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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3日01:43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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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化吉林讯(记者 李洪洲 通讯员 沙志坚 高春艳) 骑自行车能撞人致死吗?答案是肯定的。2日,新文化记者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男子魏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情:自行车左拐撞摩托

  该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一名办案检察官介绍,案发于2015年4月17日。当日凌晨4时35分左右,被告人魏某骑着一辆自行车沿承德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营口路交会处时,突然向左猛拐,与同方向祝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据了解,魏某今年64岁,家住吉林市昌邑区。事发时,他骑自行车从铁东村3队出发,要去一个小区。“我左转弯转大了,斜着进入承德街由北向南的直行机动车道,结果撞上了摩托。”魏某交代。

  事发后,附近居民报警。“事故发生经过没看到,但我看到两辆车驾驶员都倒在地上,其中,骑自行车男子受轻伤,而骑摩托车的男子头部摔到地上,伤得很重。”一名目击者称。

  接到报警后,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龙潭大队事故科民警赶往现场勘查,随后将魏某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魏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不涉及酒驾。

  祝某被120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他的颅骨骨折、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晚8点身亡。据了解,祝某61岁,德惠市人。

  认定:自行车驾驶员负主责

  通过司法鉴定,魏某驾驶的自行车无灯光系统,前轮松脱、前制动装置缺失、前轮制动失效。结合相关证据,交管部门认定,魏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11月30日,魏某被刑拘,随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批捕。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魏某驾驶机件不合格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被害人祝某死亡,经法医报告交通事故属其根本死因。依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认定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是一种过失犯罪嫌疑人,其主体并非仅限于机动车辆驾驶人,其他一般主体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被告人魏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责任编辑:孙爱林 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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