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全县法院调解中心成功调解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干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六案
近日,天全县法院调解中心成功调解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物业公司)与干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六案。
2018年5月阳光物业公司将干某某涉及未交纳物业费的六案起诉至天全县法院,天全县法院调解中心主持对该六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干某某称,位于天全县西湖大院小区拥有2个商铺和4个车库,其中的2个商铺出租给廖某并签订租赁合同,1个车库出租给高某也签订租赁合同,在与廖某、高某签订的商铺、车库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由廖某、高某交纳物业费,所以应当由廖某、高某承担物业费。3个没有出租车库的物业费干某愿意与阳光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针对干某某的陈述,该院调解中心人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出租人)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约定由实际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出租人)要负连带交纳责任。”的相关规定告知干某某所欠阳光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可与商铺、车库实际使用人廖某、高某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
在该院调解中心主持下,阳光物业公司、干某某、廖某、高某三方就所欠物业费的交纳进行协商。调解中该院调解中心人员结合该案实情,采取“背对背”等调解方式,寓情于理,分别向当事人讲清利弊,讲明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最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干某某、廖某、高某全部履行了所欠物业费,此六案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天全县法院 钟筱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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