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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单亲母亲的“奢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17:07  法律与生活

  一位单亲母亲的“奢望”

  文/吴中华

  一位60多岁的单亲母亲,为了与三个子女见一面,便以要求给付赡养费之名将子女起诉到了法院。但是,这个在常人看来很简单的愿望,却成了这位母亲的奢望。

  母亲的诉求

  这个案件已经审结近一年了,可是案件中那位渴望子女探望的母亲始终让我难忘。

  2009年6月,一个赡养案件分到我的手上。我发现案卷极薄,原告的起诉书却很长。

  原告董艳(化名)是一位65岁的母亲,她的起诉书大意是:“我与三个被告是母子关系,我是他们的母亲。在我30多岁时,丈夫去世了。我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三个孩子拉扯大,并资助他们结婚,可是到头来,他们一个个拿了我的钱买了房却都离我而去了。我已经是65岁的老人了,在2002年得了脑血栓,右边身子行动不便。现将三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我赡养费200元,每人每月照料我7天。逢年过节要人到、钱到、电话到。”

  与其说这是一份起诉书,不如说这是一位母亲对三个儿女的谴责与想念。

  受理案件的第二天上午,董艳把电话打到了我的办公室。她要求我们尽快为她安排开庭,并且让我一定想办法使她的儿女们到庭应诉。

  我这边刚放下电话,书记员那边的电话又响了。电话还是董艳打的,她又把同样的话对书记员叮嘱了一番。了解到老人急切的心情,书记员马上打电话通知董艳的三个子女来法院领取起诉材料,并安排好了开庭时间。我没想到,打完电话的第二天,董艳竟跑到法院来找我。

  那天上午,我和书记员刚刚审理完一个案子,一位中年女士便领着一位60岁左右的老人走进了法庭。来者正是董艳和她的代理人。

  董艳戴一副金边眼镜,上身穿一件POLO牌粉色T恤衫,下身穿一件米色的休闲裤,脚上是一双白色的休闲鞋。虽然走路时右腿有点儿瘸,但她的精神十足、气质不俗,完全不像一般赡养案件中穿着破旧、身形老态的原告。

  刚刚坐定,董艳就开始“诉苦”了。她说,丈夫去世后,她一个人带着三个孩子,生活特别艰难。很多人劝她趁年轻改嫁,但是考虑到三个孩子需要她抚养,她一直没再嫁。为了供孩子们读书,她承包了一家招待所,起早贪黑,苦心经营,终于有了一家人富足的生活。上世纪90年代,招待所拆迁,她作为招待所的法定代表人获得很多拆迁补偿款。她拿出其中大部分钱给三个孩子办婚事,并为他们每人买了一套房子。但是,三个孩子都偷偷卖了她给他们买的房子,并躲着不见她。2002年,她得了脑血栓,半边身子行动不便,特别希望孩子们能常陪在身边。她恳求我:“吴法官,我不缺钱,我只是希望能通过你们法院见见孩子们,让他们以后多来看看我。”

  董艳的讲述确实触动了我,我不清楚她的子女为什么不见这位含辛茹苦的母亲。在不了解原因的情况下,我只能告诉她:“我们会尽力的。”

  儿女的坚持

  送走董艳和她的代理人,我立即拨打董艳三个孩子的电话,最终联系上了她的小女儿王丽(化名)。

  我将她母亲起诉他们兄妹三人的真实意图转告给她,并向她讲述了母亲现在孤独凄凉的生活。王丽在听我说完后,长长地叹了口气说:“吴法官,我们也知道我妈含辛茹苦地养育我们不容易,我们也想对她好,但是我们实在是害怕见我妈。”

  王丽告诉我,母亲的性格特别不好,每次见母亲,母亲对他们非打即骂;而且不光对自己的子女这样,对女婿和儿媳妇也是毫不客气,“弄得我们兄妹都家庭不和,差点儿离了婚。我们也是实在没办法了,才偷偷地卖了原来的房子,躲了起来”。

  谈到母亲希望在法庭上见他们兄妹三人一面,王丽说,她和哥哥、姐姐已经商量过了,开庭时他们谁都不会到庭。但是,他们尊重法院,也同意每人每月给母亲200元的赡养费,但钱会打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不会亲自交到母亲手上。

  不管我怎样苦口婆心地劝说,王丽始终坚持。她说:“吴法官,虽然我们不到庭应诉有些残忍,但我妈的举动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我们这样做只是为了给自己和孩子保住一个完整的家,希望法院能够理解。”

  王丽最后的这句话,让我一时语塞。挂了她的电话,我的心中如塞重物。

  第二天,我收到了他们兄妹三人的书面答辩状,都写明同意每人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200元(打入银行账号),有时间多给予母亲照顾关心。

  开庭那天,董艳步履蹒跚地走进法庭,第一眼就望向被告席。从她的眼神中,我看出了失望。望着空空荡荡的被告席,她没有像许多老人一样失声痛哭或者破口大骂,而是浅浅地笑了笑。她对我说:“吴法官,法院都不能让他们来,我真的没办法了。但是还是谢谢您,我知道您尽力了。”

  最终,我在三兄妹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三个孩子每人每月各给付董艳赡养费200元,驳回了董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的尴尬

  案件虽审结了,但我真的不知道董艳是赢了还是输了。法院支持了她6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却不知道能否让孩子们“常回家看看”。

  我在报道中见过一个为了20元赡养费打官司的案例,案件的原告是一对老夫妻。两位老人常常站在儿子下班的必经之路等着看儿子一眼,因为儿子由于家庭矛盾已经6年没登过父母家的门了。为了让儿子常回家看看,老两口跟儿子打起了20元赡养费的官司。老两口说:“我们要求他每月亲自把20元赡养费送到我们手中,就是为了每月能让他回家看看。”后经法院调解,儿子终于迈进了父母家的大门,并保证每月亲自把20元钱送到父母手中。

  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使身居城市的老人衣食无忧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感到“精神饥渴”。“儿孙绕膝”成为老人们最大的期盼。当这种需求不能被满足时,老人们无奈之下只能诉求法律。于是,关于“精神赡养”的诉讼接连出现,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

  赡养包括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两方面。相对于过去的以物质赡养为主,现在的城市老年人越来越重视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就是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在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精神赡养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最近,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考虑到老人在精神上被孤立的现状,拟规定“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空巢老人”。

  对于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论。面对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诉讼案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于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及约束力,“精神赡养”一旦被纳入法律条文,子女如果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这种对簿公堂之后的“常回家看看”,到底能否执行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给老人带来安慰,都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在遭受着难以执行的尴尬。

  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试想,法院判决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照料、陪护老年人的义务,但法官总不可能每个月都强拉着他去探望、照料,陪老人聊家常吧?即便由法院执行,也难以有实际效果,甚至引发更大的矛盾,给老年人造成更多的不愉快。比如,法院判决子女一个月回家看父母几次,如果法院强制他(她)去了,他能给老人好脸色吗?这样强制执行的精神赡养反倒容易成为对老人的精神折磨。

  精神赡养,更多的应是一种精神上的沟通、慰藉与关怀。如果思想感情上缺乏亲近感,老人赢了官司后,往往有可能使本来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不可调和。在此,我想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父母子女相互理解。子女们闲的时候可以多抽时间回家陪父母散心、聊天、做家务,忙时可以偷闲给父母打个电话问候一声,把牵挂带到。父母也应理解自己的孩子,他们身处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还要担负“上养老、下养小”的双重责任,生活负担大、经济压力重、时间紧张、精力有限等现实问题,都使他们很少有时间回家探望父母。父母应该对自己付出的爱有信心,也应该对自己的孩子有信心。想想自己年轻时不也是这样吗,忙工作、忙孩子,愧对父母。但父母总是每个孩子最踏实的港湾、最坚实的依靠。

  第二,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精神赡养。解决精神赡养问题决定权不在原告,而在被告的表现。假如儿女将尽精神赡养义务当作纯粹的依法行事,面无表情地回家面对爹娘,或是冷冷地掏出200元钱,老爸老妈的心里是什么滋味,恐怕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所以,“孝”和“礼”一样,是发自内心的恭敬,而不是用数字来计量(每月的赡养费和探望次数)。如果靠外力来驱使,甚至是用威胁的手段来保证,如此尽孝,远不如让它顺其自然。

  (本文作者为本案主审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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