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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公检法一路绿灯下被判刑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6日11:01  南方周末 微博
2011年8月30日,河南洛阳嵩县,吕天喜展示释放证明书。 (CFP/图) 2011年8月30日,河南洛阳嵩县,吕天喜展示释放证明书。 (CFP/图)

  精神病人被判刑入狱:一路绿灯!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旁观者说他痴呆,办案人说没看出来。

  “法律程序不能停”

  按照洛阳政法界一位人士的说法,当时连抓获吕天喜的群众也发现此人不正常,并建议警方不要抓。但是,事实是吕天喜不仅被抓,还顺利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绿灯地进了监狱。

  “压力很大,”2011年9月13日,洛阳市车站派出所民警郝建营在电话中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一切看鉴定结果。”郝建营是吕天喜案的两名办案民警之一,他没有料到,自己三年前办的一起寻常的抢劫案,将可能让自己丢掉饭碗。

  率先受到处理的是办案法官李洛伟。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副院长刘春晓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李已经被停职检查,进一步处理将视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结果而定。

  按照郝建营的解释,他是“正常办案”,吕天喜确实抢了五十多块钱,证据很扎实,不存在什么“替人顶包”。至于他是不是“二蛋”(当地方言,意指痴呆人员),郝当时没看出来,所以也没有将他送去做精神病鉴定。他说,自己在以前办案时也从没将嫌犯送去做精神病鉴定。

  郝建营承认,吕天喜当时穿得很脏,头发、胡子很长(郝因此将他的年龄多写了二十岁),说话口齿不清,甚至说不出自己的姓名和住址(郝将“天喜”听成了“田星”,便以为这是其姓名,写在了案卷中)。但是,刑事诉讼法从没说,这样的人就非得送去做精神病鉴定。“抓一个就做一下(精神病鉴定),那是不可能的。”

  由于无法联系上家属,吕天喜本人又拒绝找律师,而“法律程序不能停”,所以郝建营只能按照“正常程序”将案子移交给检察院。

  对于此种解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陈立成认为“无懈可击”。陈立成相信,当事检察官和法官很可能也采取同样的解释。“这是将责任化解到最小的最佳方案,”陈立成说,“按照这种解释,办案人员的惟一教训是精神病学知识欠缺。”

  问题在于,出现在电视镜头中的吕天喜是一个连普通百姓也能看出来的“二蛋”。按照洛阳政法界一位人士的说法,当时连抓获吕天喜的群众也发现此人不正常,并建议警方不要抓。但是,事实是吕天喜不仅被抓,还顺利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绿灯地进了监狱。

  “如果真是水平问题,只能说明公检法人员对精神病的认识水平还不如老百姓。”精神科医生出身的律师陈志华说。

  当地政法界一位人士如此分析吕天喜“被监狱”的真正逻辑:一是政法机关为完成上级“绩效考核”,将吕天喜逮捕起诉可以加分充指标;二是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精神病鉴定经费,按惯例这笔钱由家属出,由于无法联系到吕天喜家属,公安机关又不想掏钱,于是只能让其走“正常法律程序”。

  郝建营对南方周末记者否认当时办案有“指标”压力,但同时表示有些事情“只能意会不可言传”。

  事实上,如果不是监狱为执行释放手续,在吕天喜入狱三年后查到了其真实住址,并通知到家属办理释放手续,那么吕天喜将很可能在出狱之后继续流浪,此案也或将永远石沉大海。

  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在接到通知前,对于失踪的那个只会吃饭、不能干活且惹是生非的外甥,家人已经放弃寻找。

  监狱里的精神病人

  对于吕天喜这样的犯人,监狱除了面临“看不住”的风险之外,还有“放不掉”的压力。

  一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感到忧虑的是,精神病人被送进监狱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一家监狱,2005年我问的时候是三十多个(精神病人),2007年再问的时候就成了七十多个。”

  关押吕天喜的是河南三门峡监狱。据程建忠介绍,监狱通知他去接人的一位金姓狱警其实早盼着吕天喜出狱,“他跟我说,天喜在里面不仅不干活,监狱还得安排一个犯人照顾他。”不过,程建忠不明白,既然监狱能联系到家属,为何没有早通知,却在吕天喜刑期将满的时候才说。

  对监狱接收吕天喜的做法,陈立成予以理解。陈立成认为,对于吕天喜这样的犯人,监狱其实不愿收。因为一旦出问题就要承担责任。

  “但是监狱没有办法。”陈立成说。他打了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如果把罪犯看作垃圾,公安部门是扫垃圾的,检察院和法院是运垃圾的,监狱则是垃圾箱,“前面几家都可以挑挑拣拣,监狱只能无条件接收。”

  陈立成认为,对于吕天喜这样的犯人,监狱除了面临“看不住”的风险之外,还有“放不掉”的压力。据陈立成介绍,在某监狱,一位精神病人刑满之后,其家人不来接,病人也拒绝出狱,结果监狱只好在大墙之内监区之外专门找了个地方将其安置。“监狱变成了收容所。”陈立成说。

  据了解,在三门峡监狱,吕天喜的生活显然要比在外流浪要好,以至于其本人也一度不愿出狱。出狱后没几天,他又四处流浪。媒体报道之后,法院担心再有闪失担不起责任,和家人一起马不停蹄地寻了两天,才终于又将其找到,立即送到位于新乡的河南省精神病院去做鉴定。

  有洛阳政法界人士指出,对于监狱而言,问题在于在发现吕天喜是“二蛋”后,是否向作为审判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映,如果反映了就没有责任,如果没反映就有责任。

  有消息称,监狱查到吕天喜的真实住址,源于一次偶然:一个在监狱承包工程的人(另一种说法是监狱犯人)跟吕天喜是老乡,看到吕天喜坐牢后便向狱方反映。

  程建忠说,他去监狱接吕天喜时,注意到其档案中写有“痴呆”二字。“这说明监狱也早发现他不正常。”程说。据他介绍,吕天喜天生如此,当地方圆几里无人不知。他的精神状况被认为跟遗传有关。村里年长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大概在五十年前,吕天喜父亲吕斗娃曾经“疯”过两年,当时情况比吕天喜还严重,“衣服都不穿”。后来吕斗娃不知怎么又好了,却只能聚一个聋哑女人为妻,后者在生下吕天喜不久即又失明,从此卧床数十年至今。这对赤贫的夫妻绝不会想到,因为一次离奇的入狱,他们的“二蛋”儿子正关乎一连串司法人员的命运,同时使外界再度关注饱受争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体制。

  事实上,精神病人被送进监狱,吕天喜案并非孤例。与监狱联系密切的陈立成认为,中国监狱里的精神病人比例约占五分之一,比正常人群高出百倍。据他透露,为了应对监狱中的大量精神病人,司法部一位领导曾提出每所医院配一名精神科医生,但鉴于经费和医生紧缺等原因,现实中难以实现。

  苏州市广济医院精神科医生杜向东在一篇论文中提到,该医院曾对监狱送交的34个犯人进行“服刑能力”鉴定,以帮助监狱决定是否对其采取“保外就医”。鉴定结果是28例被评定为无服刑能力——换句话说,这28人很可能与吕天喜一样是“被监狱”的精神病人。

  一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感到忧虑的是,精神病人被送进监狱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一家监狱,2005年我问的时候是三十多个(精神病人),2007年再问的时候就成了七十多个。”

  无法启动的精神病鉴定

  同样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既可以成为精神病人入监服刑的依据,又可以成为其在服刑时“保外就医”的证明。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豁免权。吕天喜们原本不应该被送进监狱。

  在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看来,将精神病人送进监狱的,是弊端重重的精神病鉴定体制。“理论上公检法司都可以启动精神病鉴定,但现实中是谁都管,谁也都不管。”刘锡伟说,“刑法第十八条被架空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该条被认为是精神病鉴定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把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视为“专门性问题”,从而拒不启动精神病鉴定。

  中国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是1989年“两院三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不过, 该文件对于最重要的精神病鉴定如何启动问题没有规定,仅表示司法精神病鉴定“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但对谁为委托机关却未提及。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机关只能是公检法司等部门。

  有意思的是,现实中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最积极的往往是监狱。接受监狱委托对犯人进行“服刑能力”鉴定,是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经常要做的事。按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鉴定专家的说法,这主要是为了帮助监狱“甩包袱”。

  很多时候,同样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既可以成为精神病人入监服刑的依据,又可以成为其在服刑时“保外就医”的证明。在杜向东的论文中提到,34名犯人中只有14人在入狱前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这14人中有12人被鉴定为“有责任能力”。而他们中的多数在入狱后再作鉴定时,就变成“无服刑能力”。

  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认为,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误鉴率”在10%-30%左右。

  1998年,卫生部出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鉴定程序作了规定,明确提出除了司法机关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起鉴定申请。

  不过,据多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指出,该办法颁布以来一直形同虚设,原因之一是该办法由卫生部一家制定,违反基本立法原则,否定了1989年由两院三部出台的文件。

  律师陈志华认为,在实践中,卫生部1998年的办法即便不存在立法主体争议,在实践中也难以落实。因为如果没有公检法的配合,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拿不到案卷等鉴定材料,也不敢接受个人的委托申请。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二二八决定)颁布实施,卫生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因为与其存在冲突而彻底失效。此后,再无专门法规就精神病鉴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由于无法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除了部分精神病人被送进监狱之外,也有疑似精神病人被送上刑场。2006年,陕西发生邱兴华特大杀人案,邱兴华被精神病学界普遍认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学专家贺卫方等人发表公开信,呼吁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并质疑将鉴定的决定权绝对赋予司机机关的合理性。然而邱兴华在未做鉴定的情况下被执行了死刑。

  邱兴华案之后,相继有湖北熊振林案、贵州何胜凯案、福建郑民生案等恶性杀人案发生,杀人者均被专业人士怀疑有精神病,但均未做精神病鉴定即被执行死刑,其中郑民生更是在短短案发36天之后即速决。

  “我们一直在说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刘锡伟说,“但实际上人们都站在强者一边。”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精神卫生法草案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两部法规均未涉及精神病鉴定启动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吕天喜的最终鉴定结果变数很大,“要看专家面临什么样的压力”。实际上,对于任何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这都将是一个“烫手山芋”——要么得罪公检法,要么得罪媒体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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