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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航班取消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7日 16:03 解放日报

  三名因航班被取消而影响行程的旅客,日前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东方航空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共564.3元 ,并按照《消权法》第49条“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3张机票款共2370元。长宁区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5月27日,上海东华机电成套设备工程公司的刘春华、吴乾龙、张建国赴石家庄出差,通过一旅行社购买了3 张“东航”29日晚的MU7504航班机票。但当他们抵达虹桥机场时,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要求他们改乘次日航班。3 人当即表明,自己公务紧急,耽搁不起,要求“东航”履约。几经交涉,“东航”最后安排3人改乘当晚的“国航”班机至北 京,然后转乘火车去石家庄。5月31日,三人返沪后又与“东航”交涉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三名旅客指出,他们向“东航”购买了机票,双方建立了航空承运法律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并 履行机票载明事项。“东航”任意取消航班,违反了双方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消权法》第49条所指“欺 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东航”代理人则解释说,29日的MU7504航班之所以被取消,是因飞机需在上海更换发动机。航空公司28 日将此消息通知了各售票点,但由于三名旅客在旅行社购票时留下的是单位电话,而这天恰巧是周六,因此未能通知到他们。 另外,航班取消后,因当天没有其他飞往石家庄的航班,“东航”只能安排三名旅客转飞北京。到北京的“国航”机票价为9 00元,而MU7504航班的票价为790元,这当中110元差价已由“东航”承担,“东航”还曾提出补偿每人100 元,但遭三名旅客拒绝。庭上,“东航”只同意赔偿三名旅客从北京到石家庄的交通费用。

  庭审后,法庭主持调解。尽管此前双方争论各不相让,可调解却出人意料的顺利。经过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 当场履行:“东航”自愿一次性补偿三名旅客各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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