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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案件八种结论 谁来为鉴定作鉴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1日 05:19 中国青年报

  一件并不复杂的伤害案件,整整拖延了7年之后才得以开庭审理,原因仅仅是针对同一事实的8种司法鉴定相互矛盾 ,而相关各方又各不相让。

  1992年8月12日晚11时,浙江东阳吴宁镇村民胡尚军听到门口狗叫,误认为有贼,而村民卢伯成刚好路过, 胡即将其抓住并相互发生扭打。

  扭打中,胡用膝盖猛顶卢脸部,致卢口鼻出血,并仰面倒地昏迷。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卢伯成呈浅昏迷状态9小时以 上,此后又出现胡言乱语、神志错乱的精神病症状,经颅脑CT检查发现脑积水。

  卢受伤害程度是依法追究胡尚军刑事责任的依据。1993年4月,金华市公安局出具了对卢伯成的第一份法医鉴定 报告:“头部外伤后出现脑外伤的一些临床症状,但对该损伤不宜作伤势程度的评定”。

  卢母不服,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作鉴定,结论是“颅脑外伤及外伤性脑积水,伤势为重伤”。

  针对东阳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1994年4月,东阳市公安局委托浙江省公安厅作法医复检,结论为“患者脑积水 应于伤前即已存在,伤后昏迷缺乏症状及临床记录依据”,认为卢伯成伤势属“轻微伤范围”。

  由于鉴定意见的不一致,使东阳市公安局与法院对胡尚军如何处理产生分歧。东阳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认 为胡尚军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了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不服东阳市公安局处理的卢母,提请金华市公安局复议,结果与复议前相同。于是,她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撤消公安机关决定。法院以“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刑事案件”为由,中止了行政诉讼,同时移交东阳市公安局。

  1995年7月,卢母通过律师委托浙江省检察院进行法医鉴定,省检察院在委托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作精神病学 鉴定,得出卢伯成“患有外伤性精神病”的结论后,出具了“卢伯成存在重度脑积水,其形成与1992年8月12日的头部 外伤是否有关,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证明。“参照有关规定,可以评定为重伤”的法医鉴定意见。1996年4月,东阳 市人民法院也委托浙江省高院对此作进一步鉴定,省高院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卢“患有脑外伤后精神病”的同时,又对卢的脑 积水问题进行活体检查,同时聘请浙江和上海的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得出“卢伯成的精神异常系脑残伤后精神病,其发生原因 系由脑积水等脑实质性损害所致”的结论,作出了“卢伯成1992年8月12日晚所受伤害已属重伤”的鉴定意见。

  东阳市公安局不同意浙江省检察院、法院的法医鉴定。在1996年6月又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结论为“脑积水伤 前即存在,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关系”。

  至此,有关卢伯成的伤情鉴定已进行了七次。

  依据公安部的鉴定意见,东阳市公安局把案件退回到东阳市人民法院。在经过了整整两年的等待后,1997年7月 ,卢母拿到了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决。

  卢母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以“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东阳市人民法院再次以“发现刑事案件”为由,中止行政诉讼,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东阳公安局则坚持己见,又 将案卷退还东阳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检察院获悉此事后,着手对此案进行调查。去年9月,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 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委托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卢伯成的伤情作出 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卢伯成头颅外伤为轻伤”。据此,东阳市检察院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东阳市公安局在今年1月27日对胡尚军伤害他人一案进行立案侦查。3月5日胡尚军 被提起公诉。在案发整整七年零两个月之后,胡尚军伤害他人案终于在上个月开庭审理,东阳市人民法院也对胡尚军作出了一 审判决。而在此前,卢伯成已因脑积水病发作于去年下半年死亡。

  一件并不复杂的伤害案件,因为司法鉴定的相互矛盾,拖了七年多的时间,不仅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 痛苦,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鉴定的权威。有关人士认为,此案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我 国目前各级司法机关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这既是一种浪费,也难保鉴定的中立与公正。岳耀勇本报记者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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