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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卖场试打乒乓球摔骨折 店方被判赔1800余元

小伙在卖场试打乒乓球摔骨折 店方被判赔1800余元
2018年01月22日 22:00 北京时间

  原标题:小伙在卖场试打乒乓球摔骨折 店方被判赔1800余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21岁的孙先生到迪卡侬在北京密云滨河路分公司的卖场购物,在试打兵乓球时摔伤导致骨折,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孙先生将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滨河路分公司及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700余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理认为,迪卡侬公司有过错,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孙先生各种损失共计1800余元。

  21岁小伙试打兵乓球摔骨折

  21岁的孙先生家住北京密云区,2017年10月10日,他到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看到商场地下一层放置了乒乓球台,供购买者免费体验、试用,现场没有对鞋子有特殊要求的提示牌,地面也没有警告设施,地面光滑,没有防滑设施。

  孙先生说自己在体验乒乓球时摔伤,导致软组织损伤、跖骨撕脱骨折,踝骨撕脱骨折等。就赔偿问题,孙先生和迪卡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为了保住自己的权益,因此孙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迪卡侬公司及滨河路分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700余元。

  被告:原告应自己有预判需自担责

  在法庭上,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辩称,孙先生在店内试用兵乓球时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给付原告第一次检查费和500元礼品卡为补偿。该公司卖场属于顾客自行选购自助式购物的超市。打乒乓球是不需要佩戴护具的,地面也不是特别光滑,符合放置乒乓球台的要求,对顾客穿的鞋子也没有具体要求,但是公司在一些高危区比如轮滑、跑步区、自行车试骑区都有张贴相应的告知,相应区域有相应的警示标示和规则。

  迪卡侬公司则表示,乒乓球作为竞技项目,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该项目的危险性有预判,而原告未穿好鞋子进行乒乓球运动,疏于自身安全防范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在经营场所设置乒乓球台供顾客试用,仅仅是提供了顾客活动的场地,且该场地地面平整,环境状况完全适合乒乓球运动,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迪卡侬公司表示,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其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打第一个球就摔倒

  法院查明,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系迪卡侬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在密云区某商场地下一层销售体育用品。该公司销售体育用品采用顾客自选方式。为方便顾客选购体育用品,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设置了产品试用场地,顾客可以试用产品。在乒乓球相关体育用品销售区域,分公司安放了乒乓球台案供顾客试用。2017年10月11日晚8时30分许,原告穿着布鞋,在体育用品超市内试用乒乓球,在接打第一球时即致右脚受伤。当晚,原告在分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密云区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I跖骨撕脱骨折,右胫骨远端撕脱骨折,医生建议休息“贰周”。

  庭审中,原告自述,其在接打乒乓球时,“左脚向左移一小步,右脚向左脚前面伸,左脚滑了一下”,右脚当时崴伤。

  迪卡侬分公司认可对于试用乒乓球的顾客穿着鞋子没有具体要求,没有看到原告受伤的过程。

  此案审理时进行了勘验。

  经现场勘验: 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经营的体育用品超市地面颜色为灰色,依据鞋底的材质不同,地面光滑感受不同。在乒乓球试用区域,安放有乒乓球台案,顾客可以随意试用;该区域内,没有张贴警示或提示标识;在试用乒乓球期间,没有销售人员上前进行说明和提醒。

  判决:法院认定原被告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原告在试用乒乓球时导致脚踝部受伤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在乒乓球试用区域未张贴任何提示标识,在顾客试用产品前及试用过程中,亦均无人员提醒或者看护;虽然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的销售模式为顾客自选产品方式,但其作为专业的体育用品经销商,应当具有较一般经营者更加专业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应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其区域内运动、休闲娱乐人员的安全;依据本案所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预防、消除方面存在疏忽,具有过错,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在运动过程中应当穿着运动鞋、运动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依据其陈述受伤的过程,可以认定导致其右脚部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过错所致。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对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酌定。

  去年年底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滨河路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00余元,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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