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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一位13岁的少年为救落水的同学,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牺牲的少年先后获得“舍己救人好少年”、“见义勇为好少年”等荣誉称号,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其父母送来了5万元的慰问金。
2011年4月份,少年父母却将其子所救的两名同学告上法庭,要求补偿4万元。2011年10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虽已审结,但是,索赔引发的争议和有关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大讨论仍在持续。
“见义勇为好少年”家属状告获救者引发的争议
殷孜涵/文
13岁少年救人献身
2009年6月18日,天气燥热。下午3点左右,范乃方和8位同学结伴来到巩义市新兴大桥北一处拦河坝旁洗澡。下午近4时,下水玩耍的姚军、程锋(二人为化名)突然没入深水中,他们一面拼命在水中挣扎,一面大喊:“乃方!救我!”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把同学们都惊呆了,坐在岸边的范乃方虽然也不会游泳,但是为了救身处险境的同学,他来不及脱衣服,就纵身跳进水中。他赶到后,双手把两个同学托出水面,一步一步艰难地向岸边移动。没走几步,姚军从范乃方手中滑落,范乃方只好先用力将程锋推向浅水区由其他同学将其拉上去后,他随后返回,用尽全力把姚军推向浅水区。
就在这时,同学们发现范乃方一点点在往水里沉,不会游泳的同学都焦急万分,却又无能为力。渐渐地,河水淹过了范乃方的头顶,将其卷入了深水区,就再也没有露出水面。
13岁的范乃方是巩义市孝北小学六年级学生,是班里的卫体委员、纪律班长。范乃方不但是个大个头,身高1.73米,也是同学们公认的热心肠。范乃方曾在作文《蜡烛颂》里写道:“我现在一直到将来,要做一个为国争光的人,做一支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事故发生后,巩义市公安局刑警队、道北派出所调查后认为:范乃方同学是为了抢救落水同学、见义勇为而献身的。
2009年6月25日,巩义市委书记李公乐主持召开常委会,专题讨论范乃方同学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并在巩义市迅速开展向范乃方学习的活动。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王文超对范乃方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也作了重要批示。
6月26日,巩义市委、巩义市政府发出《关于学习表彰范乃方同学的决定》,授予范乃方同学“巩义市舍己救人好少年”荣誉称号,号召全市人民向范乃方学习。巩义市委宣传部、巩义市教体局联合举办了“范乃方同学英雄事迹报告会”。巩义市团市委、教体局、公安局也先后追认他为“优秀少先队员”、“巩义市优秀学生”、“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6月28日上午,在巩义市委、市政府的组织下,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少先队员代表,各界群众等一千余人,为少年英雄范乃方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
获救者补偿4万元
范乃方出生在一个普通农家,爸爸是一位退伍军人,妈妈是幼儿园的一名保育员。范乃方牺牲后,他的母亲因遭受严重精神打击而一蹶不振,经常望着儿子的照片发呆、泪流满面。
去年6月初,范乃方被郑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同年6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部主任李珂代表基金会,为范乃方父母送来5万元的慰问金。
尽管如此,范家仍无法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事发后,被救者和范家也很少联系。为让范乃方的母亲得到安慰,范乃方的父亲范朝锋于2011年4月15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其子所救的两名同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之子为抢救被告献身的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二被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之子为救自己的孩子而死亡,作为受益方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是原告的索赔额太高了,自己是外地来此打工的,家庭困难,拿不出这些钱。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范乃方为救人身亡,两被告作为受益者,应予适当补偿。二被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
2011年10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监护人补偿原告4万元。
无独有偶,早在2006年,甘肃省酒泉市就发生一起“革命烈士”家属向获救者索赔的案件。
2004年9月18日上午,酒泉市实验小学学生杨盼盼不小心滑入湖中,学生王婷伸手营救时也掉入水里。另外两名男同学赶过来,用木棍将杨盼盼拉上岸,而王婷却渐渐远去。此时,戴志昊闻讯赶来,脱去外衣跳入湖中,但当他把王婷向岸边推了一米多远时,自己却力不从心,逐渐沉入水中。
2006年1月16日,甘肃省民政厅追认戴志昊为革命烈士,一次性发给戴志昊烈士遗属抚恤金1.58万元。
戴志昊的父亲戴铁山认为,戴志昊为救同学王婷不幸身亡,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极大的打击与悲痛,作为受益人,王婷及其家属并未感激和安慰,表现异常冷漠。因此,2006年初,戴铁山将王婷告上法庭,要求补偿5万元。后来,法院一审判决杨盼盼父母向戴铁山补偿2万元,王婷父母向戴铁山补偿1.5万元。
家属索赔引发争议
范乃方父亲通过法律渠道,向获救者成功索赔4万元,但是围绕此案却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救人是好事,政府已经授予了各种荣誉,再提赔偿有损范乃方的形象,也有违他当初救人的本质。也有人认为,英雄的家属为培养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英雄牺牲后又让他们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该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对烈士家属是一种安慰。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能促进见义勇为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有评论认为,法律公正,支持了这一人性化诉求,使善良的范家父母得到了心理安慰。其实,这4万元的请求,根本不需要法庭来强判,应该主动给范家父母送去。为救人自己送了命,却没有得到被救者的感恩,这样的见义勇为还有谁愿意去做?
评论认为,鼓励见义勇为,政府不是给个荣誉称号,开个表彰会,就算完的。政府还应该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让那些英雄的家属没有后顾之忧,让那些因见义勇为付出生命的人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
河南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欧阳军说,政府和有关部门授予范乃方种种荣誉称号和送去5万元慰问金,是对小英雄范乃方的褒扬,也是对其亲属的慰问,但是这不能成为免除获救者给予一定补偿的理由。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在经济上给予范家补偿。从情理和法律角度考虑,范家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
欧阳军认为,这些少年英雄展示给我们的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值得社会去褒扬。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是肯定的。按照传统意识和社会公德,见义勇为要不顾一切。如今时代不同了,教育也得结合实际。也就是说,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并没有错,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在教育孩子有正义感、敢于见义勇为时,更要教会他们正确掌握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方法。
也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时要注意保护自己,注意方式方法,这没有错,但是见义勇为这种精神不能丢。因为,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如果今天我们对教育孩子见义勇为采取漠视的态度,明天又会有谁能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呢?
延续三个年代的大讨论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涌现出的几十名典型的少年英雄中,90%左右是上山救火、下水救人、与坏人搏斗、抢救公共财产等牺牲的。
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火灾。那时候,小学生去扑火,林业局会派人到学校去表扬。赖宁在小学时曾经被表扬过多次。而这次,他被葬身火海。
1988年5月,共青团中央、原国家教委作出决定,授予赖宁“英雄少年”的光荣称号,号召全国各族少年向赖宁学习。第二年,全国掀起学习赖宁的高潮,也出现了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问题的大讨论。
10年前,巩义市站街镇初一女生雷素为了救一位穿越铁路的老人,成为河南省最年轻的“革命烈士”。
雷素救人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原大地引起震动。有关部门追授其为“河南省英雄少年”、“河南省英雄学生”等称号。2000年9月20日,国家民政部追认雷素为“革命烈士”。后来,巩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雷素父母颁发了3万元慰问金,社会各界也捐助了5000元。他们把这些钱全部捐给了镇里,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雷素牺牲后,她生前所在的班级被命名为“雷素班”,学校建了三间“雷素事迹展览室”。“雷素班”延续了几年后,如今已不复存在。“雷素事迹展览室”也被挪作他用,展板、实物等被散乱地堆在一间屋子里。
范乃方的牺牲引起了当地老百姓及政府的震动。有人认为,在今天,一个孩子的纵身一跳足以让一些人汗颜,他的高贵品质让他成为巩义的英雄。
从1988年扑救山林大火牺牲的14岁“英雄少年”赖宁,到1999年救人牺牲的13岁“革命烈士”雷素,再到今天的“舍己救人好少年”范乃方,三位小英雄跨越了三个年代。
从号召全国少年向赖宁学习后,该不该在青少年中提倡见义勇为行为的讨论延续至今。赖宁牺牲不久,原国家教委就明确提出:严禁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救灾,同时也不提倡未成年人救人。
2004年,《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北京全面实施,而一度被树立为少年英雄的赖宁,其照片也被从北京校园墙上摘下。2007年8月,教育部又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见义勇为。对此,雷素生前中学校长白广现也感到困惑。他说,平时,应该教育青少年遇事要沉着,尽量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但青少年有时遇到的是突发事件,根本来不及思考判断。
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中学校长孙常明告诉笔者,每到清明节时,站街镇中学还要组织学生到雷素陵园扫墓。每年新生入学,都要以雷素为榜样接受教育。他认为,雷素见义勇为的精神是永远值得学习的。2008年,雷素救人的壮举被评为巩义市改革开放30年最具影响事件之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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