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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混合抚养易致孩子过早学会察言观色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09:45  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7月下半月期封面 《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7月下半月期封面

  “混合抚养”检视

  本刊记者/李云虹   特约撰稿/谭灵 周婷    

  时下,颇为时髦的养育方式“混合抚养”越来越多地成为年轻父母的选择。这种既不影响工作,又能与孩子朝夕相处的抚养模式,确实弥补了其他抚养模式的缺陷。但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显示,在法院的离婚案件中,“混合抚养”为家庭不和睦埋下了隐患。由于抚养者之间在如何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存在种种矛盾,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甚至解体。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孩子,也因这混乱的爱陷入迷茫。同时,我国法律对“混合抚养”问题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

  当然,“混合抚养”的模式并不是中国独创。在澳大利亚,已有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各种家庭抚养模式产生的问题。这些他山之石,值得我们借鉴。然而,比起从法律制度上的完善,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应该是,当“混合抚养”无可避免时,抚养者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关系才能让家庭关系趋向和谐稳定,才能让“混合抚养”转化为一种最优模式。

  “双刃剑”下的抚养与被抚养者

  关键词:混合抚养

  混合抚养指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共同参与抚养孩子的一种模式。在不同的时间段,孩子由不同的人负责照顾。这种抚养模式像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一抚养模式的缺陷,但是,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轻视。各抚养者的文化背景、抚养知识、对孩子的要求、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均不相同,不仅容易导致孩子过早地学会“察言观色”——对孩子的适应能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而且容易引起各抚养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正确引导、互商互谅、法规介入,是解决此种抚养弊端的正确选择。

  一切若只如初见

  家住北京海淀区的金先生可谓是“混合抚养”的典范。

  为了让孩子上一家条件好的公立幼儿园,每个星期的周一到周五,金先生一家三口便和岳父岳母“蜗居”在一套不足60平方米的老房子内。到了周末,夫妻二人再将孩子接回他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的一套100余平方米的家中,享受三口之家的温馨。

  同金先生有相似经历的家庭不在少数。而由此引发家庭矛盾的,也绝不是个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受理过这样一起由于“混合抚养”引发离婚的案件。

  来法院起诉的原告名叫刘欣。她起诉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丈夫张华。她的诉求是离婚并主张儿子由自己抚养。

  法官经过了解得知,刘欣是“北漂”,而丈夫张华是地地道道的北京人。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后,便居住在张华父母的家中。最初,一家四口生活和睦,夫妻二人的感情也不错,婆媳关系也算融洽。

  随后,刘欣和张华的爱情结晶诞生了,一个大胖小子降临到了他们家。然而,幸福却从此落下帷幕。起初,刘欣想,多两个老人帮忙照顾孩子,自己也能稍微轻松一些,将来孩子大点儿了,自己出去工作,也放心,“总比交给外人踏实”。但她却万万没有料到,因为照看孩子的问题,她和公公、婆婆产生了巨大的隔阂。

  为了减少摩擦,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为了获得小家庭的生活空间,刘欣决定,要与公公、婆婆保持距离——他们决定从公婆家搬出。但为了能方便让公婆帮忙照顾孩子,他们在同一个小区内租了一套房子,孩子依然放在公婆家抚养。到了晚上以及周末,刘欣便将孩子接回自己的家中,亲自照顾孩子。然而,刘欣与公公、婆婆的矛盾并未因此而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半年后的一天,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张华独自搬回了自己父母家,而刘欣自此一人居住在租住的房屋内。

  通过了解,一年前,张华就曾起诉过刘欣,要求离婚。当时,刘欣考虑到孩子还太小,并未同意离婚。随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张华撤诉了。但此后,刘欣认为,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自己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很痛苦。于是,她再一次来到法院,起诉并坚持要求离婚。

  审理这起离婚案件的法官坦言,在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本来很好,却因“混合抚养”问题造成家庭矛盾,最终引发的离婚诉讼并非只有刘欣这一例。

  由于两代人的生活经验及生活观念均有差异,在共同参与养育孩子的时候,尽管同样爱孩子,仍难免发生对养育细节、教育方式等意见相左的情况。

  现如今,大多数的家庭都是“421”的结构,对家中“独苗”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养育孩子过程中的一个小小动作,便可能引起一场争论。若协调不好,久而久之,势必会造成婆媳、姑嫂等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然而,婚姻并非单纯是夫妻两人之间的事情,此类矛盾势必会牵扯两个家庭乃至更多人。

  当家庭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婚姻就容易产生裂缝,甚至遭到动摇。此时,夫妻二人才皆叹息:“一切若只如初见”该多好!

  趋于早熟的孩子

  审理过多起离婚纠纷案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谈到“混合抚养”时,无法忘却一起离婚案中的一个孩子。

  出现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的徐红目的只有一个:同丈夫陈晨离婚。双方早已分居很久,二人皆同意离婚,唯一争夺的便是孩子的抚养权。

  当法官问到,在他们来法院起诉离婚之前孩子正跟随哪方一起生活时,徐红说:“孩子已经上幼儿园了。在双方发生矛盾之前,孩子一直都是自己、丈夫以及公婆共同照顾。”当双方产生矛盾后,孩子暂时由双方家庭轮流抚养。对此,作为丈夫的陈晨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他说“徐红说的不属实”,孩子主要是跟随自己以及自己的父母生活,而徐红对孩子是漠不关心。

  鉴于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现状的陈述差异较大,法官选择了前往当事人家中面对面地问问孩子。在不伤害孩子的前提下,法官了解到了孩子内心真实的想法。孩子用稚嫩的声音回答法官:“我喜欢奶奶,晚上我都跟奶奶睡觉,周末都是爸爸和奶奶陪我玩,妈妈已经很久没来看我了,我更愿意跟爸爸生活。”

  在第二次开庭时,徐红看到了法官与孩子之间的对话记录。看到这些文字后,徐红含泪表示,自己是一个失败的母亲。法庭上,她所表现出来的那份伤心着实令人心痛。徐红告诉法官,她尊重孩子的意见。同时,她强调,在公公、婆婆与她同时在的情况下,孩子完全不能放开地跟自己玩耍;但当她与孩子独处之时,孩子表现出的母子情深显得自然了许多。徐红现在最担心的是,孩子已然看出了“妈妈和爷爷、奶奶之间在争宠”。同时,孩子也确实比其他同龄孩子更安静,甚至早熟。

  共同参与抚养孩子的长辈都很疼爱孩子。但不经意间,对孩子共同的爱与各抚养者间的矛盾“催促”了孩子的成长。一方面,“混合抚养”意味着孩子在不同的时间段由不同的人负责照顾,心理学家研究认为这对孩子的适应能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对2岁以下的孩子来说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各抚养者内心都在乎孩子是否喜欢自己,有意无意间形成竞争关系,甚至争夺孩子的关注与爱,这样容易让对一切尽收眼底的孩子过早“心事重重”,学会“察言观色”,趋于早熟。

  在“混合抚养”的模式下,虽然各抚养者均参与照顾孩子,但是,由于相处时间、相处方式、投缘程度等种种原因,孩子与各抚养者之间的感情未必亲疏均等。这不仅容易引起各抚养者之间的隔膜,而且在审理涉“混合抚养”的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容易造成法官难以下判决的尴尬局面。

  在一起看似简单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的背后,生动地体现了这一症结。

  韩玄在与赵铭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赵铭抚养。此后,孩子跟随赵铭及赵铭的父母一起生活。然而,两年后,韩玄却将赵铭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其自行抚养孩子。对此,赵铭表示坚决不同意。

  鉴于孩子已年满10周岁,办理此案的法官斟酌再三后决定,要孩子到庭并与其进行单独谈话,看孩子是更倾向于同谁一起生活。

  令法官始料不及的是,这个孩子却说,自己既不愿意继续与母亲生活,也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其认为自己与姥姥、姥爷的感情更深,坚持要求跟随姥姥、姥爷生活,由姥姥、姥爷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但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主审法官着实难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姥姥、姥爷。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具体意见,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参考。

  该意见中第四条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参与抚养的因素有所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终,法官对此案给出了两套方案。双方若尊重并同意孩子的意见,可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若不同意孩子的意见,执意要法院作出判决,那么,也只能维持现有抚养权的状况。

  亟待完善的立法

  如今,“混合抚养”模式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实际审判实践中,法律依据仅有一条,即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的第四条规定可供参考。这说明立法上对“混合抚养”问题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基于此,审判实践面临种种问题。

  为了更好地处理涉“混合抚养”的家庭纠纷,真正落实一切从孩子利益出发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对“混合抚养”问题加强关注,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第一,要建立离婚前子女抚养问题的专门机构。

  在涉及“混合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孩子的抚养权争夺尤为激烈,双方父母或作为委托代理人,或作为旁听人员,均积极参与庭审,甚至还可能会发生在判决前对孩子的争抢行为。双方并未离婚,作为孩子的父母,谁带走孩子都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一般而言,法院对此情况也无法作处理。我国可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离婚前子女抚养的问题。

  第二,要在审判及调解中增加询问的环节。

  目前,在涉及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中,法官在审理中仅仅询问孩子父母的意见。若孩子年满10周岁,还须询问孩子的意愿。但若涉及“混合抚养”问题,为确保意见的完整性,本着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应当询问所有参与抚养人员的意见。这不光是法院审判或调解时应增加的环节,对于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员等就辖区内涉及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进行调解工作时,也应当注意征询所有参与抚养人员的意见。

  第三,要为直接判决孩子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设定条件与程序。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可能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结合上述最高院“意见”中的第四条,可以考虑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只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而不能判决直接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且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的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也不会成为抚养纠纷的当事人。为了不再出现前文所提及的“纠纷难断”的尴尬,实现孩子的真实意愿,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研究并设定可直接判决孩子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条件。(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混合抚养”的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的“家庭关系中心”(以下简称FRCs)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而设立的,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夫妻之间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中,1989年联合国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所倡导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儿童利益最大化

  1975年,澳大利亚的《家庭法》中引入无过错离婚原则,家事法律得到根本的变革。20年后的1995年,澳大利亚又迎来了一次家庭法律的改革运动,法条中明文规定:法院在制定有关子女的特别命令时,必须把子女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考虑。

  设立FRCs是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又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这次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的重点是在法庭外如何解决父母对子女照顾权的纠纷问题,包括改革法庭诉讼程序以减少夫妻间的敌对情绪,从而找到一种更加合适的解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纠纷的方式,以防止夫妻间关系进一步疏远。

  单亲家庭不利于儿童成长是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的基本动机。由于夫妻分居或离婚导致父亲从儿童的生活中消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2001年,澳大利亚一项全国性的有关分居夫妻的抽样调查表明,36%的儿童已经一年没有见过其父亲,17%的儿童一年内与父亲只有一天的接触,3/4的未与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亲则因其与子女接触的时间过少而愤愤不平。

  2003年,澳大利亚的国会咨询报告为FRCs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就“共同监护”问题,该委员会支持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对儿童的照顾权和承担责任。该委员会此项提案被澳大利亚政府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同时,建议对澳大利亚《家庭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澳大利亚政府在许多公众场合指出,政府将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这一法庭将审理夫妻之间需要判决解决的纠纷。按照该委员会的观点,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席该法庭。因此,该法庭的诉讼案件与现有的家庭法院和联邦治安法庭所审理的父母对儿童的照顾权纠纷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

  虽然FRCs看似与特别法庭的理念有所不同,其实,它与委员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异曲同工。它是对该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所欲达到的三项中心目标的回应,即尽量帮助未与儿童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尤其是父亲)保持和孩子们有更多的接触时间,减少依赖律师来解决分居后的各种冲突,减少婚姻冲突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非诉讼途径很重要

  “家庭关系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第一,对分居的夫妻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提供基本的咨询和建议。

  第三,帮助协商、制订父母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方案。当夫妻就子女照顾权行使发生纠纷时,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方式是,可以在FRCs接受3个小时的免费调解,使夫妻双方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短期方案,从而为制订长期方案打下基础;另一种方式是,当夫妻双方冲突已经相当激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样板方案,并建议他们数周或数月与儿童接触一次,同时,继续协商制订长期方案。

  第四,协助父母解决对子女照顾权协议生效后产生的纠纷。司法经验表明,有一些违约纠纷来自于双方协商同意的接触令,而这些接触令要么从一开始就不适用,要么随着情势的变更已不能适用。对此,FRCs将这些案件进行分类并找出哪些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哪些允许夫妻双方在未提出违约申请之前通过协议解决。

  第五,帮助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澳大利亚政府的信息报告中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儿童的生活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家庭的破裂,这一切都被割断。按照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申请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居住令和接触令,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不通过起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照管。通过社区教育运动,国家将鼓励祖父母、外祖父母利用家庭关系中心、争端解决服务机构、新的全国建议热线等来获得信息和帮助。

  “混合抚养”的利与弊

  “混合抚养”对孩子而言,到底是好还是不好?笔者的观点很明确:任何一种抚养模式都不会是完美的。同样,“混合抚养”的模式本身并没有好坏之说,更多的问题存在于承担抚养任务的大人。简言之,抚养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最关键的。同时,抚养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动态的。根据孩子成长的不同需要,每一位抚养者所扮演的角色应该不断调整,每一位抚养者所承担的任务也需不断改变。

  母亲是重要抚养者

  孩子一出生,就意味着他从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这时候,孩子会不断地确认自己是否安全。如果是安全的,孩子将会对他人甚至整个世界表示信任,而这将影响他今后与他人、外界的接触与交往。

  抚养者是孩子第一个试着去建立连接的人。孩子会通过与抚养者的互动来确认这个世界是否可信。母亲无疑是最好的抚养者,因为她的体温、心跳、声音、气味等都是孩子最熟悉、最安心的。

  因此,有学者提出来这个阶段的孩子的理想养育者次序排列。第一,母亲单独抚养,其他家人缓解母亲自身的焦虑(比如家务、经济等)。第二,主要依靠母亲单独抚养,其他家人帮助照顾婴儿。第三,母亲和其他家人同时抚养婴儿。第四,其他家人单独抚养。第五,保姆主要承担照顾婴儿的工作,但母亲和其他家人在场。第六,保姆完全单独照顾婴儿。

  不管顺序如何,都必须始终确定一个主要的负责人。

  在“混合抚养”关系的家庭中,很多问题的出现源于“到底应该听谁的”。长辈常常会觉得“我有抚养孩子的经验,我的观念肯定没错。另外,我是长辈,你们必须听我的”。同时,年轻的爸爸、妈妈却不一定这么认为,他们会觉得“你们的想法太过时了,很不科学……”

  在这样的混乱中,一个主要负责人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个人就像是一个小组长,他(她)需要根据孩子的需要不断调和各种不同的抚养观念,并让各方达成一致。

  其实,这是一个抚养各方不断沟通、吸取、妥协的过程,千万不要将其看成一个论输赢的战场,毕竟谁都无法提供一个百分之百完美的抚养方式。

  达成统一的抚养标准

  有一位叫夏丽的年轻妈妈,也是“混合抚养”大军中的一员。她说:“婆婆帮我们带孩子,其实我有很多的担心,最担心的就是我和婆婆教育理念的不同。比方说我觉得晚上8点以后不能给孩子吃零食了。但是,我婆婆也许觉得这没有关系。孩子便会从中钻空子……”

  夏丽思量了许久,想“让老公和婆婆说这件事”,但总觉得不妥。有一天,趁着孩子去幼儿园的时候,她终于鼓足勇气约婆婆出去逛街,然后,心平气和地跟婆婆说起了这件事。

  也许是由于夏丽的态度好,也许是充分尊重了对方,夏丽的婆婆并没有生气。其实,婆婆也知道晚上让孩子吃零食不好。但孩子想吃,她总是会于心不忍。经过这次交流,婆婆表示下次会狠下心来,晚上不给孩子吃零食。

  由此不难看出,抚养者之间应该积极进行沟通,形成一致的抚养标准,达成一套统一的奖惩标准。这样,孩子不会因为标准的不一致而困惑,对于培养孩子的好习惯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抚养者之间应该具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关于“混合抚养”对孩子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归根结底要看抚养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如果抚养者彼此之间无法顺畅地沟通,心怀不满,那么,很有可能会将孩子当成宣泄不满、攻击他人的一种手段。这对孩子来说一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假设抚养关系中孩子的父母能够勇于承担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对其他抚养者的付出心怀感恩,并时常关心;而其他的抚养者能够明白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抚养人,不过多插手他们教育孩子,并给他们提供情感的支持和必要的指导,那么,孩子一定能够感受到有一大群人在用心爱自己。

  在此基础上,“混合抚养”对孩子来说,也许是最佳的一种抚养模式。(本文作者周婷系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分校心理教研组组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7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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