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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警察有“自报家门”的义务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5日 04:40 中国青年报

  在案发现场,火速赶到的警察对疑凶亮出警徽或证件高喊一声“别动,警察!”这是一些国家或港台警匪片中司 空见惯的镜头,也是一项要求严格的执法程序。

  如果我们的警察也这样,那么不久前《国道上演汽车追逐真假警员枪扫无辜》的悲剧便不会上演。

  这出悲剧的受害者--乔兴春、王华民、邵先军三人驾车在国道上正常行驶,同为“打击车匪路霸专案组”成员 的一名正式警察、一名合同制民警、一名公安局临时工驾车在国道上“打击车匪”,错误地判定乔兴春三人为“车匪”。不幸 的是,乔兴春他们也判断失误:把三名勒令他们停车的身穿便衣,手拿手枪、冲锋枪的“警察”判为“劫匪”。于是一方以为 遇上了路霸一路狂逃,另一方则以为车匪要溜一路猛追。结果是警察开枪扫射,两名无辜者死于乱枪之下。(6月25日《南 方周末》报道)

  一出两名无辜者死于非命的惨案,竟是由于一场“误会”。假如我们的警察在执法之前也先亮出自己的证件…… 可我们的警察没有这样的“习惯”。按照某些人通俗的想法:警察是抓坏人的,抓坏人之前先要让坏人验明警察的身份,这不 是太给坏人面子太长坏人的威风了吗?我相信很多警察也这么想,所以他们在抓那些他们认为的“坏人”时理直气壮,决不认 为有向被抓的人亮明身份的必要。倒是有个别认为自己“十分了得”的警察,动不动就在没有半点犯罪嫌疑的群众面前拔出手 枪来作为自己的“证件”。

  警察的必备的素质--警察必须履行的执法程序,是基于公民的权利。公民在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都有着作为 公民的完整权利,不因被警察怀疑(为“坏人”)而减损。作为警察,当然有权力对那些他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检查和询 问,必要时也完全可以带回去调查。可那些被询问的人,那些行为受到警察强制性约束的人,也当然有权利验证一下警察身份 。公民的这个权利,就是警察出示证件和“自报家门”的义务。这样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公民在像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基本安全 。倘若去年在流星雨之夜被假警察杀害的北京女孩知道自己该有这个权利,也许那天晚上她可以回家。而要公民广泛地知晓这 个权利,必须由警察首先广泛地履行这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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