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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形后自觉不美起诉讨要容貌损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10:59  法治周末

  在广西,一位女士为了让自己更美,选择了整形美容手术,但术后,这位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达到美的效果,找美容诊所要求赔偿无果后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容貌损伤”费用。近日,法院判决,美丑无权威鉴定,不支持“容貌损伤”赔偿

  法治周末记者 莫小松 常 鑫

  法治周末通讯员 刘孙丽 欧云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究竟什么是美,每个人的眼里都有不同的标准,而以美为业的整形美容机构,又是以什么为标准呢?

  广西南宁的陈女士在一家美容诊所做了整形美容手术后,认为没有达到美的效果,要求赔偿损失。可美容诊所却认为,陈女士比原来美了。由于没有权威机构鉴定“美与不美”,双方的纷争一直闹到了法庭上。

  脸上动刀 只求变得更美

  今年55岁的陈女士是个爱美的人。早在1989年,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对整形美容还很陌生的时候,她就曾在上海做过隆鼻术———通过植入象牙将鼻梁隆高。

  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她的皮肤渐渐松弛,下眼睑部位形成了一条皱纹,原先做过的隆鼻术外形已欠佳,于是再次萌发了通过整形让自己变美的想法。

  据陈女士介绍,2008年11月初,她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向该中心的负责人赵某进行了隆鼻术的咨询。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并建议她采用韩国进口的假体材料隆鼻,称术后保证鼻子比原来更高挺秀气,而且能除掉眼睛下面的皱纹。赵某还推荐她增加一项美化鼻尖的手术———在鼻尖处加垫“人造皮”。

  陈女士称,她接受了赵某的建议,并要求赵某亲自给她做手术。2008年11月4日,她将两万元手术费存到了该美容诊所的账户。交完钱后,美容诊所的管理人员告诉她,赵某去广西河池市出差了,改由另一名青年男医生给她做手术。管理人员称,这个男医生的水平和赵某一样高,肯定能达到赵某承诺的效果。她只好接受了。

  上了手术台后,这位男医生又提出,她的上眼皮已经松弛下垂,只有同时做“提眉术”,才能使“面部拉皮术”的效果更自然。她马上叫陪同的朋友向美容诊所又交了1500元的手术费,增做了这项手术。

  事与愿违 反而觉得变丑

  据陈女士说,手术后,她发现脸部的切口剧痛,持续七八天,即使吃了止痛片也无法入睡。她按照美容诊所的要求完成了消炎、切口理疗,并耐心地按时涂抹疤痕膏达90天之久。在这期间,她每周都去美容诊所找赵某和那名男医生做术后检查,但均被告知两人不在,没见到人。

  3个月过去了,她发现自己双眉的切口已经愈合,但鼻梁依然肿胀,鼻柱的手术切口和双耳前的手术切口仍然又红又痒。她询问该中心的另一名医生,何时才能看到手术效果。该医生答复,她脸上同时做的几项美容手术都是大手术,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完全消肿,只有完全消肿了才能看到真实的手术效果。

  此后,她坚持每天用热毛巾敷脸。半年后,陈女士的脸部消肿了,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望,认为美容手术效果不佳。

  2009年5月5日上午,她找来几个专业从事美容工作的朋友,对她的脸部美容手术效果进行了评定,结果大家给她挑出了不少的“毛病”:左眉切皮多,右眉切皮少,导致左眼大、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鼻梁根部形成了两条明显平行的皱纹,鼻柱中部的切口处也遗留有歪斜的疤痕;鼻尖虽然加垫了人造皮,但看不出鼻尖“已美化垫尖并向前下勾”的迹象;面部吸脂深浅不匀,形成了面部凹陷,右耳前有明显的切口疤痕……

  听到上述评价,陈女士坐不住了。当天下午,她又一次来到美容诊所找赵某及那名男医生,但仍未见到人。她向另一名值班医生要求检查术后损伤,但该医生称他们的原则是谁做手术谁处理,不肯为她检查。

  诊所答辩 美容效果无法鉴定

  因多次找人未果,今年5月4日,陈女士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这家美容诊所的业主赵某告上了法庭。

  陈女士认为,美容诊所为她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修复的容貌损伤。至今,她的切口疤痕在天气较冷、较热时瘙痒难忍,又不能抓抠,非常痛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决美容诊所退回她的全部手术费2.15万元,并赔偿她因美容手术失败而导致的面部、鼻部容貌损伤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

  但被告赵某却认为,陈女士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的照片相比要好很多。他们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陈女士是主动找到美容诊所要求做手术的,他们在手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进行了详细解释,陈女士自愿做了手术,术后恢复良好,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她本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至于疤痕,只要开刀就一定会存在,只是由于个体不同,差异不一样罢了。

  赵某还提出,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陈女士认为美容诊所侵权给她造成了身体伤害,应该在一年内提出诉讼。陈女士是在2008年11月4日做的手术,手术后没有提出申诉,直到2010年5月4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况且,关于美容效果是否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现在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作出鉴定,因此陈女士说美容诊所侵权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判决 美丑并无定论

  今年8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为陈女士做手术的那名男医生虽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11月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陈女士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时效。因为手术同意书上已经说明,陈女士手术后可能需要多至半年的恢复期,陈女士在2008年11月10日拆线,半年恢复期满后认为手术效果不佳,从那时起至今年5月4日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女士所做的美容手术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陈女士做手术的男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因此他只能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而不能直接做手术。作为美容诊所的业主,赵某明知该医生尚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却仍指派他为陈女士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陈女士要求赵某退还手术费,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上,陈女士还要求对方赔偿容貌损伤费,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为了进行后续的容貌修复。法院认为,由于美容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实施医疗方案前,不仅要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还要对治疗方案的利弊、医疗费用及患者个体有可能产生的结果等作充分的释明,并供患者选择。

  本案中,根据赵某提交的《美容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可知,赵某在为陈女士进行手术之前,已充分向陈女士释明进行手术有可能出现的结果。

  由于个人体质、年龄、手术部位的不同,手术之后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效果,加之个人审美观点不同,陈女士认为其因手术导致容貌受损,并无权威鉴定机构对其作出相关医学鉴定予以证实,并且陈女士主张的该项费用系其后续为修复容貌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陈女士主张的这项费用,法院不支持。

  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陈女士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因手术导致其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并导致其精神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对陈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赵某退还陈女士手术费2.15万元,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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