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收治乱局与制度困境
中国的精神卫生保障领域,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正被人利用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
蒋德海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6期)
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保障方面问题颇多。一项保障精神卫生人权的制度被异化,出现了诸多借精神病治疗侵犯人权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使我国精神卫生保障出现了极为严峻的挑战。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
我国近年社会经济发展极快,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精神病患者的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制度建设的缺位,导致精神病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突出。深圳律师黄雪涛完成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中国精神卫生保障方面的八大制度缺陷,比如,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导致出现“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后,出来寻求司法救济无门及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等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随着我国精神病人数量的大幅上升,导致我国精神卫生保障的现状极为严重。
既有人利用权力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也有人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把家庭矛盾中的另一方送进精神病院,甚至出现了贪官、罪犯为逃避惩罚伪装成精神病的现象。这表明,中国的精神卫生保障领域,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正被人利用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快精神卫生立法,不仅是我国精神卫生保障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为此,从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度看,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应尽快解决提上议事日程。首先要通过立法强化国家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的责任。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甚至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国家在精神卫生领域方面的投入太少,带来最大后果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精神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和保护,就可能成为社会得不到保护的根源之一。故适当和合理的资源投入,使精神病人有所治疗和保护,是保护“你”和“我”及社会每一个公民的重要措施。
国家应当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
由于观念和制度问题,我国长期以来把精神卫生保障主要作为家庭责任,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在法律方面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家庭责任推到了不合理的地步。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得干干净净。另一方面,对于有暴力倾向的重症患者,政府给予的救助远远不够。家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救助又严重不足,重重压力之下的家庭只能被迫放弃治疗,或者把患者囚禁起来,或者遗弃。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国家不能把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责任完全交由病人家属。出于对精神病人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应当在精神卫生保障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扩大社会的责任,减轻精神病人家庭的责任和负担,使国家、社会和家庭在分担精神卫生保障方面的责任合理化。
其次,对收治精神病人的程序要立法,要有严格的限制和制约。精神病人的收治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要通过制度建设,坚决彻底地杜绝“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的危险”。世卫组织《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问题》中就明确规定,为防止病情的“严重恶化”,允许非自愿留医。然而,为此目的而进行的非自愿治疗只有在如果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的情况下才被视为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强制进入精神病院必须是最后的手段,而且这种最后的手段必须有程序的保证。比如,强制性病人必须由家属送到精神病院,外人不得将病人送到精神病院。这就能有效地防止有些地方将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院。同时,家属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必须有精神病院的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能由个别医生决定。如果一时来不及,必须事后有精神病院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此外,对于非自愿收治,要有司法救济的渠道。目前在我国出现的一些个案,暴露出我国在精神病患者权利保障方面的严重不足。我国目前的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过高的“监护人”地位,同时剥夺了精神病患者应有的权利。正如有材料反映的,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用,这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利的保障极为不利。南通朱金红被自己的母亲唐南美兰带人将其绑到精神病院。而有关医院不能出示任何可以证明朱金红有精神病的有力证据。虽然朱金红一再抗议,甚至在她同学朋友的求救信引起社会关注后,有关部门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后,医院仍然能以“只有监护人可以将精神病患者接出院”加以阻止,这不但可笑,甚至荒诞。而荒诞的背后,正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严重不足及精神病患者权利被彻底剥夺的现实,须引起我国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所所长、教授)
“被精神病”的2个样本
样本1:谁该接他出院回家?
当事人:陈淼盛 事发地:北京
住院时间:1995年10月11日-2008年9月15日
陈淼盛被送入医院整整一年之后,家人才从单位那里知道了他的下落。
一个耐人寻味的情况是,他的妻子是一位患病多年的精神病人,就在陈淼盛入院之前,他的妻子也正在住院治疗;单位把陈淼盛送入医院后,并没有通知到他的妻子。当家属们在医院找到陈淼盛时,他显得有些颓废,并且念叨着:“我也只能住在这儿了,死了往外一拉。”没想到一语成谶。
没有人敢于猜测,如果当时单位或家人中的一方改变做法,是否能够将陈淼盛从命运的悲剧中拯救出来。2008年6月3日,他在医院中摔倒,左股骨胫骨骨折,从此卧床。三个多月后,65岁的陈淼盛在医院中去世。一张死亡证明为他的人生写下最后的句号:“猝死,肺炎。”
样本2:她还在逃亡路上
当事人:朱金红 事发地:江苏南通
住院时间:2010年3月8日-9月14日
朱金红2010年3月回国后,她被母亲唐美兰强行送入老家江苏南通的精神病院。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医院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在朱金红住院191天后放其回家。本月初,朱金红被妇联接到一处庇护所暂住,但唐美兰也硬要搬来同住。因为无法忍受母亲的责骂,两天后朱金红悄悄离开庇护所,从此走上了逃亡路。很难想象,一个母亲会为了钱财而把女儿送进精神病院。
社会安全阀与维稳新思维
一些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往往采取不负责任的粗暴手段,企图靠打压来遏制,岂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方式非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更易激化冲突
徐行 刘娟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6期)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利益的差别化、贫富差距的拉大、贪腐之风的蔓延等现象必然诱发许多不稳定因素。除自然灾害因素外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事件和因素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由社会矛盾积聚造成的,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第二类是社会公共事件,主要是行政的不作为导致的,如矿难的发生、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等。
在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中,涉及到的不仅是当地政府,更多地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纵向的政府合作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互动,这就需要一种网状的政府组织通过相互沟通与协作实现共同治理,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通过分权与合作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以此提升行政效能、创建“服务规制型”政府。换言之府际治理的实质,就是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关系、权力关系、财政关系和公共行政关系中进行协调与合作。
合作缺失致使信访的安全阀功用降低
首先,各级政府间合作能力不足与相关法律缺失。如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当地政府事隔十天后才向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延误了治理灾情的最佳时间。此事件暴露了环保部门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不畅、省内不同部门合作治理的滞障缺失、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失衡等府际协调的问题。
其次,信访工作不到位与政府服务职能弱化。如2008年11月17日甘肃陇南市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由于信访干部未及时接访和处理,导致聚集群众不断增加、进而发生砸坏车辆与打伤武警的激烈冲突。群众上访的受阻,必然产生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进而实施强制性的利益表达。当前不少地区的信访工作存在着无明确权限、流于形式、互相推诿等问题,这是一种政府服务职能弱化的表现,它造成了上下沟通渠道不畅和信访安全阀功用的降低。
再次,政务公开建设不完备与统合性的信息管理缺乏。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不但可提高各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还能使公民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适时调整维权活动、增进政府与民众的沟通。特别在自然灾害与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紧急性以及不确定性,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和政府决策对于稳定人心、化解危机、平息矛盾非常重要。
最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与协调治理滞后。当前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近年来,由于我国不同社会阶层间收入差距拉大,导致了低收入群体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偶然因素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冲突,如这两年发生的孟连事件、石首事件等。当前我国利益流向出现两极态势,富豪阶层增多的同时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很大,超低收入群体有2.7亿之多。随着人们公平诉求意识的不断增强,收入分配不公的感受深深刺激和影响着群体行为。然而,对该问题的协调治理却相对滞后。一方面,各级政府既没有通过调整国有资产配置等手段来打破行业垄断,缩小贫富差距,也没有通过立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以求府际间公共服务和各地公共资源配置的均等化;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往往采取不负责任的粗暴手段,企图靠打压来遏制,岂不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维稳方式非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更易激化冲突。
未来确立维稳新思维的核心
应增强制度的吸纳能力,扩大制度化参与,在社会保障与公共预警等方面为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重视合作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健全民众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协商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及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
调整和协调服务职能。今后我国的维稳工作应朝着服务转移和地方政府自行调整机制方向努力。但是,这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推卸和放弃维稳的职责,恰恰相反,要协调政府服务职能,首先要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其次要继续扩大政务信息的公开范围;第三,在继续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通畅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人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要明确信访五大系统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在公民上访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探寻事前化解矛盾的机制。为根治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引发的社会危机,今后我国需要建立开放互动、相互信任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健全合作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加快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政策的改革,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投入,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中低收入阶层。要充分运用府际治理体系、宏观经济职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税收调节等措施努力缩小地区间、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从根源上化解基层民众的不满情绪。
树立新的思维模式。要想真正解决维稳问题,既需要重构新的维稳体系,也需要改变旧有思维定势,树立新的思维模式。这就要求执政者具有较高的道德、业务水准和智慧。未来确立维稳新思维的核心是努力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培养公仆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教育和约束每一位公务员为民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杜绝敷衍塞责、滥用职权等不当行政行为。在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力争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变堵为疏,变被动“维稳”为主动“创稳”,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关于要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精辟论述,无疑应成为今后我们树立新的维稳思维的指导思想。
(作者分别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河北北方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