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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售票车不找零钱 《合同法》上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5日 09:43 检察日报

  无人售票车的出现无疑给人们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因其不找零钱,也使一些乘客产生了怨言。那么无人售票 车不找零钱,究竟有无道理?

  从法律上说,乘车是一种口头运输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应当遵守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 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 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无人售票车上,除司机一人专司驾驶外,再无其他人 员,其售票工作是由乘客自动向投币箱投币完成的,车票是全程统一价。少了当然不会让上车,多了自然不会找零钱,因为虽 然有司机在车上,但车上“司机不得接触钱币”告示表明找零钱不是司机的职责范围。这些内容是公交车向行人发出乘车的要 约,这一点是公开的。而行人通过上车的行为表示愿意乘该公交车的承诺。所谓承诺,据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因此,行人在上车时即表明他接受了 乘车的要约,即愿意按照票价投币,支付这一价款,而享有公交车提供的运输服务。如果他对票价有异议,说明他对该要约没 有完全接受,有权撤回承诺,可以下车。这一过程是自愿的、平等的。不存在公交公司强制行人乘车的情况。行人乘车表明他 自愿签订了这一口头运输服务合同,至于无法找零钱,这不是公交车的过错,而是他自己在订立该合同时准备不足。

  无人售票车的出现表明城市公交服务方式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有一些人对不找零钱不能理解,这说明市民的乘车 观念还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合同观念、法制观念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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