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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登记不详实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3日 10:25 检察日报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常常遇到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出生年月日登记不详、不实,导致一些处于边缘年龄的 刑事案件罪与非罪难以确认。这是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被害人郭甲,某饭店服务员。1997年4月13日与犯罪嫌疑人郭乙发生性关系,郭乙被拘留、报捕。经阅卷 审理,作案过程并无采用暴力、协迫或其他手段。如果郭甲已满14岁,郭乙则不够批捕条件,反之,则符合批捕条件。而本 案中郭甲及其母亲均证明郭甲出生于1983年农历三月初八(即83年4月20日)。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郭甲 出生于1983年4月9日,与农历三月初八实际相差11天。郭甲是否已满14岁?这是认定郭乙是否涉嫌强奸罪的关键所 在,后经赴郭甲出生地调查表明:原村干部在登记郭出生年月日时,是按农历日期加上一个月作为公历日期计算,登记成4月 9日,造成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这才确认郭甲被奸淫时不满14岁,将涉嫌强奸罪的郭乙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袁某,1998年6月28日因敲诈他人摩托车,被拘留报捕。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袁某出生于1 982年5月27日,但不能说明是公历还是农历。公安据此认定袁某作案时间已满16岁。此登记如系农历(即公历198 2年7月17日),袁某作案时则不满16岁,不负刑事责任。究竟是公历还是农历?经详细调查核实,派出所登记的日期应 是公历,而实际是农历,袁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对袁某未批准逮捕。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户籍管理部门对公民的出生年月日登记不详尽,不准确所造成的。按要求应统一按 公历登记,但我国的传统习惯多是按农历出生年月申报的,在登记时有的却未认真换算或直接按农历登记,这些问题的存在, 暴露了我们在户籍管理这一宏大的基础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给刑事诉讼活动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危害。

  一是直接影响了罪与非罪的确认。二是迟滞了刑事案件的诉讼进程。三是浪费了人力、经费和时间。为了查明一 个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则需到千里之外的出生地调查,几经周折才能查清。四是容易使处于边缘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当事人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钻法律的空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为了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公民出生年月的登记应设立下列栏目:1、属相;2、农历出生年月日;3、公历出生年月日;4、星期 几,以相互印证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二、对现有的户籍登记按上列项目加以完善。

  三、要改变这个原有状况,涉及面广,工程宏大,意义深远,望能引起有关方面和主管部门的重视。

  编后 编完这篇小稿,编辑总觉言犹未尽。几十年来,我国户籍管理上确实存在不少弊端,关于年龄问题就是一 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公历也好,农历也好,的确五花八门,一遇问题就难辨真伪。编者认为,这位热心读者的建议很有可取 之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考虑作些相应的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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