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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6日10:42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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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伤害 来自同桌的你

  一女生在校遭男生猥亵,家长要求赔偿转学费遭校方拒绝

  南都讯 记者叶孜文 8岁的小晶(化名),遭同桌男生猥亵,妈妈出于对女儿成长的考虑决定转学,要求学校和男生家长赔偿其转学费用,但遭拒绝。

  小晶在天河区华立学校读二年级,上月初的一天,妈妈王女士在帮她洗澡时,发现她的下体红肿,小晶说又痒又痛。王小姐问她发生了什么事,小晶称在学校被同桌男生用手摸下体,“她说已经发生一段时间了,有四五次”,通常是在课堂上或午休时。王小姐带小晶去医院检查,幸无大碍,仅有些发炎。王女士随后到学校了解情 况,该男生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后承认确有此事。学校联系了双方家长见面协商。王女士称,对方家长仅赔礼道歉,没给出任何说法和赔偿。

  王女士称,以前小晶活泼开朗,现在显得心事重重,虽然事发后校方将当事男同学转到其他班级了,但小晶提出想要转学,称不想再看到那个男同学,他以前就常欺负 她。出于对小晶的保护,王女士决定为小晶办理转学,但转学费用高达五六万元,王女士希望学校和对方家长能支付一半的费用,“学校没有履行好监护的义务,应 当赔偿”。但学校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只答应赔偿小晶的治疗费用。

  昨日,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宋银华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学校的确发生 了此事,老师没及时发现是因为事情具有隐蔽性,学校愿意承担小晶的治疗费;若家长觉得小孩的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可进行心理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学校赔偿精神 损失费。但对于家长提出的赔偿转学费用的要求,校方表示拒绝。

  据了解,天河区教育局已介入此事调查。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干林表示,男同学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但因男同学是未成年人,责任应由其家长承担。又因为学校愿意承担全 部医疗费(含心理治疗),作为学校,已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了。家长要求赔偿转学费,虽然从为人父母的角度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没有依据。法律原则 上支持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财物损失等。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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