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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意外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5日 11:29 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到某超市购物完毕后,因回家心切走得比较快, 不料却撞在了超市出口的一块玻璃上,顿时脸上鲜血直流。因为 该超市出口处的玻璃格外洁净,而光线比较灰暗,让人稍不注意 便会一头撞上。我要求超市赔偿受伤的医药费,超市负责人轻描 淡写地说,这只能怪我不小心,以前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受伤 人都自认倒霉。请问:我撞破玻璃受伤,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虞丽萍

  虞丽萍同志:

  我们认为,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商家维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是随着其经营 品种的不同而各异,如:经营食品的,必须保证食品卫生,不损 人健康;经营电器的,必须确保不漏电、不爆炸、不危及人的生 命安全。而经营超市的商家不仅包括出售各类商品,至少还应包 含消费者自己选购商品的自由,超市应提供消费者安全受到保障 的环境,如货架突然倒塌、地面太滑等伤及顾客,超市当负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超市负有赔偿责任,其理由是:第 一,超市出口处灯光灰暗,而门玻璃却格外洁净,超市又没有设 置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顾客稍不留意会疑为无物,这在客观上 存在安全隐患;第二,超市出入通道人员进出频繁,不宜使用破 碎后易划伤人的玻璃作为门户,而应采用破碎后呈颗粒状、不易 伤人的玻璃取而代之,这是安全意识,超市不应有此疏忽;第三, 该超市在伤人事件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如更换 门玻璃,提高出口处灯光的亮度,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等, 所以,该超市没有尽到合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已构成侵权 行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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