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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10:31 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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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昆明一夫妻吵架妻子报警 曝出丈夫私藏枪支

  因为对枪支文化的喜爱,有些“枪迷”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枪支、弹药收藏,殊不知,这已经触碰了我国“非法持有枪支”的法律高压线。有的“枪迷”甚至当了被告,才恍然大悟自己已犯法。

  近期,昆明多家法院相继审理了多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律师提醒:手中持有的仿真枪一旦被认定为枪支,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即使不是真枪,仿真枪也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易造成他人受伤。“枪迷”切勿因个人爱好而触犯法律。

  案例一

  出于好奇改装枪支 获刑10个月

  2016年4月17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某娱乐会所开展工作时,发现李某藏于此处的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这支枪具有类似枪管、 扳机、握把等形状的组合部件,各组合部件完整,机件性能良好,在外力作用固定枪管的情况下,具备击发射击制式射钉弹的条件。对此枪进行射击试验时,能正常 击发射击,在火药能源的推动下,作为子弹的钢珠从枪管前端射出。也就是说,这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了。

  李某交代,这只枪是他改装的,是他分别从一家五金店、二手市场和批发商场购买的一支射钉枪,一根无缝钢管和一个瞄准镜改装而成。他是出于好奇而改装枪支,改装好后并未使用过,平时偶尔拿出来把玩一下,殊不知,此举已触犯法律。

  面对鉴定意见,李某表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日前,官渡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二

  丈夫私藏枪支 “家务事”闹成刑事案

  46岁的李某家在寻甸县。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寻甸县某村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之后一直将这支“枪”私藏在家中。

  2016年2月29日下午5点多,李某和妻子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吵了起来。一怒之下,李某的妻子打电话报了警。民警出警处置,不想在李某 家的房间里当场查获了这支疑似枪支。经过司法鉴定,这支疑似枪支功能正常,性能良好,“具备以火药为能源,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构成要件”,被认定 为枪支。

  据此,寻甸县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寻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他非法持有的枪支则被依法没收。

  案例三

  在家组装两支枪 连枪带弹一起被查

  2015年8月30日下午2点左右,民警在寺瓦路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驾车男子神情异常。民警打开该男子所驾汽车的后备厢时,竟发现了2支长枪和若干子弹。经查,该男子姓张,26岁。当天,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符合“枪支”的要件。之后,盘龙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

  在盘龙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张某交代:自己从小就对枪支感兴趣,一次聊天时,有朋友介绍给他一家可以买到枪支配件的网店,于是王某就尝试着在网上购买了零件,并购买了铅弹。法庭上,张某说,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买卖枪支是违法行为”,将吸取教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张某当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他自己组装的枪支则被依法没收。

  案例四

  男子朝天鸣枪泄愤 危及公共安全

  2015年5月14日中午12点,杨某在盘龙区落索坡新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杨某被惹恼了。为了泄愤,他返回家中,将藏在家里的自制火药枪拿出来,并朝天开了一枪。

  当天下午3点,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杨某被刑事拘留。

  盘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杨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

  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析案

  出售、购买

  或持有仿真枪

  触犯法律概率极大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 罚。因此,不要随意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仿真枪)。行为人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就构成犯罪。

  根据公安部2010年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大部分仿真枪都极易超过此标准。”胡家艳律师表示,如果仿真枪经鉴定,整个类枪物构成枪支的机构完整,符合枪支射击原理,且击发发 射机构动作性能可靠;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并有致伤力,也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同时,胡家艳律师指出:经营者或个人收藏者,持有仿真枪,即使主观上不知道是否触犯法律,也仍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出售、购买或持有仿真枪有极大概率触犯法律。且仿真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易造成他人受伤,构成刑事犯罪。(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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