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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见伤不救:常州公交公司驶入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0日 09:53 华声报

  1998年5月27日中午,常州西横街小学12岁的学生刘舒阳持月票在学校附近跨上了一路公交车,准备回家吃 午饭。车子行驶了六七分钟,火车站快要到了,他从座位上立起,站到了车门旁,作好下车准备。还未到站头,忽然,车门开 了,站在车门旁的刘舒阳失去平衡,被惯性抛出车外,小舒阳迎脸扑地,顿时昏了过去。

  “出事啦!车上丢下了小孩。”附近开店的老板和伙计边叫嚷着,边朝出事地点跑去。小孩满脸是血,不省人事 ,而那辆肇事公交车,若无其事继续朝前开着,到了站头才停下。乘客下了车,车又启动了。人们见这辆肇事公交车在众目睽 睽之下要溜,愤怒了:“快拦下这辆肇事车,不能让他走!”车拦下了,司机20多岁模样,他若无其事被迫下车,他走到了 倒地昏迷的小孩旁,轻描淡写地问道:“怎么啦?无事!其实,是你自己急于下车,从车上跳下来的,即使摔坏,也与我无关 。”说完,司机丢下负伤的孩子,开着汽车扬长而去。人们记住了这辆一路公交无人售票车的车号。

  待到小学生刘舒阳的母亲闻讯赶到,已是12点多钟,望着耳鼻出血、呕吐不止、奄奄一息的儿子,母亲悲病欲绝。 去医院抢救,性命挽回了,但孩子的治疗费及孩子母亲的误工费谁来承担?刘舒阳的父亲找到公交总公司,一个副经理说:“ 你们觉得委屈,就去法院告,随便告到哪里,我们奉陪。”态度非常强硬。

  1999年1月下旬,刘舒阳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天宁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 费等38926元。

  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开始,原告坚持赔偿的数额按讼诉请求为准,被告认为要价太高,不能接受。双方互不相让, 调解未果。

  法庭经合议案件后,法院认为:“原告持有效月票乘车,即享有按时、按约定的运输路线、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权利。 被告公共汽车交通总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理应采取一切谨慎及有效措施,避免对乘客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将乘客 安全送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被告在未到站、车未停稳的情况下打开车门,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 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及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 不予支持。为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刘舒阳医疗费8843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6月10日,被告公交总公司派人到法院,按判决指定的内容自觉地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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