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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的新民市大红旗镇大北台村的村民张成海想不通,自己因为车祸而骨折的右腿,本来一年半载就该好了,但他在新民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却节外生枝:固定骨折处的钢板莫名其妙地折断,还留了半截螺丝钉在骨头里。尽管如今张成海已得到了新民市人民医院的赔偿。但张成海还是不能理解:明明是医院有责任,为什么院方对这件事却要一拖再拖。 张成海是1996年11月21日因车祸发生骨折,第二天就在新民市人民医院做了手术。据当时张成海的主治大夫介绍,张成海当时的情况是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膑骨开放性粉碎骨折。根据这种状况,医院摘下了一块患者的右胯骨,补到骨折处,并采用了钢板内固定处理。 在一切处理好之后,张成海回家休养。但是1997年末,张发现骨折处有隆起。用手一摸,似乎是钢板折断。张成海便又来到医院检查,果然是钢板折断。张成海心中就划浑儿:怪不得那么长时间骨折不好,原来是钢板断了。于是,张成海找到院方,院方看后积极实施治疗:将伤处切开,并在张的左胯处再摘下一块骨头,敷于患处,再次用钢板固定。但手术中,断裂的钢板的一个半截螺丝钉却又断到了张成海的骨头里,如何也取不出来。 经过这次事件,张成海对新民市人民医院失去了信心,要求另找他家医院治疗。院方则认为钢板折断有多种原因,院方不应负任何责任。但张成海认准死理:医院给用的钢板断了,医院就应当负责。 从1998年冬开始,张成海便走上了“上访”之路。1999年1月29日,新民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专家鉴定结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及差错。 看到鉴定结论后,张成海大吃一惊,向沈阳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当年7月1日,沈阳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根据国发(1987)63号文件第二、第三条之规定,本例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专家分析意见指出,医院在手术技术处理上存在缺陷。 张成海被激怒了,认为这两次鉴定均不够公开、公正。而就在这一年的6月份,辽宁省继南京、重庆等市之后,开始实施了医疗技术鉴定“听证制度”,“制度”要求鉴定委员会在鉴定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这无疑给了张成海巨大的鼓舞。之后,张成海又拖着伤残的腿,请来了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实施代理。正此时,院方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逆转:要求与张成海和解。 4月24日,记者在新民医院得到证实,张成海已得到了院方的经济补偿,并到外地的一家医院继续治疗。(本报记者孙洪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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