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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港澳台:填补“男男强奸”的法律空白?
据报道,北京一家法庭审理一起案件,42岁的男子张华,在去年五月,强奸18岁男同事小军,致后者肛裂。(张华案发时在北京市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
去年5月9日晚11点左右,在保安宿舍内,他强行猥亵同事小军,导致18岁的小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次日,涉嫌故意伤害罪,张华被警方羁押。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据悉,在庭审中,张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法院调解,张华还同意赔偿小军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华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所以酌情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说,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猥亵罪的具体指向,也只能是妇女和儿童。依照现行法律,这两个罪名都不包括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
阮齐林分析,之所以未作规定,这可能是考虑到男性比较强势、中国的传统文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较少发生等多种因素。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些国家规定,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也适用强奸罪。但我们国家还没有接受这种观念。阮齐林称,依据现行法律,也可以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比如说,对男子的性侵犯,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的罪名;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提交一份提案呼吁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那么您觉得,现在是否应该对“男男强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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