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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能停止“读报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4日 05:37 中国青年报

  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矛盾,有一种看似不重要,实际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已经在一些地方受到侵害:报纸报 道了某个地方“不足为外人道”、也不想让本地人知的事件,当地政府就从邮局查到这家报纸的订户地址,然后收走报纸。

  在不久前发生过特大垮桥事件的甘肃岷县,就发生了收走《兰州晨报》的事。由此溯及十多年前本报经历的“武 威收报事件”,我想到,这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十多年来在基层干部的观念中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好在我们现在有了更好的 法治观念环境。

  在我看,这是重要的行政侵权事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矣。

  首先发生的是对财产权的侵犯。现在大家都知道,在我们这个已经由宪法公布的法治国家,行政行为是要依法的 。法律禁止政府在公民无罪的情况下闯入家门掠走财物,它怎么能允许政府闯进家门(或者直接从邮局)收走公民自己花钱订 的报纸呢?此物是我花钱买,你要拿走凭哪条?这是基本的人情道理吧?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它也是法理。

  更重要的,这里可能发生了一种对精神权利、政治权利的侵害。一个地方的老百姓,阅读在境内合法出版的报纸 ,这是他们的精神空间,也是他们的政治空间。是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方式。人们常说的“知情权”,在哪儿写着呢? 宪法里没写着,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自然包含了公民自由获知新闻信息的权利。设想,如果一个公民获 得合法传播的信息的权利都没有保障,那么合法传播、出版的权利又谈何保障呢?或者我们另打个比方:如果一家报纸被赋予 了合法出版的权利,但是它的所有读者却都没有合法阅读的权利,那么前一个权利,是给了呢还是没给?是有保障呢还是没保 障呢?

  当然,一家报纸的报道是可能失实的,然而地方政府收缴一家报纸的惟一合法根据,只能是这家报纸通过诉讼、 审理程序而被法庭判定收缴,或被国家授权的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直接给予类似的处罚。前几天“冰点时评”栏目讨论了“谁能 停止采访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新闻媒介的“采访权”与普通公民“读报权”是相互依存的,它们共同构成舆论监督的空间。具体而言,合法地 剥夺前者才能合法地剥夺后者。而从中国基础的现实看,对“读报权”的剥夺就是对新闻监督权的剥夺。

  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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