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遭酒店停车场“入侵” 市县文物局是否有执法权成争议焦点
谭嗣同故居与违建停车场的较量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文/图
谭嗣同故居这次遇上了对手,对手是一座停车场。前者是浏阳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在由浏阳市文物局在维护管理;后者是浏阳市浏阳河大酒店在谭嗣同故居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的停车场。
这场较量从2009年就已经开始了,此前,败下阵来的却是谭嗣同故居。如今,谭嗣同铜像广场上的地砖已被车子倾轧得破烂不堪,而故居的保护范围仍被当成了酒店的停车场在使用。
《法制周报》记者调查获悉,上述停车场的修建,并没有经过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审批,也没有经过相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2010年9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浏阳河大酒店擅自修建停车场,“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查处”。
违法停车场建在故居旁
进入谭嗣同故居,打开一扇老式木门,映入眼前的便是谭嗣同铜像广场。
据谭嗣同故居的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浏阳市举行纪念近代改革先驱谭嗣同殉难110周年系列活动,铜像在故居南侧的谭嗣同铜像广场揭幕。
不过现在的谭嗣同铜像广场大煞风景:许多地砖被破坏;不远处停着几辆轿车。
“要是遇上周末或者酒店有喜宴,广场里就会停满了车。”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地砖都是被来往车辆压坏的。“谭嗣同铜像仿佛成了广场的守车员。”
谭嗣同故居门口挂着的一块牌匾显示:谭嗣同故居的保护范围是,四向各至大夫第现存外墙基外30米处。
早在2009年2月,浏阳市文物局接到举报:浏阳河大酒店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谭嗣同故居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停车场。经过调查:浏阳河大酒店于2009年2月10日开始在谭嗣同铜像广场花园西侧动工修建停车场,“其工程范围是:谭嗣同故居南侧墙外1.3米至19米处,西侧墙外1米至17米处的西南角位置。”
2009年2月13日,浏阳市文物局向浏阳河大酒店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施工的有关事项告知书》。
但浏阳市文物局做的工作并没有起到作用,于是他们将情况向长沙市文物局进行反映。
2009年4月14日,长沙市文物局对浏阳河大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浏阳河大酒店在谭嗣同故居的保护范围内,未经相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停车场,对浏阳河大酒店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拆除违法修建的停车场,恢复谭嗣同故居南侧绿地原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物局对酒店处罚反被起诉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浏阳河大酒店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主要观点是:1.硬化地坪不属“建设工程”,长沙市文物局认定事实不清。2.浏阳河大酒店没有造成不良后果,长沙市文物局适用依据错误。3.长沙市文物局不具备本案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09年7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认为:长沙市文物局根据《文物法》对浏阳河大酒店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因此,维持了长沙市文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7月28日,浏阳河大酒店将长沙市文物局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26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行政判决书》,裁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被告长沙市文物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后,双方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9月1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浏阳河大酒店在谭嗣同故居的保护范围内,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停车场,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查处。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一款规定,对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鉴于长沙市文物局对浏阳河大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越了法定职权,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争议焦点一 :
市县文物局是否有执法权?
二审法院认为长沙市文物局不具有对浏阳河大酒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那么,既然明知浏阳河大酒店修建的停车场违法,3年来湖南省文物局为何不执法呢?
6月13日,记者就这一问题联系采访了湖南省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该人士坦言, 去执法是很容易的,之所以没有去,是因为不认可终审判决结果。“如果我们去,相当于我们认可了法院的判决。那就等于剥夺了市县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的资格,今后再遇到类似事情,市县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执法权了。”而该案的焦点就在这里。
该人士称,根据《文物法》第66条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执法权。
而二审法院判案根据的是《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这里存在一个法律冲突的选择问题。“如果两个法律条文对同一事情作出不同的规定时,应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文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显然比国务院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要高。”
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判决长沙市文物局败诉,欧爱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文物法》第66条明确授予了市一级文物局有执法权,所以法院认为长沙市文物局没有执法权是适用法律错误。
湖南省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2011年9月,他们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希望他们纠正。
争议焦点二 :
《文物法》 PK 《物权法》 ?
近日,浏阳河大酒店总经理卓勇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谭嗣同铜像广场所处的这块地,是酒店于1992年花200万元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2008年9月3日,浏阳河大酒店与浏阳市文物局签订协议。根据浏阳市规划局批准,浏阳市文物局需要对浏阳河大酒店正门口花园进行整改并安置谭嗣同铜像,将其建设成谭嗣同铜像广场。双方协议 :“花园前期的投入由浏阳市文物局协助浏阳河大酒店向财政申请解决。28万元补偿金到浏阳河大酒店的账户后,花木所有权归浏阳市文物局所有。”
但直到现在,浏阳河大酒店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卓勇据此认为浏阳市文物局违约。他认为谭嗣同铜像放在酒店的花园里,侵占了酒店的权利。对此浏阳市文物局相关人士回应说,修建谭嗣同铜像广场,是浏阳市政府要求的,并非浏阳市文物局的意思。
欧爱民教授指出,根据《文物法》的规定,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将停车场纳入文物保护的红线控制范围,那么其开发利用是要严格限制的,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湖南省文物局相关人士分析,《文物法》和《宪法》、《物权法》并不矛盾。他说,浏阳河大酒店的地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不要你的地,但你要搞建设,要按《文物法》、《行政许可法》规定,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就是违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文物保护人士建议,鉴于3年来违法停车场一直未得到整改,当地政府可以介入处理,确保文物安全。
湖南省文物局相关人士透露,他们已经给浏阳市政府去函。现在还在等待结果。
新闻背景
谭嗣同故居是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位于浏阳市北正南路101号的谭嗣同故居,又名大夫第,始建于明末,系木结构,具明、清时代湖南庭院式有过廊的民居风格。故居至今已有300余年历史,建筑面积762平方米,共有房间24间,通高8米,三栋二院一亭。此处由谭嗣同的祖父谭学琴买下后作为私第,并改造成庭院式民宅建筑。
曾担任湖南省谭嗣同研究会理事、浏阳市政协文史顾问的87岁老人潘信之介绍,谭嗣同故居对谭嗣同的影响很大。谭嗣同曾多次回故居居住,并在此读书会友、习武研事,寻求救国救民真理,从事变法活动。
潘信之认为,今天谭嗣同故居的意义,在于谭嗣同精神的影响。谭嗣同精神包括爱国精神、科学的精神、创新的精神、勇于担当的精神、博爱的精神等。这种精神今天仍值得提倡,对浏阳乃至全国来说都是一笔财富。如今停车场入侵,“看了非常气愤。”
1996年国务院公布其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8年,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授牌谭嗣同故居为湖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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