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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当庭宣判”请走好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4日 05:48 中国青年报

  报载,为提高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北京某区法院近期正陆续力推“当庭宣判”,甚至规定了“当庭宣判”的案 件一年内要达到20%的硬指标。有记者欲旁听一起“当庭宣判”的案子,被告知当日没有,有了会事先通知。

  看了上述报道不禁生疑:我一是不明白“当庭宣判”为何也要有硬指标;二是不懂案件“当庭宣判”如何能在庭 审前决定。

  老百姓感觉官司难打,很多都是缘于诉讼过程漫长。很多案子从立案到开庭就需要长长的等待,而开完庭,控、 辩方没有补充新证据,法庭也没实施任何调查,判决结果也还是迟迟出不来。其实,一个案件从起诉到立案直至审结,包括起 诉状送达的时间等诸多环节的时限,法条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案子的审理周期的确被一些非正常因素拉长了,这是一个 司法操作的暗箱。因此,法院追求当庭宣判对于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负担,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否当庭宣判,本身不是一个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也不能完全体现办案效率。因为效率是在质量保证下的速 度。当庭宣判也许可以防止夜长梦多,避免找关系,走后门;但实际上,立案之初的找关系、走后门才是导致很多案件庭审后 迟迟不判的重要原因。该当庭宣判的却不判,当庭宣判明显仓促的却为了完成指标而硬判,两者都是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作为 。

  开庭前即确定该案是否当庭宣判不是正常现象,因为:判决结果最终有赖于法庭对控辩双方在庭审时陈述、质证 和辩论的综合判断才能作出,即便一些案件案情简单,庭前准备充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只能预测而不能决定,就像一 场对抗赛的裁判只能预测对抗双方实力而不能预测比赛结果和时间一样。一旦未审先决,那么庭审便有了走形式、走过场之嫌 。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乃至判决结果不仅是面向当事人而且是面向全体公众的,一个案件的审 理过程就是一次普法的过程。去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现场直播案件庭审,法庭为了迎合直播要求而限制控、辩方的发言辩论时间 ,此做法后来受到当事人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误导了广大观众。笔者曾旁听一起案件庭审,结果合 议庭在休庭十几分钟后就向当事人和旁听的众多媒体宣读了长达一两千字的判决书。当时就怀疑这判决书到底有多少庭后制作 的成分,能否全面反映庭审实况。有专家把不详细陈述判决理由的判决书制作方式喻为“危害司法之堤的管涌现象”,不知“ 当庭宣判”率的硬指标是否会扩大这个“管涌”。

  庭审不是作秀,司法公开、公正也不是表演出来的,因此不能有一丝形式上的虚夸。“当庭宣判”不是目的。“ 当庭宣判”所体现的应该首先是公正而不是快速。从法律意义上说,矫枉只需矫枉而无需过正,过犹不及。

  报载,为提高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北京某区法院近期正陆续力推“当庭宣判”,甚至规定了“当庭宣判”的案 件一年内要达到20%的硬指标。有记者欲旁听一起“当庭宣判”的案子,被告知当日没有,有了会事先通知。

  看了上述报道不禁生疑:我一是不明白“当庭宣判”为何也要有硬指标;二是不懂案件“当庭宣判”如何能在庭 审前决定。

  老百姓感觉官司难打,很多都是缘于诉讼过程漫长。很多案子从立案到开庭就需要长长的等待,而开完庭,控、 辩方没有补充新证据,法庭也没实施任何调查,判决结果也还是迟迟出不来。其实,一个案件从起诉到立案直至审结,包括起 诉状送达的时间等诸多环节的时限,法条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案子的审理周期的确被一些非正常因素拉长了,这是一个 司法操作的暗箱。因此,法院追求当庭宣判对于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负担,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否当庭宣判,本身不是一个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也不能完全体现办案效率。因为效率是在质量保证下的速 度。当庭宣判也许可以防止夜长梦多,避免找关系,走后门;但实际上,立案之初的找关系、走后门才是导致很多案件庭审后 迟迟不判的重要原因。该当庭宣判的却不判,当庭宣判明显仓促的却为了完成指标而硬判,两者都是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作为 。

  开庭前即确定该案是否当庭宣判不是正常现象,因为:判决结果最终有赖于法庭对控辩双方在庭审时陈述、质证 和辩论的综合判断才能作出,即便一些案件案情简单,庭前准备充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只能预测而不能决定,就像一 场对抗赛的裁判只能预测对抗双方实力而不能预测比赛结果和时间一样。一旦未审先决,那么庭审便有了走形式、走过场之嫌 。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乃至判决结果不仅是面向当事人而且是面向全体公众的,一个案件的审 理过程就是一次普法的过程。去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现场直播案件庭审,法庭为了迎合直播要求而限制控、辩方的发言辩论时间 ,此做法后来受到当事人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误导了广大观众。笔者曾旁听一起案件庭审,结果合 议庭在休庭十几分钟后就向当事人和旁听的众多媒体宣读了长达一两千字的判决书。当时就怀疑这判决书到底有多少庭后制作 的成分,能否全面反映庭审实况。有专家把不详细陈述判决理由的判决书制作方式喻为“危害司法之堤的管涌现象”,不知“ 当庭宣判”率的硬指标是否会扩大这个“管涌”。

  庭审不是作秀,司法公开、公正也不是表演出来的,因此不能有一丝形式上的虚夸。“当庭宣判”不是目的。“ 当庭宣判”所体现的应该首先是公正而不是快速。从法律意义上说,矫枉只需矫枉而无需过正,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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