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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杨女士今年33岁,家住秦淮区,是一位下岗工人。她去年5月到南京市某医院妇科要求取环,一位姓刘的医生让她去做尿液检验和放射检查,之后在尿检单上临床印象一栏注明“取环”,放射检查单上标明了避孕环的位置,并在病历上写明“下月月经干净3—5天取环术”。 6月1日,当她再次到该医院就诊时,这位刘医生不仔细看病历,就写下了“病史同前,上环术”,接着为她做了上环术,而她一点也不知情。此后10余天,阴道流血不止,直至12日晚突然昏倒在地,她丈夫将她送到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诊治。14日,妇幼保健医院检查结论为:“宫区异常回声,置环可触,建议透环,结合临床”、“盆腔内见有环影二枚,O型和T型各一枚”,后环被取出。出院后,她和家人多次与刘医生及其医院交涉无果,故诉至白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两万元。(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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