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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无法炒股施主索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4日 15:00 成都商报

  本报讯:杨某因被告刘某使用自己6年前遗失的身份证炒股, 从而导致自己无法在股市开户投资。他认为自己为此错失投资良 机,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杨某诉称,1993年5月,他的身份证和2000元现金被盗, 同年12月在其户口所在地乌鲁木齐登报作废后,又重新补办了新 身份证。

  今年6月14日,他在青白江开户炒股时,办事人员通过微机 查出,他1993年遗失的身份证已于1995年8月21日在成都国泰证 券公司立户,被告业已利用原告名义进行炒股活动近4年。原告 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本将投入60万元现金进入股 市的愿望落空,错过了良好的投资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他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遗失的身份证退还,停止以原告名 义进行的炒股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目前,这起罕见的赔偿案正在审理当中。(锦法 实习记者曾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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