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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妇女状告儿子儿媳索要百万元理财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12:17  法制与新闻

  母亲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在银行工作的儿子,委托其理财,一年间赚了近10万元。不料一年后儿媳对该笔款项的归属产生了异议并拒不归还。为争夺这笔百万理财款,亲人由此反目,爆发了财产争夺诉讼大战。尽管法院最终判令小夫妻将理财款本金百万及收益悉数返还给母亲,但该判决生效的同日,小夫妻的婚姻也画上了句号。

  一笔理财款引发的家庭官司

  佳木 江南/文

  老太起诉追讨巨款

  2010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58岁的赵枫林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儿子和儿媳。赵枫林诉称,2009年1月,基于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均在银行工作,有一定的金融理财能力,赵枫林委托孙黎林、李心如将其所有的100万元款项以认购基金、信托产品等方式理财,以实现其财产的保值、增值。基于这样的委托关系,赵枫林以本票方式交付给孙黎林、李心如100万元。但事后,孙黎林、李心如未向其反馈资金利益,也未对资金流向进行合理说明。赵枫林曾要求孙黎林、李心如返还资金,但两人均不予理睬。现赵枫林要求儿子孙黎林、儿媳李心如偿还其理财款1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收益。

  儿媳抗辩拒绝返还

  在此后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孙黎林向法庭陈述其确实收到了母亲赵枫林交付的100万元,也认购了相关理财产品。由于在此期间其和妻子李心如有矛盾,故没有及时返还该款项,他本人同意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将100万元的本金和收益均返还给母亲赵枫林。

  但儿媳李心如却与婆婆赵枫林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李心如委托两名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李心如辩称:2009年初自己与同在银行工作的孙黎林喜结连理。自己和丈夫孙黎林结婚前,婆婆赵枫林就曾说过将在他们婚后给予她和孙黎林一笔款项。结婚登记后,赵枫林给付了100万元,故该100万元属于赵枫林对自己和孙黎林的赠与行为,也是赵枫林对以前承诺的兑现,该款属于她和孙黎林的夫妻共有财产,故其坚决不同意返还。

  审理期间,法庭通过调取相关书面证据查明,2009年1月23日,赵枫林以本票方式交付孙黎林、李心如100万元。2009年4月9日,孙黎林以自己名义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中信远景·宜华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孙黎林认购100万份该信托产品,认购资金金额为100万元。

  2010年4月14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了“中信远景·宜华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孙黎林名下的100万元信托本金的收益为8.1万元。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遂将信托本金和收益总计108.1万元划拨至孙黎林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李心如将上述款项转存至其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的账户中。

  在审理过程中,赵枫林申请对上述款项采取诉讼保全,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李心如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的存款104万元。

  陈年旧账成为旁证

  赵枫林起诉儿子儿媳委托理财纠纷,但是她手上并没有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

  在庭审中,孙黎林提供了其与赵枫林的账户明细清单、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证明:2007年7月26日,赵枫林将用于委托孙黎林理财的100万元储蓄款转账至孙黎林账户内,7月27日,孙黎林将上述100万元加上赵枫林以前的委托理财余款8000元,共计100.8万元,在兴业银行认购了兴业趋势基金95.9万份。2008年3月18日,孙黎林赎回了上述基金,赎回金额为108.5万元。2008年3月24日,孙黎林将上述理财本金和收益中的108万元通过转账形式归还至赵枫林的账户中。

  此外,孙黎林在赵枫林的委托下,还进行了下列认购、赎回相关基金的理财操作:2007年1月22日,认购中欧趋势基金9.9万份,2008年3月18日,赎回中欧趋势基金,赎回金额为13.8万元。2008年3月18日,赎回广发聚丰基金11.5万份,赎回金额为9.3万元。2007年6月27日,认购内需动力基金9.1万份,认购金额为10万元;2008年3月18日,赎回内需动力基金9.1万份,赎回金额为11.3万元。2007年6月29日,认购嘉实稳健基金14.6万份,认购资金为15万元,2008年3月18日,赎回嘉实稳健基金14.6万份,赎回金额为16.7万元。2007年6月18日,认购国投瑞银创新基金19.1万份,认购资金为25万元,2008年3月18日,赎回国投瑞银创新基金,赎回金额为26.3万元。2007年12月18日,认购国泰沪深指数49.7万份,认购资金为50万元,2008年3月18日,赎回国泰沪深指数49.7万份,赎回金额为38万元;上述10笔投资理财的本金和收益总计为115.9万元。2008年3月24日,孙黎林将上述理财款汇总为116万元转账至赵枫林的账户上。恰恰是这些陈年旧账成了这场诉讼的核心证据。

  同样,李心如提出赵枫林交付其和孙黎林的100万元系赠与,但是直到法院作出判决,李心如也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

  一审判决本利返还

  江苏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枫林交付给孙黎林、李心如100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目前均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但据近年来孙黎林、赵枫林的账户明细清单以及孙黎林名下的基金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赵枫林数年来不间断地委托儿子孙黎林将其大额资金进行认购、赎回基金等理财操作的事实,由此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委托理财的惯例,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原理,法院认定赵枫林交付给孙黎林、李心如的100万元系委托理财的款项;且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4月14日终止了“中信远景·宜华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信托本金和收益总计108.1万元兑现给投资人,故孙黎林、李心如应及时将上述款项归还给委托人赵枫林。因此,赵枫林要求孙黎林、李心如偿还其款项1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收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李心如提出赵枫林交付其和孙黎林的100万元系赠与性质的抗辩理由,因李心如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2010年7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孙黎林、李心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赵枫林108.1万元。案件受理费1.38万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万元,由孙黎林、李心如负担。

  一审判决后,李心如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案审理期间,李心如同时也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黎林离婚。

  物归原主曲终人散

  戏剧性的是,2010年11月10日赵枫林和儿子儿媳的委托理财案同小夫妻的离婚案一起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

  首先是李心如该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对赵枫林起诉追回理财本金及收益的案件的上诉,同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认为:“李心如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心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李心如负担。 ”

  同时,关于孙黎林和李心如的离婚案,他们也在同日签收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签发的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孙黎林与李心如离婚。 二、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分割完毕。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合计180元,由李心如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面前证据为大

  近年来,因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在涉及大笔财产补偿、房产、遗产、投资收益等巨额经济利益等问题上,家庭成员间往往过于强调物质利益,忽视亲情,出现了人情淡漠的趋向。在本案中,法庭最后的判决依据是基于母亲委托儿子理财中的往来账目。同时儿媳虽然主张是赠与,但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本案中婆婆主张委托理财,儿媳主张婆婆自愿赠与,但在双方均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婆婆和儿子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却证实了以往委托理财的惯例,故法院据此判定该款项的性质为委托理财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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