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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兔子引发的侵权官司昨日了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9日 16:05 北京晚报

  本报讯: 今年春节,位于西城区西外南路的北京天乐服装批发市场门口竖起一幅巨大的幕布广告,在“兔年大 吉”的标语下,一只娇憨可爱的卡通兔子非常引人注目。然而正是这只可爱的兔子引发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纠纷,昨天下午, 此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

  提起诉讼的是这只兔子的创作者杨慧华女士,她是一位自由撰稿人,以绘制卡通连环画为职业。1996年,杨 女士根据《龟兔赛跑》的寓言故事画了一套连环画,并于1997年5月由中国连环画出版社发行,受到了很多小读者的喜爱 。1999年2月,杨女士惊异地发现她创作的兔子赫然出现在天乐市场门口的巨幅广告上,杨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她的著作 权,而且这件事使很多人包括小读者对她产生误解,名誉受到损害。于是她把天乐市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著 作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等。

  作为被告的天乐服装批发市场在法庭上不承认侵权,他们称今年1月签订合同委托东新意广告公司设计并制作了 广告画幕,为此支付了9000元广告费用,但他们对侵权的事完全不知情,主观上并无过错,为此天乐市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追加东新意广告公司为共同被告。于是,东新意广告公司也被拉进这场官司,他们在庭上辩称采用的广告图样是经过天乐市场 认可的,收取9000元是制作费用,而非设计费用,所以责任应由天乐市场承担。

  庭审中双方各自出示了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记者看到天乐市场广告上的卡通兔和杨女士所画连环画中的一幅 确实一模一样。

  昨天下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杨慧华创作设计的兔子形象以独特的色彩、线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格化 的动物图画,应视为具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天乐市场广告使用的兔子形象是对原告作品的复制,这种行为侵犯了 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对此两被告都负有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天乐市场和东新意公司书面向杨慧华致 歉,天乐市场赔偿3000元,东新意公司赔偿9000元。

  据了解,目前在设计广告及书籍封面或挂历时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不在少数,设计人员信手拈来为我所用,皆因法 律意识不强,法官认为在某些专业人员当中普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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