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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电话案 波澜再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4日 14:31 检察日报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郑勋

  曾经引起全国新闻媒介广泛关注的IP电话案,福州市马尾区 人民法院以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陈氏兄弟的起诉。 陈氏兄弟不服上诉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具 体行政行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经过六个月零九天后, 马尾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并再次以被告的行 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 的起诉。

  本报今天刊登记者的采访文章,以及两位网友针锋相对的观 点。

  在经历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截然相反的裁定之后(详见本 报今年1月24日二版和2月10日八版),7月29日上午,福州市马 尾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开审理曾轰动一时,发回重审的“I P电话案”。

  9点1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作为原告方的陈锥、陈彦 兄弟,首先提出诉讼请求,指出,被告以非法经营电信为由传唤 原告,暂扣人民币5万元和电脑等,是滥用职权,侵犯了其人身 权和财产权,是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予以撤销,并赔偿其损 失。

  答辩中,被告方陈述了该案的立案经过,并向法庭提供了1 1份有关证据。在回答审判长提出的“说明立案依据”时,被告 方指出,是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福州市电信局举报 原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经营IP电话业务的材料予以审查,认为 原告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的非法经营罪,依法立案, 而进行刑事侦查的。

  对此,原告方反驳对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 罪”,除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外,其余的都不能视为涉嫌犯罪, 被告不应立案。同时,被告暂扣5万元,完全是行政行为,而不 是刑事诉讼的范围。

  这时,被告方强调三点:一是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说任 何人有罪,这是常识,马尾公安机关认为陈氏兄弟涉嫌犯罪立案 侦查,是进入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处罚。假如公安机关立案有 错,还有刑事诉讼程序予以监督或调整。二是非法所得应该追缴, 因该案正处于侦查过程中,所以5万元只能先作暂扣处理。三是 陈氏兄弟经营的IP电话业务,主要是国际长途。而国际长途目前 仍然是国家统一经营。退一步说,就算IP电话放开,但现有规定 还必须要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才 行,自然人是不具备这些规定的。况且陈氏兄弟不具备这些规定 的条件,不能营业,却营业了,确属非法经营。

  在综合意见中,被告方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是合法的。案件 正确与否,可以通过刑诉检察程序监督,不能由行政诉讼来裁决。 所以原告要求撤案,是没有依据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原告在综合意见中则认为,在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裁定, 并发回重审的今天,再重新审查该不该受理陈氏兄弟的诉讼请求, 这偏离了发回重审的本意。

  经过近80分钟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60分钟,合议庭成员 对此案进行合议。随后,审判长当庭裁定:被告根据刑诉法第八 十六条依法立案,是行使其刑事侦查职能,并无以刑事侦查为名 回避司法审查。在刑事侦查中被告所进行的搜查、提取证据、扣 押款项等行为,是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 畴。故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官司打了一年零二个月,又兜了一圈回到了原初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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