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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问答:“青春损失费”该不该付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4日 13:50 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同志:

  我今年21岁,半年多前经人介绍认识了一离异男子。因该男 子曾信誓旦旦说要与我结婚,不久我们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在一起。谁知不久我就发现该男子既与过去女友来往甚密,在 我流产之后也对我漠不关心,为此我痛苦万分。请问:我能否向 法院起诉要求与该男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该男子赔偿我的营 养费、青春损失费?

  读者:钟萍钟萍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你与该男子的关 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该男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应受到社会 舆论的谴责。但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你与该男子的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该男子给你造成了伤害,由于 我国法律目前对非法同居关系引起的“营养费”、“青春损失费” 的赔偿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你提出要求男方赔偿这两项费用没 有法律依据,你的诉讼请求将会被法院驳回。

  关于你要求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一事,如诉至法院,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法院将判决解除你们的非法 同居关系,还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钟萍读者,希望你今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做好自我保护。

  律师朱江华肖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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