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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刑庭以毕洪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张永春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35岁的凤庆人毕洪富,1992年因犯诈骗罪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1995年11月从监狱释放后,1998年认识了现年45岁的玉溪人张永春。张对毕说他手中有6300克海洛因,出售价格是每千克8 万元,出手后可得48万元,要毕联系买主。在利益的驱使下,毕洪富积极寻找买主。当年9月25日,两人与买主联系好在 江岸小区交易。这时,公安机关闻知此消息,迅速在现场布下天罗地网。当天下午2时,公安人员抓获毕洪富和张永春,缴获 48块、净重5891.5克“海洛因”。事后经技术鉴定,这些“海洛因”全是假的。张永春也交待,这些假海洛因全是他 用压缩饼干制成的。近日,公诉机关以张永春涉嫌犯诈骗罪、毕洪富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法院 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张永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欲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毕洪富虽然不知张永春的海洛因是假的,但主观上认为是真毒品而从事联系、介绍、贩卖活动,其 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毕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属屡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还认定两人为犯罪未遂,依法可 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法庭经合议庭审议后,当庭依法作出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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