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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乱作为导致千亩土地纠纷案久拖不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7日03:31  中国青年报
王新成站在田地里,手执尉犁县政府二次确权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又到播种时,两人的土地争夺战再次打响,看到陈其兴的棉田已经开始变绿,王新成也开始连夜偷偷撒苗、播种。本报记者 王雪迎摄   王新成站在田地里,手执尉犁县政府二次确权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又到播种时,两人的土地争夺战再次打响,看到陈其兴的棉田已经开始变绿,王新成也开始连夜偷偷撒苗、播种。本报记者 王雪迎摄

  “为什么高院的终审判决到现在依然不被执行?”“为什么县政府三番五次更改自己确权的土地?”

  10年的诉讼之路,让现年55岁的王新成心力交瘁。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因为千亩土地纠纷案,让原孔雀农场直属队职工王新成与69岁的尉犁县民政局退休干部陈其兴成了当地的名人。县信访部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该案是尉犁县多年遗留下来的最疑难的信访案件。

  10年间,经由尉犁县法院、巴州中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数次判决裁决,下达了7份判决书,尉犁县政府两次进行土地确权又撤销之后,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起久拖不决的土地纠纷案背后,围绕农村土地权属的诸多争议浮出水面。

  昔日亲戚为8万元转让费反目

  官司要从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农经站拥有的1000亩国有开荒地说起。

  1987年,尉犁县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土地开荒种植。王新成决定响应政府号召,开荒种地。

  1995年10月25日,王新成与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农经站协商签订了在阿瓦提村英买里范围开垦荒地1000亩的土地开发合同。

  合同提出,乡农经站投资11万元,由王新成开垦,种植期为15年。王新成表示,合同签订后,他分别于当年11月6日和次年1月先后收到农经站共计8万元的投资款。

  1996年12月5日,已投入42万元开荒的王新成因病决定将土地转让给姐夫陈其兴,当日,两人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由陈其兴偿还全部债务、债权资金,并于次年底付给王新成8万元转包费。

  据王新成回忆,陈在两人签字后,立即将一式两份的协议全部拿走。

  矛盾始于1999年8月。王新成说,当时他的小女儿考取了内地一所大学,几年的疾病折磨让他无力支付学杂费,由于8万元转包费陈其兴迟迟未付,他就让女儿去陈家索要。

  女儿哭着回家,说陈其兴不愿归还8万元。还捎回消息,陈已在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将千亩土地使用证办理到自己名下。

  这让王新成很生气,他说:“拿走了我承包的土地,却不履行约定,还偷偷地把土地划归自己名下,陈其兴怎能如此绝情?”

  “其实,如果陈其兴当时归还8万元转让费,我们就和解了,然而,他却始终不予偿还!”王新成决定维权,要回那千亩土地。

  相关部门的土地归属认定前后矛盾

  2000年12月5日,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王新成举报陈其兴违法侵占千亩土地的举报。

  经调查,尉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陈其兴在办理82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隐瞒开荒的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行为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法规定,注销陈其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拿着这份尉土监字(2001)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新成信心满满地来到尉犁县政府,要求注销陈其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为自己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年后,尉犁县政府下发的决定书却让王新成很失望。

  这份尉政行决字(2001)1号文件写明:经查,1995年,喀乡农经站与王新成签订的合同是陈其兴履行的,1996年12月,农经站与王新成签订转让合同,根据土地开发合同,原甲方代表农经站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同意陈其兴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陈其兴按两清要求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82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县政府研究,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两份告知前后矛盾,王新成决定起诉。

  事后打官司调取相关文件资料时,王新成才知道其间发生了一些令他想不明白的事情。

  尉犁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显示,2001年2月27日,该局领导和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王新成和陈其兴822亩争议土地归属问题,参加会议7人,有6人同意注销陈其兴的82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土地确权给王新成,唯独局长不同意。最终以该局长少数压倒多数的结果再次向尉犁县政府递交了报告。

  更令王感到奇怪的是,尉犁县国土资源局还专门找了一家评估单位给该宗土地进行评估,总地价估值9.27万元。

  高院推翻一审二审认定

  了解案情后,王新成的代理律师信心满满地说:“这是典型的政府不作为,官司你赢定了!”

  然而,一审,败诉;二审,败诉。

  这起土地纠纷案,经尉犁县法院、巴州中院两次审理,均认定尉犁县政府为陈其兴颁发的82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

  理由为:王新成与陈其兴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当时虽未经喀尔曲尕乡农经站同意而转让,但1998年10月1日,乡农经站与陈其兴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农经站同意将合法取得的1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其兴,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对王新成与陈其兴转让合同的一种追认,故两份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王新成不服,申请再审。

  王拿出1995年至1997年间收获棉花款清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将我开垦的荒地使用权确定给陈其兴是违法的,我开荒种植期间投资了42万元,是土地的实际开垦者,应该依法由我经营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撤销发给陈其兴的土地使用权证。

  再审查明:陈其兴在与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为1997年12月,而喀尔曲尕乡农经站与陈其兴达成转让协议的时间则是1998年12月,转让协议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整整一年后才签订的,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至此,争执三年的土地纠纷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2004)新行再字第3号判决书上有了眉目。

  但截至目前,陈其兴依然认为自己是千亩土地的合法拥有者。

  陈其兴指着与农经站签订的协议书对记者说:“我按协议规定缴纳了农经站投给王新成的共计11万贷款及利息(原款8万元),农经站同意我办理1000亩土地使用证,原发合同(即农经站与王新成最初签订合同)中止。”

  “在办理土地证时,就已经与农经站有了口头协议,加上补签的两份转让协议可以证明土地属于我。”陈其兴说。

  县政府首次确权确了一笔糊涂账

  王新成说,打官司的过程中,除了家人,很少有人支持他,有的人认为是他在抢夺陈其兴的土地。还有人对他说:“你还是放弃吧,老陈是国家退休干部,家人又是权贵,你一个普通农民,怎么可能斗得过他!”

  王新成不信这些,现在,高院的判决书已经证明,他才是1000亩土地的合法拥有者。

  然而,事情的进展却并不如他所愿。

  据了解,在土地纠纷案件处理中,法院只有审判权,对于争议土地,应由地方政府来确权办证。

  2005年3月,尉犁县政府分别下发了两份土地确权通知书,确认给王新成办理232.5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陈其兴办理共计987.4亩(包括该宗822亩国有土地中已开发并一直种植的468.4亩土地和另一宗519亩国有土地的种植部分,以国土资源局正式测量为准)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王新成选择了继续上诉。

  事实上,陈其兴也对尉犁县政府的土地确权感到不满。他告诉记者:“1000亩土地一直都是我在耕种,另外的232.5亩土地也应该归我。”

  他也把尉犁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尉犁县撤销确权给王新成的232.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土地归自己。

  听证会上双方和解

  2007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再次认定土地应归王新成所有,尉犁县政府首次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陈其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同时,该判决书上针对上诉人尉犁县政府的一段话发人深省:对土地资源依法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既是维护国家利益,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进行土地确权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行政。

  但接到高院终审判决,尉犁县政府依然迟迟不对双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在王新成的申请下,2008年2月18日,巴州中院执行局给尉犁县人民政府下发执行命令,要求尉犁县政府为王新成确权办证。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记者从王新成与陈其兴两人处得到证实,双方由于不满县政府拖着不确权办证,均接二连三地到北京上访,后被尉犁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回。

  事实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2008)新行监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显示,尉犁县政府不服高院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审理过程中,尉犁县政府表示服判,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尉犁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丁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7月9日至10日,尉犁县政府组织召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土地确权协调会,30多个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场负责人到场参会。

  丁峰说,协调会持续了整整一天时间,就是为了让王新成与陈其兴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让这个久拖不决的信访难案得以解决。

  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解下,7月11日,王新成与陈其兴在争议地前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确定陈其兴拥有519亩土地使用权,王新成拥有82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最初由王新成投资开发的232.5亩土地继续由其种植。

  此时,原本1000亩的国有开荒地已扩大至1500余亩。

  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见证下,王新成与陈其兴同意和解,双双签字。

  王新成感概万分:“终于要回属于我的土地,多年艰辛诉讼没白付出!”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8年8月,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给王新成和陈其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陈其兴又反悔了。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协调听证会对他不公,他是在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威胁与压力下被迫签订协议的。

  他说:“虽然每次高院都判定我输,但我现在仍然想不通,县政府为何要同意这个方案?王新成只是一个承包人,县政府有啥理由给他一半土地?”

  随后,陈其兴向巴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尉犁县政府颁发给王新成的82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8年12月24日,巴州政府法制办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只有500亩,而尉犁县政府给王新成一次性确权829亩土地使用权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半年后,尉犁县国土资源局下发通知,收回王新成829亩及232.5亩两宗土地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王新成说:“我已经数不清这是第几次希望落空了。”

  如今,案件久拖不决,王新成愈发焦虑,陈其兴也同样很烦恼:“政府究竟要拖到什么时候?难道要让这1000多亩土地一直荒芜下去吗?”

  在王新成妻子眼中,近两年来,一向充满斗志的丈夫渐渐变得消沉、木讷。有时,他在家中一整天不说一句话。

  陈其兴目前则与儿子继续奔波上访,他自己书写整理的各种资料装了满满一纸箱。如今,在他的上诉状中,又增添了一个重大问题,“尉犁县政府2008年确权给王新成的829亩土地中,有一部分是胡杨林保护区,我正在向各级林业部门反映,如果非法批准毁林开荒事实成立,尉犁县政府就是公然触犯法律!”

  今年6月至今,尉犁县陆续迎来了新的领导班子,王、陈两人都担忧,“新官不理旧账”会在这千亩土地上演吗?

  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案件执行难

  “正是因为尉犁县政府的不作为导致陈其兴愈发猖狂!高院的判决书写得很明确,土地应该属于我,但尉犁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无视高院判决,依旧我行我素地给陈其兴确权了900余亩土地,而陈依然不满足,还要拿走剩余的232.5亩!”2005年,当得知陈其兴要求尉犁县撤销确权给自己的232.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王新成说。    2008年,巴州政府法制办撤销了尉犁县政府给王新成一次性确权的829亩土地使用权。一些熟悉这场土地纠纷案的人向记者透露,正是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证时留下了漏洞,让陈其兴抓到了把柄,不停上诉。

  巴州政府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由于县级政府针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批权限只有500亩,而尉犁县政府一次性为王新成颁发了一宗82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程序违法,从而作出责令撤销原办证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接受记者采访时,巴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泉盛表示,作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部门,州法制办受理陈其兴提起的复议申请,严格审查尉犁县政府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办证程序和实质要件,代表州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王泉盛说,该行政复议并非要求尉犁县政府撤销已经生效的土地确权协调书,而是需要县政府纠正土地登记手续即可。

  “按照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但截至目前,我们并未收到当事人后续办证情况的反映!”王泉盛说。

  王泉盛说:“政府不应该为自己的行政不作为互相推诿。”

  记者来到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加入王、陈土地纠纷案专案组的赵副局长表示,自己并不十分熟悉案件的相关情况,不接受采访。

  “政府的权威性体现在哪里?关键是让老百姓信服!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否则就会失去一切!正是部分政府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为基层部分判决生效的土地纠纷案增加了执行难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经局农经协会秘书长姬新会说。

  姬新会说;“跟老百姓打交道,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政府做错了要勇于承认错误,才能取得老百姓的谅解,这就是主人与公仆之间的一种微妙关系。”

  确权应找准利益平衡点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尉犁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丁峰表示,这只是一起亲戚之间由经济纠纷升级为土地纠纷的案件,与政府行政不作为没有关系。    “说白了,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丁峰说。

  丁峰说,今年4月16日,王新成与陈其兴再次发生矛盾后,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政法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专案组,专项调查两人的土地纠纷案,以期尽快解决难题。

  针对记者提出的这起土地纠纷案为何久拖不决的问题,丁峰说:“尉犁县政府进行的两次土地确权都没有找准利益平衡点,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

  丁峰说,事实上,这起案子最早只属于经济纠纷,陈其兴返还拖欠王新成的8万元转让费,就结了。事情发展到现阶段,政府就应该以投资人投资多少而非谁是开荒者来确权,经过调查,陈其兴自1997年起就归还了农经站贷款11万元,后续投资大量款项且长期耕种争议土地,大部分土地理应归陈其兴所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经局农经协会秘书长姬新会说,解决争议土地首先应该解决民事纠纷,目前首要问题是确定谁才是土地的合法拥有者,而对于另一人的付出,应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纠纷升格成刑事案件

  陈其兴说,他一直有一个习惯,把日常发生的大小事记录下来。他给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了一份2001年至2008年的维权、信访日志,以此证明王新成多次侵害其权益,而公安部门却不予受理的事实。    该记录显示,从2001年王新成开始上诉起,每年开春,王新成都会到地里种地,期望夺回自己的土地。

  以2005年为例,陈其兴列举了春季播种期间王新成带人强行播种的情况,但在维权本中并未提及3月14日~17日所发生的事。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51号起诉书中还原了那几天的事实。

  2005年3月14日,陈其兴到喀尔曲尕乡马号准备种地,之前王新成已安排20余名民工到该地准备种地。陈为能种地,遂给被告人田胜打电话,让其找人将该地里王新成的民工赶走,并对田胜说不能打人。

  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田胜与其雇用的周某、李某、马某等7人分别携带木棒、砍刀、手电筒、电线等,前往该地块,采用威胁手段将分别居住在三处的王新成的民工共计22人赶出房屋,押上了汽车,让王新成的驾驶员陈宝军开车将其全部拉回尉犁县城。其间,上述被告人为防止民工反抗,对其中13名男性民工实施了捆绑。

  起诉书中提到,陈其兴另案处理。

  在此之后,由于双方均认定土地属于自己,围绕土地的保卫战在每年春播时就会悄悄进行。

  据记者了解,2009年,尉犁县政府撤销王新成与陈其兴的土地使用证后,再没有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并下发通知要求解决争议前,双方不许擅自耕种。

  如今,进入夏季,陈其兴种植的棉花长势喜人,自1997年王新成将土地转让给陈后,千亩土地就一直由他耕种棉花至今。

  “县政府竟然无视高院判决,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土地易主!”王新成说,他开始认死理,高院的判决早已认定土地所有权归我所有,自己有理由耕种。

  2011年,王新成将土地承包给邓允静。邓允静对记者说,当地人对王陈二人的土地争议案都有耳闻,为了核实土地的合法性,他专程找到喀尔曲尕乡政府,并与乡派出所核实土地系谁所有。得到王新成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答复后,邓允静投资近60万元开始耕种原本确权给王新成的土地。

  邓允静说,从今年4月开始播种起,陈其兴就开始带人百般阻挠。4月18日准备犁地时,陈其兴半夜派了30多人,赶走其工人。报案后,派出所连夜出警制止骚乱。4月24日下午,陈的家人又带领几十人将邓允静工人打伤入院。

  对这些做法,陈其兴的看法则是,在县政府还没有重新确权情况下,原来这些土地均由其种植,现在依然应该由他来种。本报记者 王雪迎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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