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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司法人员强暴弱女后竟能逍遥法外!湖北省武汉市 检察机关对这起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者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立案监 督,最近,蔡甸区法院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武汉市蔡甸监狱 七中队原队长陈朝新有期徒刑五年。 1997年6月23日晚8时许,陈朝新酒后拦乘郑姓女子驾驶的三 轮摩托车返回蔡甸监狱。途中,陈无故令郑改变行车路线。当车 行至偏僻处杨树湾防水墙边时,陈找借口下车并威胁郑某,强行 将郑拽至路旁草丛实施奸淫,被巡逻至此的蔡甸保安大队巡逻人 员当场抓获。当晚和次日,陈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与郑某陈述的 被害经过完全一致。 然而,案发后第三天,陈朝新即被取保候审。一周后,公安 机关再次讯问陈时,他将原供述全部推翻。此后,再无下文。 1998年初,蔡甸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对这起严重犯罪未予追究 的反映后,即进行了调查走访。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该院于 同年7月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 知立案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 为使立案监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组织办案骨干调查取证后 查明:陈朝新被取保候审后,其妻对郑女软硬兼施。她还亲自拟 出一份“酒后失态,发生不愉快之事,经双方协商,给予精神补 偿,并保证不再追究此事”的“协议书”,迫使郑某签字。受辱 后的郑某举家迁离发案地。经过几个月的走访,检察官们终于找 到已就住在武汉市某城区的被害人郑某,落实并固定了证据,陈 朝新也被检察人员擒获。 据悉,陈朝新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吴剑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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