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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因作弊被开除状告母校 法院认定处罚过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0日16:44  法制与新闻

  ■ 庭审现场 ■

  一名大学生因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公告开除学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学生奋起反击要求恢复学籍。在走完一系列行政复议程序仍未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大学生愤而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2012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考试作弊被开除状告母校赢官司

  晓理 小生/文

  学籍被除状告母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章晓是该学院2011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2011年6月18日,是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日子。为顺利过关,章晓花钱购置了电子橡皮信息传输作弊工具,走进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考场。

  其间,当章晓打开橡皮状接收器欲查看答案信息时,被监考老师抓了个正着。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当天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因章晓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1年6月20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向章晓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书第0000336号)。并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校教[2011]64号,决定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

  2011年6月24日,章晓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于2011年9月19日向章晓送达2011(03)号《学生申诉处理结果送达书》,告知其于2011年6月24日提出的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听证),并经校长办公会于2011年9月15日研究决定,维持校教[2011]64号文件的决定。

  2011年9月27日,章晓因不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学校2011年6月22日对自己作出的校教[2011]64号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及2011年9月19日2011 (03)号维持决定。

  2011年10月27日,河南省教育厅作出《关于章晓对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向其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复查意见》,维持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关于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校教[2011]64号)。

  行政复议程序失利之后,章晓开始转向司法程序。2011年11月,他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做出的校教(2011)64号《关于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的处分;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学籍。

  庭审激辩孰是孰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章晓认为,自己在考试中虽然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并系初犯,后及时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应当综合行为与过错给予适当处分。

  “学校做出最为严厉的开除处分,处罚过重,有失公允,且学校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章晓激动地说。

  章晓同时认为,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所涉及到的通讯工具是电子橡皮,事实依据不足。行政处罚不同于民事私权处分,不应根据原告个人的承认,将作弊工具认定为通讯工具,被告对此负有查明义务。

  原告行为属于预备或未遂状态,不能比照既遂状态予以处罚,被告处罚时未考虑情节的轻重,其做出的处罚与原告的行为不能罚当其过。

  被告做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不具有剥夺原告受教育权的效力,何况作出处分决定需报校长会研究决定。

  被告的处罚决定是在2011年6月22日做出,而原告是在2011年6月28日收到,原告作弊当天即6月18日,被告已公告开除原告,被告先有结果后有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

  针对原告章晓的说法,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辩称:章晓在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接收装置作弊,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两位监考老师填写的《郑州航院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证实,且章晓在本人所作《说明》也认可了该事实,故其使用电子接收装置作弊的事实是清楚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在法庭上表示,教育部及我院的规章制度均对考试中使用电子接收装置作弊做出了开除学籍的规定,处罚依据明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倡导诚信的时代要求,被告将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学生手册》,人手一册向新生发放并组织学习,故被告的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是清楚的。

  当章晓做出在考试中使用电子接收器作弊的这一严重违纪行为后,被告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做出开除其学籍的决定,也是有充分制度依据的。

  对于程序违反规定的指责,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认为,作弊事件发生后,被告即于2011年6月20日向章晓发出了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章晓进行了签收。后教务处讨论并提出了《关于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的处理意见,在报经部门领导审核、院领导会议研究批准之后,2011年6月22日,被告正式印发了《关于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向章晓本人送达。

  章晓收到处分决定之后,先后向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河南省教育厅进行了申诉。两部门经过审查,均认为被告关于开除章晓学籍的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正当,做出了维持决定。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此外,章晓被发现作弊后虽然承认错误,但不能掩盖作弊的事实。加之其使用通讯工具属严重作弊,故对章晓的处理是否严重,依据的是其利用何种方式进行作弊。

  综上所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认为,开除章晓学籍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章晓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处罚过重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12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特殊行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原告章晓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应刻苦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其却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携带橡皮状接收器进入考场,违反考场纪律。且在考试过程中,其橡皮状接收器显示英文相关内容,故可以认定原告考试作弊。

  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章晓应受到与其过错相应的处罚,以达教育之目的。现被告对原告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发现原告考试作弊的当日即在其校园张贴通告,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虽然此后被告履行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但被告的行为系先做出开除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属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交其做出校教(2011)64号《关于给予张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之前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做出的校教(2011)64号《关于给予张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做出的校教(2011)64号《关于给予章晓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原告章晓的学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负担。

  据了解,一审判决书送达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不服,已经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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