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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注射法死刑刑场静悄悄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4日 14:01 广州日报

  注射法死刑被列入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后,全国有些法院便开始对此法进行尝试。前不久,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53岁的女囚实施了注射法执 行死刑,为此法的日后推广进一步积累经验。

  注射法死刑很文明罪犯短时间安静死去不痛苦

  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 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刑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 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刑场,当时钟指向9时整时,行刑指挥 长下达了行刑命令,两名法警将已验明正身的杀人犯邹桂云(女, 53岁)扶至行刑床上躺下,固定,随行法医立即上前从其右前 臂做静脉刺,并将输液针(带小塑管)固定于手臂,紧接着4名 法警迅速将4支同样颜色的针剂(一支为辅助性药物,让人安静, 两支为生理盐水,一支为致死性药物)推注入犯人血管内。据法 医测定,注射全过程为3分50秒,从注射开始到心跳停止为2 分50秒,至瞳孔完全散大为5分钟在注射全过程中,死者无 明显痛苦表情,死后无任何异常状况。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十分 顺利,所有在场人员都认为药物注射是执行死刑中的一种非常文 明的好方法。

  罪犯无权选择死法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而定

  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介绍,采取注射法对罪犯 邹桂云执行死刑,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全国已有不少法院, 先后进行过注射法执行死刑的试点,且都很成功,常德亦想在这 方面有新突破,先进行试点,积累第一手资料,为今后施行此法 奠定基础;二是以往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兴师动众,需要很 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采用注射法在这方面则要节省得多, 在室内就可以实施,而不需拉到郊外;三是注射法适宜被执行死 刑的人数少,罪犯年岁大、行动不便等,常德这次被执行死刑的 只有1人,适宜进行尝试。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 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 根据情况而定,罪犯亦无权选择枪决还是注射。为了搞好这次行 动,常德市中院法警支队政委和副支队长负责组织指挥,从支队 和两个县法院大队抽选了4名素质较高的司法警察实施注射任务, 而在此之前,法院执行死刑任务都是由武警部队负责的,所以这 次注射法死刑也是法院首次由司法警察担负行刑任务。

  尝试者是个女囚犯她通奸20年终毒杀亲夫被判死刑

  被以注射法执行死刑的邹桂云是因与人通奸、姘居,毒杀亲 夫而被判处死刑的。

  1998年2月21日晚8时左右,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观 音寺乡派出所接到张某报案,称其叔叔张雨贵中毒身亡,请求查 明死因。公安人员到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得知死者之妻邹桂云 与本乡李家坪村印某通奸达20年,案发前三天印还与邹桂云同 宿同食,案发后印不知去向。2月22日下午1时许,邹桂云见 公安人员来到她家,趁家中无人注意之机,从屋后悄悄上山往水 库方向逃去,被暗中监视她的侦查员发觉后追回。将邹传唤至派 出所后,经政策攻心,邹交待了自己投放鼠药在铁吊锅内的早餐 菜炖豆渣中毒死自己丈夫的作案经过,案件得以侦破。

  邹桂云自1979年开始便与本乡李家坪村印某勾搭成奸, 其夫张雨贵为人老实,发现邹、印二人的奸情后,进行过多次规 劝,但总不见效,久而久之,生性软弱的张雨贵也就睁一只眼闭 一只眼地凑合过,默认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近三四年,张雨贵开 始外出打工,很少回家,邹、印两人于是急不可耐地搬到一块儿, 同吃同睡,有恃无恐,犹如一家人。

  1998年2月17日,在外务工的张雨贵突然回家,打乱 了这对野鸳鸯的平静生活,邹、印二人立即表现出对张回家不满。 为了拢住情夫的心,邹桂云决定铤而走险,立意除掉张雨贵。

  2月19日,邹桂云到观音寺乡圩场上购得鼠药一瓶。当晚, 邹用鼠药拌了一些饭撒在鸡窝的盖板上和自己的床挡头地下做试 验,第二天清早,邹发现死了一只老鼠在房内的门角里,便认为 这鼠药还管用,于是,邹趁丈夫张雨贵去菜园为她挖菜做药治腿 伤之机,将鼠药拌放在铁吊锅内的早餐菜炖豆渣内,然后连瓶带 剩余的鼠药投入灶中烧掉。饭后不久,张突然头昏、四肢抽搐、 口吐白沫、口唇发绀,被送往乡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邹还以要给张葬个全尸为由阻止报案,并三次亲自去 找奸夫印某,要印出钱安葬张雨贵。

  2月22日,公安人员进行调查时,邹企图投水自杀未成。 张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结论为:系服用鼠药中毒死亡。1999年 4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邹桂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真正行刑者没人知四名法警注射只有一针是致死药物

  常德市中院这次注射用的药物是由湖南省高院和湖南医科大 学联合配制的,并已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活体实验。药物的剂量足 以致人死亡,而不必考虑补注。药物由法院法医保管并由法医到 执行现场实施穿刺和观测。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具 体统一使用何种致死药物,各地试点时所采用的药物多由法院法 医与当地医药部门联合配制。为确保执行时万无一失,事前对抽 选的4名素质较高的司法警察进行战前动员,并邀请法院法医进 行专业知识讲解并指导进行注射操作演练。

  注射法死刑,用4支液体量及颜色完全相同的针剂,由行刑 法警随机取用,其中只有一针是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 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如此,行刑时法警并不知晓是谁推入了致死 性药物。

  注射法死刑尚在尝试注射药物药量及具体程序未有统一标准

  据常德市中院有关同志介绍,对注射药物、药量,全国没有 统一标准,因此他们便请法医专家配药。经动物实验后,采用足 够剂量,至于因每个人身体素质不同,是否应对药量有所增减, 他们正在进一步探索。另外从注射开始到罪犯死亡应为多长时间, 至今也无定论。他们也只有借鉴外省或国外的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教授告诉记者,我国的死刑 由古老的砍头、车裂等逐步发展到了现今的枪决。按文明社会的 说法,枪决应该是打心脏,但由于心脏的位置因人不同而略有偏 差,而且也不容易打得很准,所以我们有的时候打脑袋,但从人 道主义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的尸体的。所以1996年, 人大通过的新的刑诉法中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 射等方式执行。”1997年,新的刑诉法实施后,云南等地便 率先进行了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尝试。

  但有关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具体问题,如注射应用什么药物, 不同性别用药量是否应不同?一针万一不能致死,是否可以补注 等等,似乎仍无定论。在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司法问题 的解释中,第345条这样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 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 所内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但这个“有关规定”似乎 还未出台。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说,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具体 程序,全国还没有统一标准,各地都是在尝试。有关具体细则, 要等一段时间,看看试行情况,才能确定。(朱梅安、李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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