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不能再像“双11”电商折扣那样,口惠而实不至。
文 | 社论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触发一次错误的通缉,紧接着的是近15年异国流浪,幸而当地警方翻档案时发现是错案……
据报道,今年9月15日,温州商人金锦寿就遭受警方的错误通缉,向国家最高检提出申诉,要求国家赔偿拘留措施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财产损失等,共计500多万元,至今未有回应。
之前,龙湾区公安分局、温州市公安局先后拒绝了他的国家赔偿要求,市中院、省高院也予以驳回,理由都差不多:根据相关法律,没有被实际羁押,不能实施国家赔偿。
基于现行法律,金锦寿所提的若干赔偿诉求,的确很难得到满足。《国家赔偿法》第17至19条明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和财产权等的侵犯。对冤假错案受害者而言,这些个人权利受到权力侵害的程度,决定了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具体到人身权,金锦寿虽被当地警方决定刑事拘留,直至2014年年底方才撤销,但是,一直在国外“避祸”的他,并未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或受到某种身体伤害。所以他申请拘留措施赔偿金,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还有,《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固然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必须以实际刑拘等作为前提,且造成了精神损害。对金锦寿来说,既然前一个环节都缺失,自然也够不上这项赔偿的“门槛”了。
真正可能得到赔偿的,是金锦寿的财产权。据报道,他的公司财产被拍“贱卖”——1999年就值360万,最终却折价188万卖掉。如果当时的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过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他作为受害人,确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未被采取这些措施,而是自行“贱卖”公司财产,那这部分的财产损失,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这种“坐而论道”的现实分析,足以说明金锦寿申请国赔的前景之黯淡。但对这个年逾花甲的老人而言,申请若得不到满足,内心的委屈可想而知:如果不是那份错误的刑事拘留决定和通缉令,过去十多年,他就不必流浪国外,有家不能回,公司财产“贱卖”,个人名誉受损……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既然是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就应当为其敞开救济的大门,对人身和财产损失作出弥补,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就金锦寿而言,即便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有关部门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从其他渠道给予一定“救济”。当然,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通缉令的责任追查,也不能悄然止步。
从长远计,还可考虑对现有《国家赔偿法》作出修改。就金锦寿的个人经历看,被通缉而非被关押再申请赔偿,被律界人士认为“非常罕见,甚至极有可能是全国首例”。对于这起罕见个案,立法和修订时未将这种“特殊”情形纳入,很正常。但既然在错案中出现了“光通缉未羁押”的情况,没准以后还有类似情形。
鉴于此,必要时可启动修法“亡羊补牢”,尽可能扩大赔偿范围,避免类似于金锦寿这样的窘境。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