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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违规冒险游湖 被猴咬伤后果自负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3日 10:29 检察日报

  

   福建省连城县冠豸山游人被猴子咬伤的赔偿官司经一审、二审、再审,日前划上句号。当事人李某要求冠豸山风景 区事业局赔偿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1996年10月28日晚,李某一行三人到冠豸山风景区的景点石门湖上游玩,途经翠岛,李某被岛上的猴子 咬伤手臂,连夜送往医院治疗。经医检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要求连城县冠豸山风景区事业局赔偿15490.96元,并诉 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与同行二人在石门湖风景区管理人员下班后进入风景区,并违反游船管理规定,在未 交纳任何费用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上锁的脚踏船解开,在无照明的情况下冒险游湖,以致被猴子咬伤,过错在于李某 自身,风景区事业局不负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上诉至龙岩市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由事业局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风景区事业局不服终审判决,向连城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该院建议提请上级院提出抗诉。经福建省检察 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原二审法院再审,再审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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