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保姆坠亡无法查明死因认定赔偿责任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8日17:04  法制与新闻

  经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一名年逾五旬的农村妇女到城里一市民家中做保姆,刚“上任”不久即坠楼身亡。在无法查明死因的情况下,谁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从司法层面解开了人们心中的疑问。

  保姆坠楼身亡谁该担责?

  洛河/文

  保姆莫名坠楼身亡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区的某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中心),是一家专门从事家庭保洁、计时钟点工服务的中介机构。自成立以来,该中心以良好的信誉受到了雇主们的好评。然而三年前发生的一件事,却让这家中介机构的经营跌入谷底。

  2008年5月7日,在家政服务中心的一间办公室内,经介绍,来自洛阳市郊区、年逾五旬的妇女王华与市民王平丽见面。

  王华育有一儿一女,现已成家立业,丈夫周平安在家务农。由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王华便来到市区某家政服务中心报了名,意图找份保姆工作增加家庭收入。而市民王平丽年纪大了,为了安享晚年,她就委托家政服务中心为其找一个保姆,以便减轻家务负担。就这样,两人在家政服务中心的介绍下达成协议。

  为了稳妥起见,家政服务中心、王平丽与王华共同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家政服务中心接受王平丽、王华的委托,介绍王华为王平丽从事保姆工作,主要负责看管照顾王平丽的孙子,雇佣时间从2008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自早8时至晚7时,工作场所在王平丽家中。

  协议同时约定:家政服务中心每月收取王平丽服务费660元,支付王华工资600元,余下60元作为管理费用。家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王平丽与王华之间的关系,处理双方有理由的申诉和服务中出现的委托,监控王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如王平丽对王华的服务不满意,有权要求家政服务中心将其调换。协议执行带薪休息制,王平丽应保证王华每月休息,以便其处理个人隐私及回单位做工作汇报。王平丽与王华双方发生矛盾或出现其他重大事宜,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通知家政服务中心,并由三方协商解决等等。

  协议签订当日,王平丽在向家政服务中心交纳了保姆半月服务费330元后,便将王华带到自己家中,详细向其交代了工作内容。

  2008年5月22日上午,王华按时来到王平丽家中上班。下午18时许,王平丽和其儿媳带着孙子外出逛街,留下王华一人在家打扫卫生。

  当晚21时25分左右,王平丽所在的小区保安值班班长突然接到巡逻队员的报告,称小区内有一名妇女躺在地上不省人事。班长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人头部正在流血。因疑其是跳楼或坠楼,班长当即拨打了110和120,同时安排队员保护现场。

  洛阳市公安局洛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120急救车随后赶到,但经医生确认,该妇女已经死亡。民警核查后发现,该妇女为王平丽家中的保姆王华。现场勘验结果认为,王华属坠楼身亡。

  由于王华坠楼时无一证人在场,其是因何故坠楼,也就成了难解之谜。

  死者家属索赔损失

  家人不明不白死亡,让王华的丈夫周平安及其儿女非常悲伤。痛苦之余,他们决定先将王华的尸体火化,再向有关人员讨个公道。

  周平安认为,妻子是在家政服务中心的介绍下到王平丽家做保姆的,因此家政服务中心对王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但家政服务中心和王平丽则认为,王华是自己“不小心”坠楼而亡的,他们并没有责任,但出于同情,可以给付一点费用补偿。

  在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周平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之后,周平安率领儿女以原告身份,将家政服务中心、王平丽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于2009年8月20日下达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家政服务中心、王平丽、王华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该协议包含有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为家政服务中心与王平丽、王华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中,家政服务中心作为居间人与王平丽、王华之间牵线、搭桥,为其缔约从中斡旋,虽然合同中对居间人有协调处理双方关系、处理双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调换提供服务的人员等权利义务,但丝毫未改变该合同的性质。虽然王平丽认为王华与家政服务中心存有劳动关系,但根据协议的规定,家政服务中心与王平丽不存在经济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亦未有为王平丽按劳动法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中心与王平丽、王华之间存在的是居间关系,原告周平安及其儿女要求被告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因王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种为王平丽与王华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没有尸检报告,王华死亡时间无法判断,其是否是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死亡已无从认定。作为被告的王平丽,虽然对王华的死亡无过错,但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可以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原告所受物质损失的15%为宜。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平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周平安及其儿女经济补偿金3.6万元;驳回原告周平安及其儿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60元,原告周平安及其儿女承担1630元,被告王平丽承担330元。

  家政中心被判担责

  判决书送达后,周平安当即表示不服,并及时提起了上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三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较量。

  周平安及其儿女称:一、王华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是雇佣关系,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可以佐证,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二、王华是在工作时间从高楼的工作岗位上坠落而亡。根据王平丽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王平丽和其儿媳带着孙子外出逛街,留下王华一人在家打扫卫生。当他们于晚上9时后回家时,见王华的手机和鞋子在家里放着,煤气没有关,锅已烧糊,这充分证明王华是在工作中从楼上坠落。再者,应当由王平丽和家政服务中心举证王华不是在从事家政活动中坠楼身亡的。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王华与王平丽不是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政服务排除在劳动关系以外,故应当认定王华与王平丽之间也是雇佣关系。

  综上,周平安及其儿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被上诉人王平丽则辩称:周平安及其儿女推定王华是在工作时间坠楼是错误的,自己对王华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王平丽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王华是受指派到其家中工作的。王平丽与王华之间无任何关系,更不是本案赔偿义务人。

  被上诉人家政服务中心紧接着辩称:一审认定我中心与王华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本案中雇主为王平丽,而雇员为王华,一审判决雇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正确,故请求驳回周平安及其儿女对家政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王华的亲属因其死亡所受物质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9万元、丧葬费1万元、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2000元等合计24.2万元。

  经过多次研究,2010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法院认为:从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内容来看,其中虽有家政服务中心受王平丽和王华委托,介绍王华为王平丽从事服务的表述,但从对保证金是否退还的约定看,从三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看,以及家政服务中心拥有王华和王平丽服务关系的终止与否的决定权来看,应当认定家政服务中心与王华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王华是受家政服务中心的委派,到王平丽家从事家政服务的,故此王华与王平丽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雇主的责任。现由于王华坠楼的原因并未能查清,故此作为雇主的家政服务中心,不能证明王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责任。

  王平丽与王华未形成雇佣关系,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判决其对周平安及其儿女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并未提起上诉,故对此项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家政服务中心应对王平丽补偿后所剩余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家政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平安及其儿女各项经济损失20.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均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