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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案例:侵犯妻子姓名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4日 13:46 生活时报

  傅红是沿海某市东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系大龄结婚, 其夫郑正怀原为某机关干部,后“下海”。郑、傅俩人婚后不久, 就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执,渐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后来,郑正怀与打字员高正红产生婚外情,为此,郑、傅俩 人感情彻底破裂,形同陌路人。去年底,郑正怀与傅红公开分居, 不久,傅红发现郑正怀走时带去了他们的结婚证书,并且临走前 替高正红以傅红的名字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利用高正红的相 貌与几年前傅红长相相仿的特点,在该临时身份证上写着傅红的 名字,却贴着高正红的像片。他们俩就是利用该结婚证和身份证 在北京等地同居一处长达一年之久,俨然一对合法夫妻……

  傅红感到自己与郑正怀的感情已无法挽回,委托市东港律师 事务所贾甲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郑正怀的夫妻关 系。市中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等项规定,决定受理傅红提出的离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傅 红向贾甲律师提出咨询,我丈夫郑正怀与高正红未经我同意,擅 自使用我的姓名,其行为是否违法,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贾甲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 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 干涉、盗用、假冒。”就是说,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加以侵害,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这里法律条文所述的“任何人”自然也包括丈夫、父母、 子女等近亲属。因此,傅红的丈夫郑正怀和高正红的行为已经构 成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傅红可以就郑正怀和高正红侵 犯其姓名权的违法行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在傅红诉郑正怀离婚案的庭审过程中,贾甲律师根据当事人 傅红的委托,提出了要求郑正怀和高正红共同承担侵犯傅红姓名 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四点事实与理由说明郑正怀和高 正红的行为侵犯了傅红的姓名权,即:一是郑正怀和高正红使用 傅红姓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二是两侵权人有对傅红姓名权侵害 事实的客观存在;三是该侵权行为与傅红姓名权受损害之间具有 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四是傅红的丈夫郑正怀和高正红有侵害原 告姓名权的故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使 他人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市中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傅红与其夫郑正怀感情确已 破裂,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法 作出解除其婚姻关系的判决。同时,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诉讼请求,认为郑正怀和高正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傅 红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其夫郑正怀的行为构成非法盗用妻子姓名 的行为,而高正红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侵犯、假冒原告姓名的行 为,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同时作 出了责令郑正怀和高正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傅红 1000元损失的判决。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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