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福“诈骗”案中的重重疑云

2012年12月25日14:50  法制与新闻
法制与新闻杂志第12期封面 法制与新闻杂志第12期封面

  (本刊记者)郭毅 张冲/文

  2012年10月,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检察院第一次对王庆福提起公诉的事实和理由是“政府征用了你67公顷的民有林用于建设水库,但实际上只用了三十几公顷,你多得的林地补偿就是诈骗”。

  经过本刊记者采访后,办案检察长也认为在这起“自侦自诉”的诈骗案中确实存在诸多不妥,随即变更了起诉书,称67公顷的林地是都用了,但是林地内的树太少,王庆福系虚构事实为多得补偿,因此涉嫌诈骗。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自侦自诉诈骗案件?案件的关键证据为什么始终无法现身法庭?公诉人提审笔录为何出现惊人的雷同?而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王庆福诈骗案中的重重疑云远不只这些。

  王庆福本人也多次表示:“林地是你们政府要征的,勘测划界你们政府的人做的,要给补偿是你们政府的人核算的数,到头来我怎么成了诈骗犯?”

  模范造林区被征用建水库

  2003年,伊春市翠峦林业局(区局政企合一)根据国家政策林权制度改革,把西山林地115、116、117林班承包给职工常景祥。

  2004年9月,常景祥又将115、116、117林班共344.5公顷转包给张伟,林权证更名在张伟名下。为了将这片民有林维护好,张伟又用林权证在信用社贷款140万元,投入到了植树造林当中。

  张伟的植树造林一时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为了让西山绿起来、美起来,翠峦区委区政府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将西山列为承包经营的范畴。今年32岁的张伟,已经从事多年的木材加工生意,当他得知这一消息后,于今年4月,大胆地与区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共承包民有林344.5公顷,一包三十年。为了不误春季造林,张伟筹集资金100多万元,雇佣200多名劳力持续造林两个月。”这是2004年7月刊登在《伊春日报》上的一段新闻。《林城晚报》也曾对张伟植树造林的行为多次宣传报道,并树立其为造林典型。

  直到2006年7月,张伟得到消息,他承包并苦心经营的344.5公顷民有林可能要被政府征用做西山水库的开发,具体占多少他也不清楚。

  于是,张伟找到翠峦区居民王庆福,表示想把这片林地转包给王庆福。张伟对王庆福倒是直言不讳,说自己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起,到时候翠峦林业局的补偿款也不好要。张伟说:“王叔,你要是想经营,我就把我承包的344.5公顷民有林地转包给你。”

  很快,张伟与王庆福正式签了一份转包合同。张伟说:“合同是我和王庆福私自协商的,得到补偿款之后,我让王庆福替我还翠峦信用社140万元钱的贷款及签完合同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生效后,王庆福自此全权接管了这344.5公顷林地,同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植树护林。”

  没过多久,翠峦林业局果然开始为建设西山水库做征地准备。

  2006年8月和2007年5月,在翠峦森调队、资源科、水库办和王庆福共同参与下,分两次进行了实地勘测圈地。在林业局工作人员的细致测量下,最终确定圈占归属王庆福所有的67公顷林地作为西山水库一期工程建设。

  但直到水库开始动土施工,翠峦林业局也始终没提过征地补偿款的事。

  林主王庆福开始在“伊春贴吧”和“翠峦贴吧”上发文章指责翠峦林业局占地不给补偿的丑恶行为,同时还写了大量举报信向上一级的相关部门投诉,甚至还进入西山水库施工现场坐在铲车上阻挠施工,闹得政府动用警力强行将王庆福带离施工现场。王庆福可以说能想到的办法他都用上了。

  身患重病的王庆福“躺着中枪”

  2007年9月,时任翠峦林业局局长的姜传军难抵压力,以借款的形式先支付给王庆福100万元。

  因为100万元还远达不到应该给予王庆福的补偿金额,因此王庆福上访、告状依然没有休止。

  “2009年年初,翠峦林业局局长姜传军有了升迁的机会,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派人下来考察他,姜传军担心王庆福搅和了自己这次大好的晋升机会,便觉得征地补偿的事情绝不能再拖延下去了。”王庆福的妻子刘亚新告诉本刊记者,2009年4月20日,姜传军作为翠峦林业局的法定代表人与张伟和王庆福签署了占用第一部分民有林地67公顷的补偿协议。

  记者在这份协议中看到,签署的补偿款总额是581.3万元,2009年6月之前补偿完毕。但最终翠峦林业局实际上只补偿了448万元,但这也让王庆福讨要征地补偿的事件告一段落,姜传军的晋升便十分顺利。

  今年年初,翠峦森调队、资源科和西山水库办均有多位领导干部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事实是,西山水库的建设项目早在2002年时国家就已经开始酝酿立项,因此,可能会被用作修缮水库的115、116、117林班就不应该再承包给个人经营,如今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必须被追责。

  同时为了追回国家的损失,王庆福“躺着中枪”,竟然被伊春市新青区检察机关扣上了诈骗的罪名。

  2012年9月,伊春市新青区检察院将身患脑溢血的王庆福从病床上抓走,并以涉嫌诈骗罪将其批捕。此前并未经过任何一级公安机关侦查,造林“英雄”张伟也是落得同样的境遇。

  记者看到,对王庆福的起诉书中主要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政府征用67公顷民有林建水库,但实际上只用了34.07公顷,应补偿39.6万元,而王庆福却得到了67公顷的补偿款448万元,多出部分的补偿款为王庆福和张伟非法占有,故涉嫌诈骗。

  “如果是一个普通人去市场买了200斤大米,结果回家只吃了10斤米,那么就可以控告卖大米的商贩属于诈骗行为吗?”王庆福的辩护律师对记者说。

  10月12日,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庆福的案件。

  王庆福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王庆福亲自参加由西山水库办公室代表、翠峦林业局资源科、翠峦森调队共同进行的为期四天的被征用林地的实地测量,而且当时在199个实测点处记录了199个小票,这些小票现场人员全部都有签字。这是最清楚的证据,证明王庆福没有任何诈骗的故意,是客观认定案件现场的直接证据。

  不仅如此,在67公顷林地全部交给了水库使用后,为了防止相邻方相互过界,王庆福便花了三万多元钱在分割线上挖了站桩的坑。因此,建设水库征用67公顷林地的客观事实和后期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都是毋庸置疑的,不能说最后建设水库实际施工当中没用67公顷林地,就是王庆福故意诈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

  面对微博的检察官和法官不再“躲猫猫”

  10月22日,为了调查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本刊记者来到伊春市新青区检察院见到了陈玉春检察长,当记者在其办公室提出想了解王庆福案件时,陈玉春面色立即变得紧张起来,反复检查记者的证件之后很久没有说话。

  “案件的判决还没有下来,现在没什么可说的,就算是无可奉告吧。”陈玉春边点烟边对记者说。

  记者便说:“那请问,新青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前期侦查吗?检察机关可以自侦自诉诈骗案吗?”

  陈玉春说:“这案子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指定管辖案件,我听上级领导的,检察机关可以自侦案件,国家最高检好像有这么一条规定。”

  “哪一条规定,能给我们看看这个文件吗?”记者追问。

  “哪一条我也说不清楚,你们可以回去自己查一查。”

  因为对方坚定地表示“无可奉告”,记者只好先行离开。

  随后,记者将采访的过程发到了微博上。

  岂料,第二天陈玉春便主动联系记者要说明情况。与记者见面后表示,可能是手下的检察官办案不够细,出现了很多瑕疵,回去一定好好研究案情,可能会变更起诉书。

  几天之后,新青检察院果然变更了起诉书,这次诉讼的理由是:政府征用王庆福的67公顷民有林事实无异议,但是王庆福虚报了这67公顷林地实际存在树木的数量,因此应实际得到补偿128万余元,但其多得了320余万元。

  针对变更的起诉书,新青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1月13日再次开庭审理。

  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迟夙生对记者说,征用的林地如今已经被破坏,水库办在原址也盖了楼,如今又说虚报了林木的疏密度,现在该如何去考证!

  为了充分地做足辩护准备,11月12日,迟夙生律师提前来到新青区人民法院请求查看卷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却称,案卷并不在法院,被检察院的人拿走了,所以无法提供。

  而迟夙生接着询问新青检察院的公诉人时,对方又说:“案卷找我要什么,你找法院要啊,哪有律师找检察院查卷的?”

  迟夙生再反身询问该案主审法官案卷究竟在哪儿时,法官摊开双手说:“我也没办法,法院确实没有卷。”

  迟夙生在等待查看卷宗期间,旁听了新青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伟的庭审。休庭后,正当迟夙生向法庭外走去时,新青法院一名姓葛的副院长将其拦住说:“你是不是王庆福的代理律师,你知不知道王庆福的案子和张伟的案子相同,是不允许你来旁听张伟的庭审的,谁让你进来的?”迟夙生觉得这种规定令人啼笑皆非,便拿出手机对眼前这名副院长拍照“留念”,这名副院长见此情景更是火冒三丈:“法庭里你还敢拍照?”他立即叫来法警抢夺手机,迟夙生紧紧握住手机不放手。

  一番争夺下来,年近60岁的迟夙生嘴唇发白,并喊着让人帮她拿速效救心丸。见此情景,法警才住手。

  当天下午,迟夙生向新青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声明,主要内容是:因为几次向法院申请查阅卷宗无果,出于一名律师的道德和良心,考虑到走一走过场的虚假辩护是一种耻辱。故声明无法出庭辩护,待查阅卷宗后再出庭。

  随后,迟夙生又将自己在新青人民法院遭遇的一系列离奇事件编辑成微博发到网上,很快便有几百条的转发和留言。

  11月13日上午9时许,新青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迟夙生没有出现在辩护席上,审判长宣读了辩护律师的声明后,王庆福表示将继续委托迟夙生为自己的代理人,随后审判长草草休庭,宣布择期再审。

  随后,本刊记者找到迟夙生律师准备采访时,恰巧见到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铭福正在向迟夙生道歉:“我们伊春中院的领导看到了您在网上发表的微博,不给律师看卷宗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我受院领导之托,专程来跟您道歉,并且协调好此事。”

  刘铭福副院长还对迟夙生律师表示:“今年年底,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望被评比为全国优秀法院的称号,这个荣誉对我们来说很重要,机会也很难得,院领导不希望在这个时候出现任何的‘杂音’,请您高抬贵手将昨天发的几条微博删除。”

  虽然迟夙生律师未同意删除微博,但在刘铭福副院长的协调下,迟夙生于当日下午还是顺利地看到了王庆福诈骗案的相关卷宗,并协商确定11月22日再次开庭审理。

  公诉人被指隐匿重要证据

  11月22日9时许,新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的法槌一声脆响,审判长宣布开庭。

  “被告人王庆福与张伟(另案处理)于2006年9月1日私自签订转包协议,将张伟在翠峦林业局北山经营所的115、116、117林班,共计344.5公顷转包给王庆福。2006年10月,翠峦区建设西山水库与115、117林班发生冲突,被告人王庆福于2006年8月、2007年5月两次代表张伟与翠峦区资源科、水库办、森调队对西山水库115、117林班测量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西山水库占用的67公顷林地里存在虚构人工林和沙棘树的数量,被告人王庆福多次向翠峦林业局索要补偿。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张伟在明知这67公顷林地没有人工造林的情况下,与翠峦林业局三次签订协议共计补偿金额为581万余元,实际给付448万元。后经新青区检察院委托新青森林调查设计队和新青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西山水库占用的67公顷林地内,天然林幼树46235株,人工林幼树8657株,翠峦林业局实际应予补偿128万余元,翠峦林业局多补偿了319万余元,王庆福则非法占有补偿款146万余元。”

  公诉人王秀丽当庭宣读完变更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起诉书说我犯有诈骗罪……说我虚构了67公顷林地内人工林和沙棘树的数量……我有异议。”身患严重脑溢血的王庆福说起话来显得十分笨拙。

  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说:“在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前,我有两点要向王庆福说明,第一,作为你的辩护人,对于11月13日法院的第二次开庭我没能出庭,原因是法院和检察院扣押了该案的卷宗材料,致使我无法负责任地替你出庭辩护。第二,在本次开庭前,你提出了要求公诉人王秀丽回避的申请,你是否还继续坚持申请王秀丽回避。”

  “是的,我坚持申请王秀丽回避。”王庆福说。

  记者在此前王庆福通过其律师公布在微博上的申请回避材料中看到:王秀丽对于王庆福涉嫌诈骗一案的审查起诉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012年10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在法庭上已经查明了王庆福一案尚有在2007年5月在翠峦林业局资源科、翠峦区森调队、兴安水库、王庆福等四方参加野外踏查的199张野账小票,应必须调入卷宗作为证据的重要材料。而该份证据在资源科、森调队、伊春市资源科都应该留存的重要工作记录,王秀丽代表国家公诉机关仍然故意隐匿该份证据。且王秀丽在本案开庭后,不及时向法院移交开庭审理质证后的卷宗材料,非法剥夺了辩护人的合法辩护权。因为王秀丽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此案,故申请其回避,如不批复我还将申请复议。

  9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

  司法鉴定竟无需现场勘查

  一个小时过后,公诉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才陆续回到法庭。公诉人王秀丽宣读了驳回王庆福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后,法庭恢复审理。

  公诉人出示变更起诉书的新的证据:新青林业局调查设计队,调查说明新青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伊春市新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你对这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王庆福说:“有异议,虽然我没有看到这份书证,但我仍有异议。水库共占了我67公顷林地,如今修上大坝了、修上办公楼了、修上货场了,一棵树都没有,一颗草都没有了,都已经毁完了的林子怎么给我调查出来的林木数量,这些数据都是怎么来的?如果根据黑森联发【2008】2号文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除了树木补偿外,还应该有林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资源补偿费等等还有很多费用,那些都应该给我。我并没有诈骗,政府还欠我很多补偿款呢。”

  王庆福已多次申请公诉机关调查2007年四方联合出具的199张野账小票,足以证明征地时的林木数量。而公诉人称,11月19日翠峦局森调队出具了199张野账小票丢失证明。

  辩护律师认为,这个小票是不该丢失的,如果丢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该小票是一式四份,除了翠峦森调队应该留底保存外,翠峦资源科、伊春资源科都应该有原始的保存记录,所以说提取该份重要证据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关于价格认证,对森林资源的价格认定,如果拿到法庭上来是有严格的要求的。价格认证中心只能做价格认证,不可以做司法鉴定。我们已经申请了鉴定机关证人出庭,稍后会进行当庭询问。”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说。

  随后,在法警的引领下,新青区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人殷献玉在证人席上落座。

  辩护律师发问:“这份价格认定是你做出来的吗?”

  殷:“不是我一个人做的,是我们价格认定中心一个小组里的几个人一起做的鉴定。”

  律师:“你们这个单位有没有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发给你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殷:“没有司法厅发的,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律师:“你知不知道,为犯罪行为做鉴定必须有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的资质证书不是一次核发有效,是需要每年都要年检核发的。”

  殷:“我们是政府下设的价格认定中心,指定对当地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至于司法部门的那个我不知道有这样的说法。”

  律师:“请问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样的方式到现场进行的鉴定,请向法庭陈述一下。”

  殷:“没有进行过实地鉴定,我们接受新青区检察院院委托以后,根据其委托的具体内容,研究以后决定,没有必要去实地调查。因为委托单位给了我们具体数目的数量,并要求我们按照2008年的标准计算价格,委托很明确,所以不用实地勘察,我们可以直接计算出价格。”

  律师:“就是说你们根本没到现场去看?”

  殷:“我们认为不需要去现场,我们认为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本次鉴定结论是仅限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客观的。”

  律师:“你的鉴定声明中提到,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能移做他用,不得向委托人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提供。”

  殷:“这个由检察院来决定。”

  多份笔录出现惊人雷同

  面对新的证据,辩护人是否还有异议。

  律师提出,因为之前一直没有看到案卷材料,所以在看到案卷后分析,公诉人王秀丽涉嫌编造口供。理由是,在王秀丽制造的所有询问笔录,都与其他人做的询问笔录完全相同,并非是客观真实的。

  例如,在王秀丽2012年9月26日,对王庆福所做的询问笔录,从第二页到第三页全部是拷贝肖洪森2012年9月21对王庆福做的询问笔录,其内容不仅文字完全相同、标点符号完全一样,就连错别字的位置都是一模一样,应该是电脑直接复制拷贝的。

  询问的问题一模一样,回答的内容也是一模一样。

  这个证据足以说明,王秀丽作为公诉人,没有客观真实制作被告人的笔录,而是编造的。

  法官问:“王庆福,你的辩护人提到的这些笔录你都签字了吗?签字前看了吗?”

  王庆福:“看了,签字了。但那个时候我脑出血病比较严重,还在恢复期,很多笔录都是他们在病房里念给我听的。”

  公诉人答辩称:“所有的笔录我都是正常提审、正常记录,我认为这些笔录都是合法有效的。”

  随后,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起诉书指控王庆福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庆福庭审表现极其不好,推卸责任,对自己的罪行不认罪,请求法庭给予公正判决。

  王庆福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首先,本案由检察院自侦自诉,确凿无疑是非法的,不能因为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指定管辖就是合法的,这种非法行为是对国家没有交代。法律是国家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具体的职能认定,不能因为基层机关的内部文件公然反对国家法律,不能用自己的内部文件公然剥夺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如果检察院强行获得的侦查诈骗案件侦查权的行为是非法的话,那么所获得的证据全部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法院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认定王庆福有罪。这是本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也是王庆福及其辩护律师绝对不会放弃追究到底的问题。

  第二点,本案被称之为诈骗根本不能成立,诈骗指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陷入认识错误,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才能够构成诈骗罪。

  那么,在本案中王庆福究竟隐瞒了什么事实真相,王庆福跟着政府的工作人员上山野调、王庆福签字认定野调结论、王庆福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这三个行为中哪部分有王庆福隐瞒事实的行为出现?

  在检察院提供案卷口供中明确说明了2007年野调的199张小票是真实的,但是后来工作人员在计算数额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算错了账,多人都能证明这一点。没有任何证人证实王庆福在林调过程中隐瞒了事实,而且山林有多少树是王庆福不可能隐瞒的。所有当初参加野调的工作人员后来也都证实是计算方法出现了错误。那么,对于两个人做生意来说,自己算错账了,怎么能说对方骗了你呢?当发现自己算错账的时候可以向对方讨要,倘若对方不给,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何来诈骗之说?

  究竟是不是有人算错树木价格的问题暂且先不说。从2009年4月《西山水库占用民有林补偿协议》来看,翠峦林业局与王庆福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是补偿林地67公顷,价格是580余万元,这个协议里根本没有对树提出补偿,只是对地提出了补偿,协议中始终没提存在多少树的事儿。

  协议是双方的买卖关系,翠峦林业局都没提出要对树进行补偿,办案的检察院为什么帮人家计算树木数量和价格呢?

  如果说翠峦林业局将国家财产贱卖了,那检察院就应该去追究林业局的责任,怎么能找王庆福这个普通的老百姓算账呢?

  王庆福拿补偿款也没有问题,地给政府了,拿补偿有什么问题?

  12时30分,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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