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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深圳市一外资企业的5名外籍高层管理人员逃税百余万,日前被深 圳市地税第三检查分局处罚。 这5名外籍员工1997、1998两年的工资、薪金近600万元,均以 不同名目汇往境外,但该企业只按 正常工资项目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7万元,其 他高额补助费却以预提所得税的形式扣缴,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10多万 元 。按税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有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预提所得 税,深圳特区更是减至按10%征收。 (任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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