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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一个电话打到了本刊编辑部,电话那端听到一个释然的声音“判了,终于判了。”听完电话,记者 同样感到了释然。两岁幼童萍安卵巢被误切案一审判决,萍安获赔31万,其中精神损害赔偿18万。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萍安因患病前往被告402医院就医,被告对其进行诊治,双方之间便建立了医患 服务合同关系。被告402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治愈病患、保证患者人身安全、肢体及器 官完整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但在被告对原告实施手术的过程中,误切原告的右侧卵巢组织,经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造成原告残疾,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及肢体、器官的完整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被告对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402医院在上次开庭时所提到的“不存在精神损害”的说法,法院给予严正的回击“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 的,损害后果严重而久远”。法院认为,由于卵巢组织对女性的生长发育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萍安尚处幼年,一侧卵巢被切 除对其今后的生活质量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尽管萍安现在未成年,对卵巢组织被切除的后果尚无认识,但萍安作为智力正常的 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承受由此而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 回顾此案,从萍安的父母开始打这个官司开始,本报就一直予以关注。今年1月,记者采访萍安的父母时,她的 父亲曾对记者说:“已经等过去了两个春节,不知道这个春节会怎么样。我早已想过了,即使头发花白,这个官司我也要打下 去。这辈子就算只干这一件事,我也认了。”1999年的春节,萍安的父母再一次于无望中度过。但2000年的春节,他 们终于可以安然了。 官司赢了,但想到无辜的萍安和她今后可能遇到的痛苦,记者和萍安的父母一样只有感伤,没有喜悦。 (本文隐去了原告的真名)本报记者 赵 凌 相关报道: 2岁女孩卵巢被切除 3年来仍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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