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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5日06:20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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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女演员网曝“小三”裸照被判侵权

  自媒体横行的当下,“围观文化”、“看客文化”已经成了网络一景,大小明星动辄被人围观已经稀松平常,很多普通人也深受其害,因为一些矛盾被人把个人信息发到网上,遭受网络暴力的蹂躏。对此,法律将作出何种判断?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案件。30岁的少妇丁梦将20岁年轻女孩范柳的裸照,用自己的账号发在新浪微博上,差点导致范柳自杀。范柳随后将丁梦告到了南京鼓楼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一审判决丁梦书面道歉,此外,还须在其微博账号发布道歉函,并赔偿范柳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9500元。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A

  裸照被发,女孩告30岁少妇

  去年9月,南京鼓楼法院接收了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是20岁的女孩范柳,被告名叫丁梦,是一名30岁的少妇。在诉状中,范柳称,2016年5月15日,丁梦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关于自己的不雅照片。因为该微博账号有众多粉丝,微博发出后造成的影响巨大,给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范柳认为,丁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丁梦向自己书面道歉,并在其微博上连续15天持续道歉,并判令丁梦将其掌握的不雅照片全部删除,此外,再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及诉讼费907元,合计10万余元。

  案件开庭后,被告丁梦在法庭上爽快地承认了事实。她说,自己确实于2015年5月15日晚七八点左右在微博上发布了范柳的裸照,但已经于次日中午左右删除。发布的内容除了有范柳的裸照,还有范柳正常的自拍照,以及范柳微信的信息资料内容。“我认为我的行为达不到对范柳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即使对范柳构成精神损害,损害数额也没有她主张的那么多。”丁梦称,自己只同意书面及在微博上向范柳道歉,但不同意赔钱。至于范柳所说的自己掌握的不雅照片,已经全部删除了。

  B

  为泄愤,微博发“小三”裸照

  那么,丁梦为什么要发送范柳的裸照呢?两人之间到底有何冤仇?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原来,丁梦是一名女演员,经常在外演出。长此以往,丁梦的丈夫赵勇找到了机会,与年轻的范柳发生了恋情,而丁梦得知此情况后极为愤懑。2016年5月15日晚,丁梦趁赵勇不注意,将赵勇的手机偷偷拿走,果然在其中发现了大量范柳的照片,除了生活照之外,还包括部分裸照。看到这些照片,丁梦感到眼前一阵发黑,她觉得一定要让“小三”受到惩罚,以泄心头之恨,于是,便发生了上文所述的在微博上发送裸照的事情。

  照片发出后,引起众多跟帖及评论。次日上午,范柳去南京某公证处对丁梦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用1500元,随后又报了警。警方与丁梦联系后,丁梦即时删除了涉及范柳的微博内容。当日晚7时许,范柳在一家寺庙大门口意欲自杀,好在当时周围有很多吃完晚饭后外出散步的群众,发现了范柳的异常并迅速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范柳送往附近医院包扎了伤口。在医院,范柳仍然表现出自杀的倾向,民警见此只好将范柳移交到辖区派出所,才最终平息了范柳的情绪。

  C

  侵犯名誉权,少妇判赔9500元

  对于自己和有妇之夫发生恋情的事实,范柳并不否认,那么,丁梦将丈夫手机中存有的范柳的照片发到网上,到底算不算侵犯名誉权呢?对此,鼓楼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方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予以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丁梦出于泄愤,擅自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范柳的裸照,引致众多评论及跟贴,丁梦主观上具有过错,范柳为此报警并在心理上产生较大压力,进而产生自杀倾向,应认定丁梦所实施行为给范柳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据此,鼓楼法院认为,丁梦所实施的行为已造成对范柳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梦应向范柳书面道歉并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道歉函以消除影响。范柳为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500元,丁梦应予赔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丁梦应赔偿范柳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丁梦陈述其已删除了所掌握的范柳所有的不雅照片,范柳目前亦无证据证明丁梦仍持有其不雅照片,法院对丁梦的陈述予以采纳。范柳主张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并无法律依据,对范柳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法官提醒,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有很多方式,但如果采用违法的形式来进行,逞一时之快,不但不能维护自己权利,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解析

  名誉侵权“阵地”

  向微博和微信转移

  法官告诉记者, 在网络应用不太发达的时代,南京的名誉侵权案件很多都发生在小区邻里之间, 形式基本都是口头诽谤,或者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之类。随着网络论坛的兴起, 特别是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勃兴之后,名誉侵权的“阵地”迅速向微博和微信转移。如,2015年秦淮法院受理的“奶茶妹妹”章泽天的父亲章丽厚诉天津某高校教师王某某名誉侵权案件,此案就是因为王某某在微博上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关于章泽天和章丽厚等人的负面消息而引发。此案,秦淮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王某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刊登道歉声明十日,并赔偿章丽厚5万元。

  而去年,南京一位摄影师因在微信朋友圈里说同行坏话,被鼓楼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不但要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还要赔礼道歉。法官提醒, 微博微信具有公共属性,每句话都可能被转发出去,并被不特定的人群所浏览和阅读。所以, 利用微信微博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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