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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管断裂家变温泉,法院判决终给说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4日 13:54 生活时报

  魏某承租被告某管理局所有的北京市某小区三居室住房一套。 1997年12月20日,二原告下班回家后,大吃一惊!只见屋里积水 足有十几厘米深,到处是白色的浓雾,家中已变成了温泉。经清 理现场,发现罪魁乃是猝然破裂的暖气管。这场“水灾”对原告 夫妻来说,后果可谓惨重,首先使其当年装修的房屋及新购置的 电脑、家具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次是衣服、被褥、书籍等生 活物品被水严重浸泡。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多次到被告某管理局 商谈赔偿事宜,但该局在长达一年余的时间里未到原告家查看损 失情况亦未提出处理意见,直到1999年2月25日,管理局方出具 了“关于解决魏某家暖气跑水要求赔偿的处理意见”,由于双方 在赔偿的具体问题上意见不统一,魏某、李某于今年3月起诉至 宣武区法院,将某管理局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审理中,为了尊重事实,宣武区法院到事发现场进行了 勘验,证实:二原告的两间居室地板水泡损坏;三人皮沙发底木 架断裂;书柜、五屉柜裙边水泡裂皮;电视柜无明显损坏;对于 其提供的财产损失明细单中所列书籍、画、羊绒衫、花、毛绒玩 具、被子、床罩等物品,二原告称已变卖或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魏某、李某财产受损系被告某管理局对楼房 管道保管不善所致,对此,该管理局应对原告魏某夫妇财产所受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二原告要求管理局赔偿并赔礼道歉的请求 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魏某夫妇对于其部分损失物品未 能提供原始单据,故对此项损失,法院酌情予以处理。某管理局 在原告夫妇住房被水浸泡长达一年余的时间内未到原告家查看受 损情况,亦未提出处理意见客观上对二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 应对二原告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进行处 理。但二原告要求管理局赔偿再装修误工费的请求没有道理,法 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134条第6项、第7项、第10项之规定,宣武 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1、某管理局赔偿魏某、李某电脑款13100元;其他物品损失 1000元(魏某、李某同时将原电脑交管理局收回)。2、某管理 局依照魏某、李某两间住房木地板原木质、规格对该木地板予以 更换,对受损的墙壁按原标准予以修缮并支付装修期间魏某、李 某租房费1500元。3、某管理局依原型号式样赔偿魏某、李某书 柜一个、五屉柜一个(二原告同时将原受损书柜、五屉柜交管理 局收回)。4、管理局赔偿魏某、李某及其共居亲属精神损失费 2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魏某、李某负担510元;由某管 理局负担2310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李凤 新、朱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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