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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杀夫骗保重审三次获无期 曾因缺物证获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6日15:25  三联生活周刊
布心治安队的值班室,这是8年前村里人最后看见曾剑时的地方 布心治安队的值班室,这是8年前村里人最后看见曾剑时的地方

2007年7月25日,法庭审理结束后,邓秀琼被押出法庭 2007年7月25日,法庭审理结束后,邓秀琼被押出法庭

曾剑时生前居住的“握手楼” 曾剑时生前居住的“握手楼”

与曾剑时一起被打捞上来的黑色摩托车依旧停在家里 与曾剑时一起被打捞上来的黑色摩托车依旧停在家里

  一个案子,按照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究竟可以发回重审多少次?围绕相同的证据,上级法院不断发回重审,下级法院频繁更改判决,“疑罪从轻”与“疑罪从无”的价值选择困境,到底是法律的逻辑还是妥协的艺术?广州花都的邓秀琼涉嫌“杀夫骗保”案,在8年时间里的峰回路转就是样本。此案自2003年一审后,被二审法院陆续发回重审三次。证据基本没变,同一个一审法院却依次做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死刑、无罪和无期徒刑。2011年,二审判决终于出来,维持原判,无期徒刑。

  主笔◎王鸿谅   摄影◎刘伟

  命案

  曾剑时是广州花都区新华镇新街村布心二队村民,生于1971年,家中四兄弟中的老三。他的经历实在太过简单,大哥曾概时说起来也只有几句话:“念完小学就回家务农,后来进了布心治安队,具体时间不记得了。”还是治安员曾永光记得更清楚些,“1995年起就跟他做同事了”。2003年1月13日上午10点,曾剑时的尸体在新华砖厂的鱼塘中被发现。他已经在水里浸泡了很久,“尸表呈高度腐败征象:巨人观,全身皮肤污黑”,这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描述,但是鉴定书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死亡时间。

  曾概时1月6日曾经到站前派出所报案,说弟弟已经失踪好几天。根据当时的笔录,村里人最后看到曾剑时是1月2日20点左右,那晚小雨阴冷,他骑着他的“粤A·GM034”黑色女式摩托车外出,深色西服外面套了一件绿色军大衣,戴着白色头盔,在布心治安队值班室附近的路口,顺路搭上了要去新福骏酒家喝茶的村民曾惠咸。当天值班的治安员曾耀居、曾子峰和搭车的曾惠咸都可作证。时间估算最确切的是曾子峰:“19点30分上班,做了一会儿事,觉得闷,在治保会路边站了一会,就看见曾剑时了。”从那个路口到新福骏,骑摩托车大概5分钟,曾惠咸在门口下车,看见曾剑时“沿云山路向东去”。最早觉得不对劲的应该是曾耀居,他说“曾剑时当晚应当凌晨2点接我的班,但到时没有见到他”。

  村民们的印象中,曾剑时“性格内向,老实,话少,为人和善,人缘比较好”。治安队的夜班时间是晚上19点30分到次日清晨5点,他长期值夜班,白天的日常娱乐就是和同村妇女打打5毛钱一番的麻将,有时候也买球,“最多200元”,“没钱就不会赌,从不欠别人赌债”。他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很少喝酒,不是会搞事的人,也没听说过他跟人结怨”。失踪前,1月2日凌晨2点到5点,他跟曾永光在一起值夜班。下午治安员曾永林听说他买球赢了400元,也见到他在村里的士多店跟同村3名妇女打麻将,其中一人赶着回家煲汤离开后,由曾永林接替,牌局在17点左右结束,曾永林看见他“往回家的方向走”。

  根据同事们的回忆,曾剑时“跟父母分家后,却经常回家吃饭了”。曾剑时婚后依旧与父母和弟弟同住,房子是父亲曾灯贤盖的,以前只有一层,从中间砌墙,对称分隔开来,曾剑时夫妇一半,父母和弟弟一半,各自有进出的大门。2002年下半年加盖到三层,依旧是一分为二,不过在屋内一楼的墙上留了一扇门,可以彼此互通。分家是曾剑时失踪1个月前的事情,他刚给不到5个月的儿子办好了上户口的手续。分家后,一楼的门就用砖封上了,因为粉刷的时间差异,8年后,这扇门的边缘痕迹还是清晰可见。

  当晚曾剑时是否在家吃饭,却成了一桩悬案。父母这边,看不到那一半屋子的情形,妻子邓秀琼的说法,前后有反复。根据曾永林的证词,曾剑时失踪后第二天,他曾经去曾家问过,邓秀琼说当天17点,她打过电话叫丈夫回家帮邻居修灯,晚饭在家里吃的,可是后来他再去问晚饭的事情,“她(邓秀琼)就改口讲没有”,变成丈夫在家吃的只是中饭。

  同事身份之外,曾永林也是曾剑时的朋友,他记得曾剑时“常去汽车站对面的青青发廊洗头,与发廊里的阿花关系比较好”。他在证词中说:“阿花几个月前去了三水做工,出事后,我还去找过阿花,问她是否见过曾剑时,她说没有。”不过,他又觉得,“阿花那人也很随便的”,曾剑时跟阿花“感情都是一般的,不会很深”。

  鱼塘在新华镇农新路路边,8年后已经用于房地产开发,无迹可寻。当年把鱼塘的水抽干后,打捞上来的还有他的摩托车。农新路连接炭步和新华,曾永林的记忆中,曾剑时出远门最多去赤坭和炭步,但是“要去都同我去,平时很少自己去,晚上绝对不会去”。曾概时从一开始就坚信,“这不可能是个意外”,他说:“那条路很宽,路边又有护栏,只在鱼塘的位置留出了大概3米的开口,鱼塘离公路还有三四米远,他不太可能这样掉下去,就算连人带车掉下去,他骑的是女式车,站起来也方便,鱼塘的水又不深,他站起来都淹不到脖子。”

  疑凶

  警方的怀疑,最后落到了妻子邓秀琼身上。曾剑时的死,将让她成为3份保险的受益人,理赔金额累计105万元,在花都前所未有。

  邓秀琼比曾剑时大1岁,广东清远阳山县七拱镇人。家中兄妹8人,除了大哥,都是女的,她在姐妹中排第六。跟曾剑时一样,她也只读到小学毕业,但工作经历复杂得多。她毕业后在家里待了两年,1985年出门打工,先在花都区炭步镇的一家饭店,她3个姐姐都嫁到了炭步。两年后,她去了新华镇,陆续在珐琅厂、开关厂、织布厂和电池厂都做过,最短1年,最长3年。1995年她重回织布厂,在妹妹邓燕平的记忆中,这一年,邓秀琼经由嫁到布心村的阳山老乡介绍,认识了曾剑时,他们拍拖两年,1997年12月9日结婚。婚后半年,邓秀琼从织布厂辞工,到布心市场曾剑时二嫂开的小食店工作,半年后以1.2万元承租下来自己经营,2001年底怀孕后转手给她的二姐,自己在店里帮手。2002年9月生下儿子后,她再次将这家店顶了出去,接手的是阳山老乡陈三凤,改名“凤姐饭店”。

  命案之前,曾剑时夫妇在村里实在太过普通,不吵不闹,构不成任何话题,他们的婚姻是否幸福,旁人没有探究的兴趣。连大哥曾概时也承认:“他们过得怎么样我不清楚,兄弟俩说话,也不会说自己老婆的事。”命案之后,村里人再来回忆,结论是“他们的夫妻感情很一般”,论据都一样:“曾剑时结婚后第二天就到治安队来值夜班了,以后也经常睡在值班室”;“邓秀琼的小食店里有房间,她也经常住在店里”。不过,大家也承认,小食店跟治安队值班室相距很近。曾永光在治安队跟曾剑时是关系最好的朋友,他回忆,大概在一年多前当班时跟曾剑时聊过一次。“对他说,结婚这么多年都没有小孩,你又不回家睡,不如到医院检查一下,如果不是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就离婚算了,他说‘你唔知道一个家庭的事情’,后来就没有出声。”曾永光说,此后他们“再没谈起过家庭的事情”。

  治安队的人曾经听曾剑时简单提起保险的事,曾永林回忆:“听他讲是每年交钱,20年后退回,都挺好的。”等到命案出来,每年的保费明细账,还是令他们大惊。邓秀琼从1999年4月开始购买保险,到2001年2月间,她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通过两个保险经纪,陆续买了6份保单,包括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多个种类,其中3份被保险人是她,受益人是曾剑时;另外3份被保险人是曾剑时,受益人是她。其中,最贵的一份是2001年2月16日,她通过保险经纪林学泉购买的保单,保费共计13127元。6份保单加起来,她每年需要支付的保费将近2万元。

  曾概时不相信邓秀琼开饭馆能存下什么钱,“要是赚钱,我二弟媳也不会转给她做”;曾剑时做治安员的工资也不高,曾概时后来顶替弟弟进入治安队,到现在工资也就550元;剩下的只有布心村村民每年的土地承租分红收益,“也不算高,按人头分,每年几千块”。多年后,曾概时意外地得知了一个消息,一个姓徐的女人据说手里有邓秀琼的多张欠条,这是2003年之前邓秀琼向她父亲借的,累计数万元,父亲死后,她发现借条才知道。曾概时的疑问是:“她要有钱,为什么还要多次去跟一个老人借钱?她既然没有钱,为什么还要每年花那么多钱买保险?”

  除了保险,还有两件事情很可疑。其一是邓秀琼承认,儿子并非曾剑时亲生。儿子的出生,乍看起来是他们夫妻关系重新变好的契机,曾永光注意到,孩子出生后这几个月,曾剑时“经常打电话回家叫老婆煮饭,不回家也会打个电话说一声”。命案后,警方让曾家人带着孩子去中山大学的鉴定中心做DNA鉴定,曾概时带着弟媳和孩子去的,他不懂这些,只以为是警方办案的例行程序,没有起任何疑心。从鉴定中心回来那天,邓秀琼却主动到曾概时家里,承认孩子不是曾剑时的,是她跟别人生的。曾概时记忆犹新:“她很聪明,背着那个孩子来的,要不然我当时就一脚把她踢下楼去。”怒气之余,他跟邓秀琼说:“你早说,我都不用出那几千块钱的鉴定费了。”可是鉴定结论曾概时8年也没拿到。“钱是我交的,签字的时候,我先签了,邓秀琼也跑过来签了一个,我也不懂,后来我去取报告,鉴定中心的人说一定要签字的两个人带着身份证一起来取。”他也因此坚信,邓秀琼“心机很深”。

  其二,是警方调查取证发现,2002年底,邓秀琼连续几次让别人替她购买安眠药,邓琼花和邓水都能证实。19岁的邓琼花是凤姐饭店的服务员,连邓秀琼的全名都不知道,只知道她是老板娘的朋友,经常来玩,老板娘叫她琼,她就跟着叫“琼姐”。她在证词中说,琼姐让她帮忙买过两次安眠药,第一次5粒,第二次10粒,她也问过原因,琼姐只是说,大人的事情小孩子不要多问。邓水是邓秀琼的堂哥,2002年10月到新华镇的工地打工,与邓秀琼偶遇,年底时候也帮她去买过一次安眠药。不过邓琼花先去了一次,药店的人看到他们从同一个地方出来,不肯卖给他。事后回想起来,他们才觉得蹊跷,邓秀琼都没有说明原因,都是找理由让他们“顺便带个药”。

  同伙

  曾剑时身高1.55米,矮胖,手臂上的肌肉很结实,村里人说,“看起来像搞举重的”。邓秀琼比丈夫高一点,单瘦,案发时刚刚产后半年,而且不会骑摩托车。就算命案与她有关,她也不太可能单独完成。邓秀琼2003年2月10日被拘传和监视居住,寻找共犯顺理成章。

  孩子的生父徐荣(化名)当然是怀疑对象。他在花都的另一个镇,跟曾剑时同岁,中学毕业后在村里的针织厂工作了两年,1993年开始做厨师。早在1990年,邓秀琼还在新华镇的珐琅厂的时候,他们就经人介绍相识。按邓秀琼的说法,那时候彼此年纪都小,虽然一起逛过街,但“连手也没拉过”。两年后,邓秀琼到织布厂工作,彼此隔得远,再没有联络。直到2001年,在保险经纪林学泉夫妇的安排下,他俩才在新福骏酒楼再次见面,徐荣与林学泉的妻子曾经是针织厂的工友,她是阳山人,刚好也是邓秀琼的老乡。但是徐荣不认识林学泉,连全名都不知道,只知道叫“阿全”,是卖保险的。喝茶期间,“阿全”还在问他要不要买保险。互留电话后,徐荣与邓秀琼的联系多了一些,小食店摆酒的时候,邓秀琼找他去帮过几次忙,一起吃过几次夜宵。

  徐荣不承认自己跟邓秀琼有私情,说那只是仅有的一次意外,2001年底邓秀琼打电话找他消夜,天冷,他喝多了,在餐馆包房里做了糊涂事。他甚至怀疑那是邓秀琼故意“借种”,他在证词中说,一个多月后,邓秀琼就告诉他有了身孕。他还说,自认为跟她的关系一般,“不是真的中意她”。最有信服力的并不是他的辩解,而是2003年1月2日那天,他在饭店上班,忙着食材采购和其他事情,从6点到23点消夜散场,都有时间证人。他的同事还愿意证明,他“正直、吃苦,工作责任心强,更不是乱来的人,连麻将都不会打”。

  保险经纪林学泉也被怀疑过。他1996年就认识了邓秀琼,卖过多份保险给她。曾剑时失踪之后,他几次出入曾家与邓秀琼见面。他在发现尸体的当天就被警察找去问话,但是迅速在警方这里洗脱嫌疑,而且成了有力证人。他在后来的证词中说,1月21日那天,邓秀琼打电话叫他到家里去,告诉他孩子不是曾剑时的,还告诉他,曾剑时的死是妹妹邓燕平的老公做的,将安眠药放在汤里给他喝了,再去酒店吃饭,再把他推下水。8年后本刊记者再找到林学泉,他说,自己已经不记得当年的细节了,他记得的是:“有一次我去见过邓秀琼以后,警察就找了我去,说邓秀琼说的,命案跟我有关,我说没可能的,警方就让我帮助他们了解打听情况,我自己也好奇这个事情,所以去找邓秀琼问得比较多。”

  于是,最后的目标锁定了毛定稿,他在2003年2月25日被刑拘,比邓秀琼晚半个月。严格说起来,毛定稿并不是邓燕平的丈夫,他们2001年有了个女儿,但没有拿过结婚证。毛定稿也是阳山人,与曾剑时同岁。家人如今都在佛山,他初二辍学后在广州的一家棉布厂工作了几年,在棠下开过5年服装配料店,1999年回阳山做过1年药材生意,之后一直在佛山丝织尾路旧货市场做二手家电生意。他多次到过花都,曾概时回忆说:“吃住都在我弟弟家里,好多人看见过,我见过好几次。”

  口供

  警方的突破性进展在2003年2月12日,邓秀琼被抓的第三天。这一天的口供笔录,邓秀琼的态度突然逆转,前半段还在抗拒,说:“你现在都有证据啦,提我去枪毙啦”;“我又讲什么,有什么好讲”。后半段突然很配合,做了详细的有罪供述,还写了一份亲笔供词,版本是毛定稿找曾剑时几次借钱不成,就教唆她杀夫骗保。她则是恨丈夫出去嫖娼,惹了性病传给过她一次,她找人买了安眠药。1月2日那天,毛定稿将15粒安眠药磨成粉,放在茶水里给曾剑时喝了,他们再出门到毕村路口的丰泽园餐馆吃饭,饭后毛定稿开着摩托车把曾剑时载走,连人带车推下鱼塘。

  关键证人朱仪云的证词,同样在2月12日出现。她是丰泽园餐厅的服务员,在笔录中详细回忆了1月2日下午所见的情形。大致是18点多钟,毛定稿和抱着孩子的邓秀琼先到,在乐园包房坐下点了菜,然后毛定稿出去接了一个男人,这个人来的时候就像喝醉了,一直在沙发上睡觉,什么也没有吃。大概半个多小时后,他们结账要走,她还帮忙把人抬到摩托车上,最后4个人一起坐那辆黑色女式摩托车离开。毛定稿开车,邓秀琼和孩子坐后面,一直没醒的曾剑时坐前面。这几个人朱仪云以前都不认识,但在一个多月后通过辨认照片,她却指认出了所有的人,而且细节丰富到他们点的菜,凉瓜牛肉和蒜蓉菜心。她提供了一个解释,那天刚好是她姨妈董菊香过生日,在丰泽园的桃园房请客,她看到乐园房的男女青年点的凉瓜牛肉没怎么吃过,还想拿到姨妈那间房去,因为姨妈那边是打火锅,才没有拿,所以记得很清楚。

  就连妹妹邓燕平,2月12日这天,也提供了一份指证姐姐的笔录,内容是1月13日中午,姐姐打给她电话说找到曾剑时的尸体,她当天坐车到花都,听布心村的人传说是邓秀琼杀夫骗保。后来的一个晚上,邓秀琼又在家里主动告诉她,是自己叫毛定稿杀人的,她听了很生气,第二天想打电话找毛定稿问清楚,但找不到。这一天作证的还有林学泉,他说的是,在邓秀琼家里,听到邓秀琼讲是她跟妹夫一起将曾剑时杀害。于是,这两个人分别提供的传闻证据,刚好完成了相互印证。

  毛定稿被抓后的第二天,2003年2月26日,也做出了有罪供述。他承认参与命案,但主谋是邓秀琼,版本是邓秀琼早在2002年七八月间就说过,给他3万块让他帮忙做些事情。1月2日那天,他从佛山到花都,也没去过曾家,下车后在新华收费站等曾剑时骑摩托车带着妻儿过来,一起去丰泽园吃饭。邓秀琼说已经在家里给曾剑时下药,离开饭店后,他用摩托车带着曾剑时、邓秀琼和她儿子往炭步方向开了三四公里,到了鱼塘边。他说:“邓秀琼把孩子放在路边,站在车右侧,一手扶住座位,我在车尾扶着,过了十几分钟,看公路上没有车,邓秀琼加油,曾剑时连人带车冲进鱼塘,听见他‘啊’了一声。”

  邓秀琼半个多月后翻供,不承认之前的供词,说那是为了出去见儿子在讲故事,她在法庭上也是这么陈述的。但毛定稿一直没有翻供,在法庭上也只是咬定自己不是主谋。直到一审的死刑判决出来,毛定稿在听到宣判的那一刻,情绪异常激动,大呼冤枉。此后开始部分翻供,否认共谋,但承认在丰泽园吃饭,饭后到鱼塘,看着邓秀琼推人车落水。到二审开庭的时候,他全面翻供,甚至说自己不认识邓秀琼。

  同样改变证词还有邓燕平,她回忆说:“一审开庭的时候,我去了,刚坐下来,看见林学泉,跟他点头打了个招呼,就听到一个女的拿着麦克风叫我的名字,叫了3次,让我出去,我也不懂,就出去了。拿到判决,我才知道里面有我的证词,都快气死了。”邓燕平说,她根本不记得自己做过这份口供。“2003年2月10日,我从阳山被便衣带走到花都,后来就被关进了花都戒毒所229仓,同仓的除了我和我姐邓秀琼,还有两个人。每天只有我和我姐被强迫打针,一天两次,上午9点,下午16点,每次打针都有签名,打完针以后,我都觉得脑袋一片空白,神志不清,然后警察就来叫我出去问话了。”邓燕平记得自己2月27日被放出来,但让她签署的监视决定书的日期却是2月26日。这个情况,她向广州市中院写过书面材料,法院的人2005年找她了解情况时她做了相同陈述,这些都记录在案。邓燕平记得自己是单独被放的,此后除了二审开庭,再没见过姐姐邓秀琼。从材料中查找,邓秀琼的翻供,刚好也是从2月27日开始。

  疑点

  曾剑时的法医学鉴定书2003年3月11日出来,写着“全身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4毫克∕100毫升血”,“尿液中检出三唑仑及三唑仑的代谢产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吗啡、氯胺酮等成分”,结论是:“曾剑时生前曾服用三唑仑,不排除生前溺死。”

  麻烦来了。警方的证据只能证实,邓秀琼在2002年底几次托人购买的安眠药是安定片。安定片与三唑仑属于同类不同种药物,服用安定片之后,体内不会形成三唑仑代谢产物。于是,此后毛定稿的供词中多了一个说法,就是他以前还在广州帮邓秀琼买过“青色的迷幻药”。仅此一句,再无其他旁证。

  酒精含量也是一个谜,在水中浸泡了这么久,曾剑时体内还有如此高的乙醇含量,说明他曾经喝了大量的酒,可他是不怎么喝酒的人,而且任何一份供词里,都没有人提到当天看见曾剑时喝酒,邓秀琼与毛定稿的认罪供述中也没有酒,掺拌安眠药的不是汤就是茶水。

  同样成谜的还有时间。曾剑时失踪之初,村民清晰记得他最后出现是1月2日20点左右,而且多人的记忆能相互印证。这与服务员朱仪云的证词矛盾,朱仪云记得他们来吃饭是18点左右,一个小时内离开,离开的时候,曾剑时就是不清醒的。那他怎么可能20点左右在村里出现,还顺路清醒地搭上了同村的曾惠咸去喝茶?再退一步说,曾剑时的失踪时间与死亡时间是否一致?遗憾的是,法医学报告对此却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说法,连时间范围推论都没有。

  这个案子2003年7月31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11月,广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回避了所有疑点,邓秀琼和毛定稿都被判处死刑。他们双双上诉,2004年9月广东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2月,广州市中院开庭重审,2005年3月再次做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宣判邓秀琼和毛定稿无罪。这份无罪判决逻辑清晰,不像其他判决书那样简单地堆砌证词,而是花了大量的笔墨来综合分析,直面了所有疑点:两人的共谋与作案方法,即使是彼此的有罪供述也不能相互吻合;作案时间存疑,证明有罪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药物与死因成疑,三唑仑来源不明,法医鉴定结论没有确定死因,存在死后入水的可能;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存疑,过量的三唑仑片与较多的酒,存在中毒可能,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关于杀人骗保意图,邓秀琼购买的保险中,有3份的受益人也是曾剑时。

  最令人叹服的是,判决书对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也做了明确分析,认定庭审中公诉方举示的证人证言都属于间接证据;也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证人邓燕平证言的方式、方法上失当,证人邓燕平所作证词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起来,结论就是:“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疑点无法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邓秀琼、毛定稿有罪。”

  无罪判决2005年4月5日到达邓秀琼和毛定稿手中,检察院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人,紧接着4月13日提起抗诉。这份抗诉书写得很有意思,对于邓燕平的取证方式,抗诉书上这样回应:“在逻辑上,证言收集方式、方法失当与证词是否具有真实性并无必然联系”;“公安机关在重审判决前已说明监视居住地点是在公安局招待所,由此否定了证人的说法”。

  在时间问题上,一边否认村民证词的效力,完全忽略了他们早在报失踪案的时候就提供过证言,理由是部分取证在八九个月之后,“证人的记忆精确性值得怀疑”,而且三名证人对于时间、地点、情节的回忆完全一致,“真实性更值得怀疑”;一边又在强调朱仪云证词的可信度,理由是取证时间距离案发时间短,而且有姨妈董菊香的证言作证,可是董菊香并没有认出人来,只是看见侄女站在一辆摩托车旁边,有几个人,其中一个好像喝醉了;“更重要的是,尚有书证——当晚的菜单予以补强”。这两年之后还能从一个餐馆里调取到的菜单,邓秀琼的律师张健良看到过,“薄薄的一张纸”。

  僵局

  从检察院的抗诉,到广东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时隔两年多,其间邓秀琼和毛定稿在取保候审名义下恢复自由。邓秀琼直接回了阳山县老家,妹妹邓燕平去花都把邓秀琼的儿子接了回来。邓秀琼被抓以后,孩子一直由曾剑时的父母抚养,70多岁的老人家,依旧愿意操劳着照顾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曾概时说:“每天晚上都是我母亲带着孩子睡觉。”他也记得,“邓燕平没有进村,叫人把孩子带出去给她的。”今年,这个孩子已经8岁,对自己的身世似乎一无所知。

  曾概时坚信邓秀琼就是凶手,他说:“我弟弟肯定是被人杀的,如果不是她,是谁?”8年时间里,村里人还是想不出第二种可能。案子在花都开庭,曾概时见到邓秀琼,“次次都想打她”。他知道这个案子里有疑点,但他和村民们有自己顽强的“心理证据”。“老公失踪她不报案,是我去报案的,尸体火化那天,她连哭都没有眼泪。”曾概时说,“我知道这些在法庭上可能不算什么,但在我们心里,这些就是证据。”8年间,他的“心理证据”又多了一条:“她那个孩子的爹,后来给我老婆打过电话,说邓秀琼以前就跟他说过,让他找人撞死曾剑时。”

  广东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是2007年4月29日,到了7月20日,邓秀琼接到去广州中院拿传票的通知,邓燕平送她去的,“结果一到那里就被重新抓了”。2007年11月,广州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结果又变了,邓秀琼是无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对于这个结果,检察院没有抗诉,但邓秀琼和毛定稿再次上诉。当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接下来又是一拖一年半,2009年9月,广州市中院第四次做出一审判决,结果与上次一样,邓秀琼无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两人再次上诉,又拖了一年半,201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院终于没有再次发回重审,而是做出终审裁定,维持邓秀琼无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这个结果今年3月才到达两名被告手中。

  8年时间里,邓秀琼案就像一个离奇的样本,将“疑罪从轻”与“疑罪从无”的价值选择困境,以及刑事司法中发回重审的不规范顽症,一并彰显出来。上级法院叙述撤销原判理由时,只是简单说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算陈述发回理由,也只会写在随发回重审裁定一并退给下级法院的“内部意见函”,上诉人和辩护人根本无从知晓。本案的三个发回重审的裁定,都没有任何说理。其实,2003年12月2日,为解决屡禁不止的超期羁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然而,许多上级法院因为不愿“矛盾被上交”,进而承担“疑罪从无”带来的压力,宁愿选择对最高法院的通知“视而不见”,频繁发回重审,把矛盾抛给下级法院。2010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也注意到发回重审程序中存在的“乱象”。11个条文中,有两条是专门针对发回重审的,即:“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尽管“原则上”的表述,大大减弱了条文的强制力,但起码表明了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对下级法院的裁定、说理,仍然有一定影响。

  律师张健良在2007年介入,他觉得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二审终审后也不打算放弃,“会继续提出申诉”。同样不打算放弃的还有邓燕平,她满腹委屈,觉得自己的经历“已经可以写一本书”,她回避邓秀琼儿子的血缘关系,也回避邓秀琼几次托人购买安眠药的疑问,只说自己不知道。她最痛恨的人,是保险经纪林学泉。她眼中的林学泉,居心叵测,在曾剑时死后曾经找姐姐邓秀琼索要40万元,理由是可以帮她摆平此事。在案卷材料中,除了邓秀琼的供述,她的一个姐夫也提供了证词,大意是邓秀琼跟他咨询过,说林学泉找她要40万元,她给了1500元。根据孩子生父徐荣的证词,曾剑时确认死亡后,林学泉几次约他见面,谈起了孩子的事,说迟早会怀疑到他头上,近期不要跟邓秀琼联系。林学泉的行为,看起来的确有些奇怪,2005年广州市中院重审的时候,也找他了解过情况,他对法院的说法也记录在案,大意是他是替公安办事的,是公安设了圈套让他骗取邓秀琼的信任,去套她的话。

  105万元的保险理赔从来没有支付过,邓燕平后来打电话查过姐姐的保单,意外得知2003年6月剩下的3份保单已经全部退保,是林学泉办理的。她想不通,“那时候我姐姐人都被关着,林学泉怎么能取得授权?退的保费去了哪里?”8年后,再找到林学泉,他已经很不愿意再回忆这些事情,甚至很多细节都不记得了,但对于退保的事情,他很确定,是邓秀琼授权给他的,钱以现金的方式给了邓秀琼或者她的家人。他态度坚决地发誓自己绝对没有敲诈过40万元,一切行为都是个人好奇和替警方办事,他也不承认见过孩子生父徐荣。他的言之凿凿,听起来好像也很有苦衷:“我知道她们一家人都恨死我,说我黑心,可我没说假话,我也实在不想再掺和到这个事情里,她被无罪放出来的时候,我都很担心她会报复我。我哪里拿过她的1500元,她买的最后一份保险,给她儿子买的,几千块钱还是我垫的,她说第二天就给我,结果一直没有给。”

  曾概时和家人从来也不知道他们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他们也是看报纸才知道的。他们的母亲2007年去世,曾概时觉得就是被无罪判决气死的。父亲曾灯贤还在,住在老地方。8年时间里,布心村牵手楼林立,新房子还在建,施工声隆隆作响,曾剑时的死,已经慢慢淡成了一个故事,知情或者不知情的人,都有各自的版本。曾剑时的那一半屋子租了出去,他那辆“粤A·GM034”的黑色摩托车,打捞出来之后还能用,他的弟弟一直骑到现在。这辆车停在曾灯贤的堂屋里,是记忆,也是往事的证明。■

(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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