以李文馨1/12的房产就由谈忠福、谈欣父女俩继承,法院判决父女俩各自继承老宅1/24的产权。

  从法院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此案继承份额最大的分得了40.9平方米的产权,最少的仅有0.256平方米。这意味着,最多的可以获得继承房产30多万元,最少的仅有2000元左右。

  及时明确产权避免亲人相恶

  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谈及此案时认为,此案虽然尊重了“长房长孙”多得一份的民俗习惯,但主要还是根据当初的土地登记证,因为在之前的几次土地登记证上,都有长房长孙代表李正瑞的名字,而长房的其他孙辈成员,则一个都没有登上土地登记证,法院判决房产等不动产继承案件,第一要认的就是土地登记证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根据登记证的名字确定所有权人后再确定继承份额。

  为什么首先要认土地登记证和房屋产权登记证,而不先认人呢?专家说,这是由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决定的。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涉及一国财产的流涌,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此案中,李正瑞是土地登记证上的6个人之一,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完全可以认定他已取得了1/6的份额,因此法院判决他的后人多得一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认为,李氏家族祖产继承之所以如此复杂,就是因为这处老宅自1935年以来,就没有根据家庭人员的变化进行过明确的房屋产权登记变更,195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虽然制作了房契,但房契当时没有发放,也一直无人去申领。虽然现在的族人们都能说出很多变迁的“细节”,白纸黑字落在纸上的却只有一份有6个人“代表登记”申请的土地所有权证,多少年来,族人们就一直对“糊里糊涂”的祖产“共有”着。目前各地像李氏家族百年老宅的祖屋还有很多,为了省却日后许多麻烦,建议在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地对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变更。

  专家建议,现代人对房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要避免出现亲人相恶的局面,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地进行明确的产权登记变更。

  因为谈欣的母亲是李家养女,李氏家族不少人认为养女没有继承权,但法院认定养女也有继承权。专家说,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见,养女与亲生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判决原告父女俩获得一定的老宅继承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

  专家强调说,世界上最珍贵的并非金钱、财产,而是一种割舍不断的亲情,通过此案件,这个大家族的很多人从原本互不相识,到重新聚在一起,这种亲人间的联系,才是最宝贵的财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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