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18年前的命案与32年前的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5日15:42  法律与生活

  文/李云虹  胡庆波

  2011年3月1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位潜逃了18年的犯罪嫌疑人丁翀站在了被告席上。18年前,他因一箱健力宝而背负命案、逃离家乡,潜藏于襄阳等地。18年后,他被警方抓获。只是,这起发生于新旧《刑法》交替年代的案子,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纷争。

  一瓶健力宝触发的命案

  因为一箱健力宝饮料的退货纠纷,丁翀与刘辉等人发生纠纷。激愤之下,丁翀将刀刺向了刘辉……在刀锋刺入刘辉体内的瞬间,几个家庭的未来被这一刀改写了。

  1992年7月16日,19岁的丁翀在湖北省武汉市原黄陂县城关镇(现黄陂区前川街)帮哥哥丁宏照看副食店。他的哥哥丁宏一家靠经营这家副食店维生。

  当晚19时,当地一名居民刘辉和一群朋友在丁宏开的副食店旁边的一家餐馆吃饭。其间,刘辉的朋友小童到副食店买了一箱健力宝饮料。但他们认为饮料有问题,想要退货。因为退货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小童便叫来在不远处的刘辉等人,双方争执不下。

  慌乱之中,刘辉将一辆自行车摔倒。丁翀见状非常气愤,拿起桌上的西瓜刀朝刘辉身上捅过去,随后匆忙逃离了现场。刘辉因失血过多被朋友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身亡。参与争执的刘辉的两位朋友身负轻伤。

  刘辉被害时,他的妻子正身怀六甲。前往医院看到浑身是血的丈夫后,她当场昏厥了过去,造成胎儿早产。在医生的全力抢救下,最终母女平安。

  惨剧发生后,副食店的店主丁宏被劳动教养了3年;而丁翀却潜逃,后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在随后十多年间,警方先后跨越了7个省市,数次组织抓捕,但却未见丁翀的踪迹。由于长期杳无音讯,丁翀的妻子携儿远嫁他乡。

  柳暗花明的抓捕行动

  十余年中,派出所所长更迭几任,但对丁翀一案的抓捕行动却一刻也没有停息。早已被列为网上逃犯的丁翀,在一次例行人口检查时,被火眼金睛的警方抓获。

  2010年春节,在惨案发生后的第18个年头,武汉黄陂区公安分局开展集中追逃行动,并将此案列为头号督办案件。

  2010年6月9日下午,刑侦中队长李雄伟、民警陈红斌在黄陂武湖农场一个偏僻的塑胶厂清查登记暂住人口时,发现厂里有一名工人形迹可疑,很像网上通缉的18年前负罪在逃的丁翀。随即,警方将他控制。经审查,此人正是警方苦寻18年的丁翀。

  出乎警方意料的是,落网的丁翀表情反而异常地平静。他向警方透露,在这18年的逃亡生活中,自己曾先后逃到蔡甸、襄阳、武汉等地,使用假名打工度日,多年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在一个地方打工的时间从来不超过两年。

  18年来,丁翀一直不敢回家。2003年,丁翀在异地他乡迎娶了一名河南籍女子,并育有一子。3年前,丁翀的妻子才得知丈夫是个在逃犯。随后,她选择了携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随着年龄的增长,丁翀内心的思乡之情越来越强烈。抱着“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的想法,丁翀选择了逃回老家附近的黄陂武湖农场。他特意选择在一家偏僻的小厂打工,只为能逃过警方的法眼。他满以为,命案早已过了将近20年,此刻的警方定会把他遗忘。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最终还是被警方擒获。

  庭审现场的悲情诉说

  站在审判席上的丁翀,悔恨之泪挂满了他的脸颊。当面对因他的一刀而注定写满悲情的几个家庭时,他黯然落泪。只是,这迟到了18年之久的悔过无法抚平死者家属心中的悲与痛。

  2011年3月1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丁翀一案。

  在庭审中,站在被告席上的丁翀满脸皱纹、神情憔悴,他用颤抖的声音表白了18年的逃亡经历。他说:“当时拿刀捅人以后,我非常慌张,为了躲避警察的抓捕,逃到了武汉,靠到处打工为生。”当谈及几个家庭的骤变时,丁翀涕泪长流:“我对不起受害人一家,父母为我牵肠挂肚,哥哥因此案劳教,妻儿也离我而去,我毁了两个幸福的家呀……”

  庭审中,丁翀辩称,当日是刘辉携带十余人冲入哥哥的店面,并砸毁柜台,对哥哥进行殴打。他是因为寡不敌众才操起一把西瓜刀将刘辉刺中。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行为。但检方却驳回了丁翀的辩护意见。检方认为,对方的打砸行为不会危及生命,而丁翀的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限度,故应该属于故意伤害。公诉人建议对丁翀判处无期徒刑。

  庭审时,受害人刘辉的家属提出了近80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丁翀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却无偿还的能力。

  在法庭的旁听席上,还坐着刘辉年过六旬的老母亲。泪如雨下的老人目睹着杀害儿子的凶犯被铐上审判席,长吁了一口气:“我儿终于可以瞑目了。”

  庭审后,老人诉说了他们一家18年来的不幸遭遇。当年,即将临盆的儿媳闻听噩耗当即昏厥,次日剖腹产下一女。一年后,儿媳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老人的老伴也在那一年因悲愤过度而离世。她自己靠拾荒拉扯着孙女莹莹。18年来,她始终坚持为儿缉凶,协助公安办案。一晃18年过去了,莹莹长大成人了,现已是体育学院的一名大一学生。丧父之痛催生了莹莹的志向,她想以后当一名警察,专抓坏人。

  “凶手受到审判,也了却了我的心愿……”刘辉的母亲抚摸着儿子刘辉的遗照,老泪纵横……

  新旧法律的适用纷争

  丁翀犯罪的时间恰逢1992年,处于1997年《刑法》修订前。有意思的是,新旧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略有不同。新旧刑法究竟该如何适用?

  据了解,丁翀的涉案时间是1992年,恰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究竟丁翀该适用哪部《刑法》中的规定作为判案依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作了如下解读。

  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尽管案发时间是1992年,但根据现行的1997年《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可见,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是20年。本案中,当事人潜逃18年,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因此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的,最长是20年。但确有必要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突破20年。

  这起案件发生在18年前,当时的1979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因此,根据现行《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可以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检方对丁翀的量刑建议正是遵从了这一原则。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5月下半月期)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02)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