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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被强送精神病院13年猝死 终审判单位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3日12:51  财新网

  法院认为,化工研究院无法联系到陈妻,征得陈兄同意后,将其送进精神病院。陈妻自身缺乏自理能力,无法照顾陈淼盛。所以,送治行为并不违法

  财新网 (记者 罗洁琪) 原中石化员工陈淼盛被单位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13年,至死不能出院,其妻起诉单位。2010年12月10日,法院终审判决,单位的送治行为不违法。

  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认为,单位强行送治,将陈淼盛遗弃在回龙观医院13年,侵犯了陈淼盛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一场纠纷事关“在中国,谁有权把我送进疯人院”。事情源头应追溯到1995年10月。当时,陈淼盛任职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研究院),系仪表车间的工程师。

  因在“文革”期间遭受迫害,陈未能摆脱时代的悲剧性烙印,行为有点异常,偶有幻听,怀疑别人说他坏话等。据陈妻的一个姐姐称,化工研究院的领导多次逼迫陈下岗、退休。

  事实表明,化工研究院最终并没辞退陈,而是在1995年10月11日,把陈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北京回龙观医院。

  碰巧的是,那个日子,陈妻正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对陈发生的变故并不知晓。一个月后,陈妻出院,但是因故丧失自理能力,由其一名姐姐担任法定监护人。

  后来,陈妻的姐姐多次请求医院让陈淼盛出院,但是,医院称,入院登记表上写着“有事找单位”,医院是执行“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找到化工研究院时,也一直被拒绝。

  于是,陈淼盛就在精神病院接受了13年的治疗,共计4723个日夜,至死不能出院。寂寂光阴中,他从51岁熬到65岁。2008年,陈摔跤骨折。卧床三个月后,猝死。

  2009年10月,陈妻的法定监护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状告化工研究院,认为该院将陈强行送治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淼盛的健康权、生命权和身体权,索赔约144万元。

  研究院向法庭提供了陈淼盛哥哥的委托书,辩称,当年的送治行为得到家属的同意。但是,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否认了该委托书的真实性,认为可能是事后补签的。陈自1995年10月住院后,工资一直没领取。13年来,单位从他的工资中总共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约47万元。陈去世后,化工研究院将陈剩余的19万元现金遗产交予陈兄托管。

  2010年6月5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化工研究院将陈送至北京回龙观医院进行治疗,是对陈淼盛负责的一种处理方式,并无不妥。对此判决,陈妻不服,提出上诉。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化工研究院无法联系到陈妻,征得陈兄同意后,将其送进精神病院。陈妻自身缺乏自理能力,无法照顾陈淼盛。所以,送治行为并不违法。

  不过,李仁兵律师认为,病历显示,陈淼盛有自理能力,并不需要监护人,而且,只有法院才有权认定一个人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既然没有法院宣布陈淼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陈兄就无权自封为陈淼盛的监护人。

  陈兄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承认,十三年来,从来没看过陈淼盛的病历,甚至在陈死后,也没查阅过任何医疗材料。另外,陈兄表示,陈淼盛一直有迫害妄想症,如果接回广东老家,兄弟无暇照顾,毕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

  关于陈被关精神病院13年至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陈妻未能向法院提供陈淼盛应当出院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单位未将陈淼盛接出是一种强制送治措施。而且,陈的死因是猝死、肺炎,与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陈的死亡讨论记录中,多数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素有关,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病历显示,陈共住院4723天,仅有五天停药。李仁兵律师认为,长期服用氯氮平,是对陈淼盛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变相侵犯。

  而且病历还显示,13年来,陈淼盛反复要求出院。住院一年之后,陈淼盛病情好转,已经具备出院条件。1996年12月,医生作出明确诊断,“应该是家庭干预,争取社会、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间歇期内有重返社会的可能,以期进一步康复的可能。”1998年12月,陈淼盛“精神症状基本消失”。

  2006年,陈淼盛的出院欲望前所未有地强烈,病历记录,“要求妻子来接他回家,或者一个人回家,未见冲动、怪异行为。反复纠缠医生,要给家人打电话,无论如何解释和劝说都没用。”

  但是,陈淼盛自身的意志被忽略了。他最亲近的家属——妻子,因为自身病情难以表达意愿。于是,在混乱的精神卫生规则下,他的命运被单位、兄弟和医院共同决定了。

  最后,陈淼盛至死不能飞越“疯人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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