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晓飞认为CCTV播放了烟草广告而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驳回她的起诉。
对于公益诉讼,究竟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法界始终是个争议的话题。
北京市民起诉工商局被驳回
公益诉讼 谁当原告?
□本报实习记者 居杰
因为对CCTV播放烟草广告的行为不予查处,市民朱晓飞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北京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10月22日,朱晓飞感到“特别的惊喜”,因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预期所料,11月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这一结果时,朱晓飞语气中透出无奈。
对于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代理律师黄金荣认为“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之处”。
被驳回起诉后,朱晓飞并没有放弃,而是于11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
朱晓飞是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的一名教师,在生活中经常受二手烟危害,甚至有亲人因此去世,颇感烟草是危害人类健康的凶手。
5月10日,朱晓飞就中央电视台第10套节目播出“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广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违法广告审查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履行法定职责,对中央电视台播放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然而,北京市工商局5月24日向朱晓飞发出回复函声称:“该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山高人为峰’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未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据此该广告为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因而对于朱晓飞的申请不予支持。
朱晓飞对此不服,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复议申请未予支持,于9月18日作出了维持北京市工商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无奈之下,朱晓飞于10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工商局的决定。两周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此案。
案件进展并不顺利。11月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回复函》所认定的内容仅是对朱晓飞向市工商局举报中央电视台发布红塔集团涉嫌违法烟草广告进行核查的相关问题的答复,朱晓飞的权利与义务并未因该回复行为而受到直接的影响,其与该答复行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朱晓飞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
对于海淀法院的裁定,朱晓飞不能认可。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中,“法律上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是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也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一般将原告资格定位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还是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朱晓飞认为自己“明显应该属于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公民个人能否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
原告代理律师黄金荣认为:“《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本案中,北京市工商局负有依照《广告法》履行查处非法烟草广告的法定职责,但是它却对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这一明显违法的烟草广告长期听之任之,这明显是属于失职行为。”
原告朱晓飞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法院不应将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拒之门外。
中国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完全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王丽娟撰文称,逐步将公益诉讼权赋予公民、社会公益团体并非不可能。随着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公益团体内部结构的优化及实力强大,其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也会越来越高。何况很多公益案件本身就涉及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自身的利益,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也会推动其进行诉讼。
法律界人士分析,立法如此谨慎的潜在原因在于,制度的设计者担忧若开放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很可能导致诉权的被滥用,从而造成司法的不堪重负。
在更多的学者看来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为公共利益起诉,能将民间诉求纳入更理性、更规范、更合法的渠道中来,是最文明的一种解决方式,也能解决老百姓公益诉讼起诉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实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放开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便曾撰文呼吁“取消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和可诉范围的不适当限制”。
在这一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原告朱晓飞将希望寄托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